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中的“洗单走私”犯罪问题研究

2016-08-04 09:35朱晨一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朱晨一

【摘要】“洗单走私”是进口贸易中走私犯罪的一种智能形态,是指进口商不直接与出口商交易,而通过境外中转商与出口商签订合同,由中转商将货物卖给进口商入境,并由中转商在境外隐匿原始单证,制作新的全套单证帮助境内进口商伪报走私的行为。由于进口商与中转商之间存在关联或者控制关系,并且洗单活动发生在境外,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侦查取证以及追诉境外中转商也存在障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跟踪进口贸易的现金流、货物流和单据流,分析三方交易的真实性,抓住共谋环节、对帐环节、中转商环节,揭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严格境外证据的认证程序。

【关键词】走私犯罪;进口贸易;洗单走私

一、“洗单走私”的概念及特点

“洗单走私”是一种目前较为多见的,有组织、有分工的智能型走私犯罪,被形象地称为“白领走私”。它是指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过程中,与境外出口商确定所进口货物的具体事项后,不直接与出口商交易,而是通过境外第三方公司(中转商)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由中转商将货物卖给进口商入境,并由中轉商在境外隐匿原始单证,制作新的全套单证帮助境内进口商伪报走私的行为。

大部分“洗单走私”案件以隐瞒货物的真实价格为目的,但近些年也出现了“洗货”(隐瞒货物真实品名)、“洗原产地”(隐瞒货物真实原产地)等新的形式。随着专门从事“洗单”业务的公司出现以后,“洗单走私”犯罪的危害性大大增加,对我国的海关监管制度构成巨大威胁。在隐瞒货物真实价格的“洗单走私”中,中转商要通过专门的地下资金管道协助支付报关价格和真实价格之间的差额,则会直接危害我国外汇监管制度。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大了对“洗单”走私的打击力度,并通过与周边地区的区域合作、设立洗单公司黑名单等方法,有效抑制了传统的“洗单走私”。但是,近几年“洗单走私”正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趋势,为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提出新的挑战。

二、“洗单走私”审查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1、“三方交易”使真实价格不易认定

海关征税的基础在于企业实际交易货物的成交价格,在一般的隐瞒价格走私中,由于贸易仅发生于两方,凭借外商的真实发票可以直接确定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但洗单走私中引入了中转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经常强调中转商和进口商之间贸易关系的真实性,并以此证明其申报的价格就是实际成交价。而从证据角度看,由于很多案件中境外供货商所开具的真实发票抬头为中转商,而境内申报的发票系中转商开给进口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在形式上并没有合同、发票或其他凭证可以证实原始交易关系,这就使司法机关需要以某种货物的合理价格作为走私的核税依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也经常辩解称中转商给进口商的价格存在诸多折扣,其他交易中的合理价格不适用于自己的交易;特别是当中转商和进口商同时为犯罪嫌疑人掌控时,还可以辩解称确实存在实际贸易,申报的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

2、境外洗单公司追诉困难

走私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涉外犯罪,与普通通关走私不同,洗单这一走私关键环节发生在境外,且由境外中转商完成,因此如果仅仅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并没有穷尽对本案所有涉案方行为的评判,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境外洗单公司的刑事责任追究尚存障碍。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刑法未对境外企业能否成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境外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时,相关的司法解释仅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是否追究境外公司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法律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虽然海关总署缉私局研究部门曾提出,对有证据证明境外企业以公司身份从事或者参与走私犯罪活动且证明该公司的合法主体资格的,可以单位犯罪追究境外公司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该意见并非司法解释,暂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从取证层面看,证实中转商洗单的证据大部分在境外,侦查机关收集这些证据本身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即使当事人主动从境外提供部分书证,如何转化证据同样存在难题:依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只有当中国与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在条约中设定“免认证”条款的情况下,相关的境外证据才不需要使领馆认证。但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境外证据的程序及证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境外证据是否需要公证、认证,如何公证、认证,以及对客观上无法公证的材料如何转化,这些法律上的空白给侦查机关的取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从执行层面看,由于洗单公司基本上都是境外公司,资产都在境外。如果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按照刑法规定,可能会对公司作出财产刑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境外公司主动配合,否则法院的判罚无法执行。

三、“洗单走私”案件的审查要点

1、把握实质贸易关系,揭开三方交易面纱

虽然洗单走私的形式多种多样,但究其实质,还是进口商通过虚构第三方贸易隐瞒货物真实信息,逃避海关监管,以实现走私进口的目的。可以通过对贸易流、单据流、资金流的把握来确定实际的交易关系,揭示中转商在交易中的真实作用,从而“揭开三方交易的面纱”,确定走私的本质。

(1)贸易流。贸易流是指明确贸易关系的先后顺序,主要目的是把握中转商对交易的参与程度。由于中转商基本只负责“洗单”,因此贸易的关键环节都由国内买家和境外供货商直接商定,中转商的进入时间一般在境内进口商和境外供货商将进口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均确定之后,大部分中转商甚至不直接与外商联系。因此,把握整个贸易的顺序,可以明确中转商的洗单目的,揭示“三方交易”的虚假性。

(2)单据流。单据流是指整个更改单证的过程。原始单证反映了货物的真实贸易关系,追踪改单过程可以更好的把握案件中实际的贸易关系。如在许多案件中,境外出口商原始的发票是直接寄到境内进口商处(有时发票抬头为境内进口商),经境内进口商确定无误后再由其交给中转商洗单修改价格、品名以及抬头等。通过修改单证的过程可以证实中转商并不参与实际贸易内容的决定,以此确定“三方交易”的虚构性。

(3)资金流。掌握案件的资金流向是审查“洗单走私”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关键是明确货款最终由谁承担。如果“三方交易”真实存在,境内进口商只需要按照中转商开出的低价发票支付货款,而中转商需要按照外商开具的高价发票向外商全额支付货款。但几乎在所有的“洗单”案件中,全额货款都由境内进口商对外支付,而中转商只收取“洗单”的费用。通过资金流向的分析可以最直接地证实真实贸易关系存在于境外供货商和境内进口商之间,而“三方交易”是虚构的。

2、抓住交易关键环节,锁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

(1)共谋环节。指进口商与中转商共谋走私的过程,由于中转商设在境外,因此进口商与中转商的电子邮件和传真记录有时会透露出双方合谋的内容,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提供依据。

(2)对账环节。在隐瞒价格走私案件中,进口商通过合法渠道支付的低价货款,与其余通过地下非法渠道支付货款时间上存在间隔,为了保证货款的正确支付,进口商需要与中转商定期对账,对账时所产生的那些书证材料(对账单、往来电子邮件)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最直接的证据。

(3)中转商环节。除了对进口商的调查,对中转商经营情况的审查也相当重要,一般中转商除洗单外没有其他正常业务;即使有些存在正常业务,其业务范围与涉案货物的进出口也没有任何关联,可以推翻犯罪嫌疑人关于“与中转商存在真实贸易关系”辩解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