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被讹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

2016-08-04 09:35赵小龙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社会保障

赵小龙

【摘要】从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到近期的“女大学生扶老太被讹”,扶人被讹的事件屡屡上演。本文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扶人被讹事件。帮扶者的好意行为在法律上要给与其肯定,还社会以应有的公平正义,让人性的温暖充满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关键词】扶人被讹;社会保障;司法制度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路上看到老人跌倒,我们毫无考虑的将老人扶起。这一幕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再平常不过了,然而,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打破了这种普通人的平常心。原本一件极其平常的事情,让我们从“主动扶”到“不敢扶”再到“扶不起”,众人的这种心理过程的变化是社会的病态抑或是人心的冷漠所致?

一、扶人被讹事件中的法与情

法与情是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法与情之间,常常是剪不断、理还乱。在扶人被讹事件中法与情的关系表现的尤为突出。扶起老人是人之常情,此时突显人性道德向善的美好。人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道德。把老人扶起后而引发的责任划分,医疗费用问题就不再仅仅是道德问题,此时道德调整无济于事,需要法律出面定纷止争。道德和法律起初具有同源性,都来自于风俗、习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复杂化,道德与法律才逐渐分开,有各自的调整领域。当法律调整不能面面俱到之时,道德就要填充法律的空白。当道德调整无能为力之时,法律就要弥补道德的不足。二者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是一致的。

二、被扶人讹诈帮扶人的原因

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社会成员在面临生、老、病、死、伤、困等各种生活境况时所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和福利服务的社会制度。其本质是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并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强制性、再分配性和基本保障性。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那么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随之建立,但是我国的现实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无法落实。“一病回到解放前”虽是调侃之言,但也道出了人们对现行医疗体制的无奈。当老年人自己摔倒之后,为了给自己和子女减轻经济上的负担,他们就把目光投向了好心的帮扶人。高昂的医疗费用让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望而却步,“讹诈”好心的帮扶人也并非出自他们的本心。至少在老人看来,自己的医疗费有人为此负责,所以能“讹诈”就“讹诈”的心理占了上风。

2、司法制度不完善

在扶人被讹事件中法律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没有强制作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只是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据此,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拒不出庭作证者进行法律制裁,没有制裁措施作为约束的法律规范是难以执行的。在“扶人被讹”事件中的目击证人大多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受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非讼”思想意识影响;其次是作证耗费时间精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就使本来清晰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样一来就为被夫人讹诈帮扶人提供了条件。

3、办案机关认定事实的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不高,这一客观现实也为被扶人“讹诈”帮扶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砝码。公安机关办案认定事实的水平不高,有各方面的原因,其中公安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当前的技术水平的限制是主要原因。当被扶人“摔倒后”公安执法人员在认定事实和认定责任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中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执行,使原本简单清晰的事实处于模糊状态,进而使责任的承担无法认定。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帮助其认定事实。然而,当前我国的技术水平有限,对于事实的关键环节现有的技术手段无能为力,无法做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既不能认定帮扶人有责任也无法排除帮扶人的责任。此時,被扶人的侥幸心理又一次出现,客观模糊的事实更加坚定了“讹诈”的心理。

三、扶人被讹的解决对策

1、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是抑制“扶人被讹”事件的重要举措。完善立法,树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权威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中保护老年人权益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是法律强制性;二是法律权威性;三是法律稳定性;四是法律实践性。《社会保险法》重点在于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法》这是保障社会困难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重点在于生活和医疗无着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法》是保障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真正让老年人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关怀。

2、完善司法制度

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应做到:一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除有客观原因外,法院应当准许。其次,应当建立证人当庭宣誓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即便证人出庭,其证言的真实性有时也难以得到保证,证人经常在法庭进行虚假陈述,这反而使案件的调查增加了困难。再次,知道案情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视情节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然后,证人出庭后必须积极履行证人作证义务,消极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视为拒绝出庭。最后,对证人的出庭作证经费,要有专门的财政预算,让证人出庭作证没有经济负担。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抑制“扶人被讹”事件的法律保障。

3、提高办案机关认定事实能力

提高办案机关认定事实的能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因此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用法律形式把这一工作规范和细化,长期而稳健的实施下去。提高办案机关认定事实的能力,应做到以下三个点:一是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要强化职权法定、严格执法的理念,办案人员要定期参加的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二是加大技术设备保障。建立专门的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切实专款专用。三是办案执法规范化,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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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宗开.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J]. 前言,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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