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2016-08-04 09:35王倩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法律体系

【摘要】版权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极易导致滥用。版权滥用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促进公平竞争,我们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对版权进行规制,使其在法律体系之内正常发展。本文以网络音乐的版权为例,阐述近几年我国对于版权保护的变化,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更好地促进版权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版权滥用;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法律对策

一、版权滥用问题的提出

版权滥用的概念必须包含滥用的标准、概念的本质特征以及其所揭示的根本任务,并对概念的属性进行准确的说明。埃德曼曾经指出:“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在试图对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表现加以控制,控制的方式是通过立法判决或立法发展出一种广泛而略失优雅地称作‘权利滥用的概念,这种概念认为一项权利即使是被合理地取得,也不能够用来满足与其原始目的相悖的目的”因此我们判断版权滥用的标准往往是看其是否违背了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把握版权法立法目的以及基本精神的情況下结合实际案件,方可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版权滥用的行为。

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并启动了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项规定是,对于在2015年7月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版权一直是网络音乐最大的问题,今年,阿里音乐起诉酷狗,酷狗则反告阿里音乐,紧接着阿里音乐的独家版权合作方滚石、华研和相信音乐三家又起诉酷狗。国家版权局指出,这一场场大战导致网络音乐秩序失衡,但现在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如此混乱的网络音乐环境不仅使音乐供应商的利益难以保护,歌手的权益难以维护,滥用版权的群体为获取最大的收益还会不断的与其他音乐供应商产生矛盾,加剧了市场垄断产生的可能性。

二、版权滥用问题的构成

版权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一种特殊情况,其构成要件虽然会区别于一般权利滥用的,但是我们依旧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加以分析。

第一,主体。版权滥用的主体比较广泛,我们可以通过主体类型化的方式加以分析,主要包括:版权权利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版权权利人享有版权是判断版权滥用的前提条件,又由于版权中包括了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因而版权滥用主体主要包括:作者和传播者。版权管理是指依据版权人的授权,代表版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版权人的行为。由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掌握了版权,因而如果不加以有效约束,极易产生版权滥用。

第二,客体。由上文版权滥用问题的提出可以得知,版权滥用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包括:激励创作、作品的传播及保障对作品的接近的公共利益;促进应用(商业化)的公共利益;反对垄断、促进竞争的公共利益。主观方面。版权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其滥用版权的行为所保持的心理态度。版权滥用多种多样,行为者的心里态度也具有多样性。大多数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状态心知肚明,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版权滥用的行为。但也有部分人对于版权滥用的行为的违法性并不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采取完全的客观归责原则。因此,我们区分版权滥用的时候,应该区分其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客观方面。在版权滥用中客观方面主要是指版权人在违背法律或者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超过界限,不正当、不合理地使用版权。

三、网络音乐版权的滥用与保护

网络音乐一直是处于一种疏于管理的状态,用户在免费下载的背后,面对的确实一场场黑幕:网络音乐平台滥用版权,通过非法途径赚取利益。网络音乐由免费变为收费,必然会使音乐平台的利益受损,使其丧失一部分用户,同时还需要用大笔的金钱去购买原本不需要付出报酬的音乐,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发现,并不是每个音乐平台都可以拥有所有音乐的版权,以QQ音乐为例,部分歌手的版权或者特定歌手的部分歌曲依旧处于悬空状态,公司需要不断去收购,并与其他同行展开竞争。

在版权局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下发之后,现在一旦出现违规行为,版权局就可以自己进行行政处罚。对阿里和腾讯这样的大企业而言,他们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为了获得版权所付出的代价,终于有了回报。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型音乐服务商,他们面临的问题是为了获得版权而加大投资,或者被迫转型。

在音乐收费实行以后,促进的不仅是商家的版权意识,更增长了人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产业改革与调整,有利于打击商业垄断与科技创新的发展。

四、我国规制版权滥用的法律对策

1、放宽对版权的时间、地域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21条规定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对著作权的终身保护,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不会自行消灭。

随着地区经济一体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本来应有的地域限制受到了不小的挑战。如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涉外知识产权的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适用的多元化都给版权的地域限制带来挑战。

2、合理使用版权

对于版权的保护主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权利内容的限制,第二是权利人行驶权利的限制。版权内容不仅要合理,还应该保障行使版权的权利人还要合理、合法地行驶权利,不应该超过自己的授权范围。

3、法定许可制度

它是指依照版权法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样可以在满足营利性的同时还能保护作者的权益不受损害,是对版权使用的一种合理放宽。

4、强制许可制度

版权法里面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版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的情况下,使用者经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其该作品。其功能在于限制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从而确保公众接触、使用作品的可能性。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规制版权滥用行为。

五、结语

对版权法的应用不合理,对版权概念的理解不完整,人民整体的法律思想观念不正确,一直是阻碍版权得到合理保护的因素。空谈版权的治理与维护是比较空洞的,因此我们选择了较热的题材—网络音乐版权的维护,网络音乐由免费到收费经营的变化,不仅激起了听众的情感变化以及消费方向的倾斜,更引起了众多音乐平台之间的竞争加剧,与此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创新,激发了其应用新的管理手段去带动企业发展。把版权法应用到实际,结合众多行政管理手段,去净化法律环境是我们的目标。当前国家已经探索出了很多防止版权滥用的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既可以保障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也可以促进我国文化发展事业的发展。我们仍需要不断借鉴先进国家对于版权保护的方式方法,去完善版权法,去防止版权滥用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 扬, 主编. 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M]. 法律出版社2003,1:233.

[2] 冯晓青, 著.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1:93-96.

【参考文献】

王倩(1994—),汉族,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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