员工未上班是否一定构成旷工

2016-08-02 06:48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4期
关键词:旷工单方规章制度



员工未上班是否一定构成旷工

主持人:

某员工有3天未到单位上班,其间单位打电话未能与其取得联系,遂依据规章制度以旷工3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该职工表示,其因被第三人伤害而住院,并非故意不到单位上班;电话联系不上,是因为手机摔坏,无法联系。其亦表示,因为急于治疗,未能及时与单位汇报,考虑不周,希望单位能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单位拒绝了该员工的要求。该员工现已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单位做法是否正当?

河北读者 周女士

周女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定时间的旷工(通常为3天及以上)几乎是所有用人单位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劳动者达到规定期限的旷工,用人单位可依前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何谓旷工,立法未作规定。

从理论上来说,旷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包括没有到单位工作,没有参加考勤,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指定工作地点等。二是缺乏正当理由,即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原因不是因为客观上的因素而是自己故意或过失所致。就本例情形而言,劳动者因为受伤住院治疗,其不能提供劳动系客观上不能所致,应属于有正当理由。虽然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时不知道这一事实,但是在事后了解了这一事实,那么应当知道解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应撤销解除决定。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违反这一义务应依据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会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评价的降低。但是,这一行为的严重程度毕竟和旷工无法相提并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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