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念》之我感

2016-08-04 09:35王倩刘丽娜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司法理念改革

王倩 刘丽娜

【摘要】《公司法理念》一书,原著是由日本东京大学公司法学者神田秀树教授所著,并于2013年由我国金融法学、商法学学者朱大明翻译而成,是一部系统介绍日本公司法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日本公司法内容要点的专著。

【关键词】公司法;理念;日本公司法;改革

本书原著成书于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制定之后,通过对日本制定公司法前因后果以及历史脉络进行系统的梳理,最终神田秀树教授总结道“法律条文的现代语化和法律内容的现代化是制定日本公司法的重要偶然因素”。通过对本书精细的研读,对于刚刚接触日本公司法的我而言意义重大,同时也打开了自己通往公司法学术前沿的眼界。对于一个刚刚开始研究生学习的毛头小子来说,可谓拨开了点点迷雾,正是因此才敢提笔写下一些自己的想法感悟。

一、《公司法理念》的写作体例

《公司法理念》一书共分为五部分:为何制定公司法,股份公司的机关,股份公司的资金筹集,公司设立、组织再编、事业再生以及公司法的发展方向。全书第一部分系统的为我们介绍了日本公司法制定的背景;从第二部分开始直到第四部分,分别简单的阐述了日本公司法内容的要点,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为我们展现了日本公司法在应对IT信息通信技术革命以及以此为主要背景下的各国大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和各国资本市场的扩大所做的努力与修改;最后一部分神田秀树教授为我们展现了作为一个世界知名公司法前沿学者眼中公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同时也为我们描绘了未来公司法在企业竞争,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亦指出了未来公司发展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从而启示公司法研究学者研究公司法应对市场现代化以及国际竞争激烈化的必要性,为我们打开了思路同时也彰显了一代公司法大师的风范和襟怀。

二、日本公司法的董事会中心理念

在当今时代公司治理理念上出现了不同的中心理念之争,不同的学者亦持有不同的观点,“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会中心主义”是最具有典型性的两种治理理念。神田秀树教授和世界知名的公司法学者在《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视角》一书中具体总结出了现代公司应该具有的五个基本特征:由出资者所有,具有法人格,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出资份额的可转让性。通过五大特征中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公司治理理念主要体现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换言之,就是董事会在日常公司治理决策中享有大部分权利,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在这种权力的划分上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当然在《公司法理念》一书里所指的公司是日本公司法制定之后将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合并之后的股份公司,但是并不排除其他可以适用此种公司组织模式的公司。日本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并且与本土资源做到了很好的结合。当然并不是说他只是一种土生土长的本国产物,而是经过了漫长的吸收引进和自主发展才最终形成的。这种中心理念先是在明治维新期间深刻的受到了德国影响。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军事统治时期,又吸收了美国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在长足的发展之后在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才最終形成的。

三、前瞻IT技术对公司法的影响

通过对本书的学习最为直接的感受就是新的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公司法未来发展最为直接的动力因素,应该说科学技术对公司法内涵的延伸起到了最为直接的作用,不可否认发达国家已经看到了此种变化,并在本国《公司法》的制定修改上,加入了更多的应对此种变化的新的制度设计。正如神田秀树教授预想的一样现代公司法越来越多的体现了IT技术的身影。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反思,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是否应该尽快的将这一公司法修改潮流纳入其中,虽然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条例规定,但是相对于公司法,这一商事基本法而言却是不足以凸显其地位的。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已经更多的吸收了现代IT技术的身影,例如:电子股东论坛,电子股东会议以及电子股东投票征集等。这些无一不体现了IT技术的影响,但是如此多的现实依据却没有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得以体现,可见我国《公司法》与现实的脱节,从另一个方面又说明了我国《公司法》修改的频率是不能符合公司法变化发展要求的。

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是并不说要一成不变,这样必然会影响法律的现实意义以及运用,而对于公司法而言,这一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司法是合同契约自由的一种延伸,因此,商事活动会显示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而法律的滞后性就会被更快地凸现出来,因此观诸先进性国家都把公司法的及时修改变成了一种常态。在这一方面我国则存在着更多的前进空间。因此在应对IT技术方面,及时的对公司法进行更新是一种重视法律权威的行为,并不会对法律造成不良影响。

四、从公司理念到公司法学习

公司法的理念我的理解就是公司法应该具有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功能,不可否认现实中太多的人包括一大部分从事法律研究的法律人对于公司法理念的基本研究和认识是十分欠缺的。对于公司法理念的认识应该说是统领公司法学习的基本理论支持,只有正确深刻的认识公司法的理念才能更好的领会公司法,从而能运用公司法解决现实的问题。正如神田秀树教授在本书开篇所说的一样,日本公司法典的制定就集中的体现了一种新的公司法理念,应对IT通信技术以及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的需要,这一理念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中心理念,也是日本公司法典制定的理念支撑。

是不是说神田秀树教授所提到的公司法理念就是当今时代公司治理的唯一理念呢。通过对公司法大量文献以及资料的阅读之后,我们会发现,这一理念只不过是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新要求,而公司法本来所要具有的属性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发展而要被抛弃。我个人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属性应该是“契约自由”,这一基本特性是不应该被忽视的。通过对公司法条文的研读你会发现,法律条文只不过是对商事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已,只是把一般的自由原则加以法典化,而这种法典化,于刑法和物权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司法的法典化只是一种契约自由的法典化,换句话说就是公司法的规定大部分都是一般的授权性规定,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是少之又少的。并且这种契约的自由在公司法中的集中体现就是“公司章程自由”。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的本质属性“契约自由”当然它也被称为“商事自由”。

当然这些并不说在神田秀树教授的《公司法理念》一书中并没有体现,而是这一理念贯穿于全书的所有部分,是一种被熟知的漠视。当然公司法的理念并不是只有这些,它会随着公司治理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并得到不断的丰富。

【参考文献】

[1] [日]神田秀树. [美]莱纳·克拉克曼. [英]保罗·戴维斯. [美]亨利·汉斯曼. [瑞]杰拉德·赫蒂格. [德]克劳斯·霍普特. [美]爱德华·洛克. 罗培新, 译. 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视角[M]. [法律出版社, 2012.

[2] [日]神田秀树. 公司法理念[M]. 法律出版社, 2005.

【作者简介】

王倩(1994—),河北省沧州市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刘丽娜(1992—),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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