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辨析

2016-08-04 09:35殷善鹏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青少年

殷善鹏

【摘要】1997年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对青少年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自然应当严格执行,但在理论上尤其是在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领域中却仍值得进行思考。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是为了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青少年进行排除。通常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认知程度有限、认知能力不足,并不能十分清晰地明白自己行为的意义,以及理解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后果。传统理念认为,犯罪的构成需要达到主客观一致的标准,对于那些连自己实施的行为都无法正确理解的不满14周岁的人,自然不应赋予其刑事责任能力。就此而言,在网络犯罪相关行为领域同样不能认定不满14周岁的人构成犯罪,因为该年龄段属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范围。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而言,现行刑法并不认为其属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随着对14周岁这一在刑事法律理论中所奉行的绝对刑事责任分界线的逾越,标志着行为人思维和认知能力的提升,其虽未达到16周岁这一标准线,但已不能再对其所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这一年龄段的人员虽然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仍有差距,但还是存在一定的认知事实、判断是非的能力的,必须对一些其力所能及、能够作出准确判断的行为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网络犯罪相关行为领域,根据上文论述,青少年的参与度比传统犯罪来得更高,一来因为许多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对技术性要求并不高;二来随着教育和科技的发展,青少年首触网络的时间不断提前;三来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对体格、体力、交际基本无要求,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青少年成为部分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实施者和参与者。况且,就目前现状而言,以上海为例,从小学即开始进行电脑教育,学校普遍通过网络发放学习资料,布置作业,从小学1年级起学生已经开始正式运用网络设备,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初中阶段)的人而言,更是能够熟练运用电脑、智能手机等设备进行上网操作,参与各类网络活动或事务。

笔者认为,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规定对8种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因为这类人群心智尚不成熟,只应对相对严重、具有直观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其当时的心智程度相匹配。从这8种犯罪行为种类来看,在理论中都属于自然犯,即可以通过社会常识清楚地对行为性质的善恶进行判断,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这些行为进行善恶判断应无难度。而且,这些行为大多属于暴力类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有必要对该年龄段人群的刑事责任能力予以认定。另一方面,从该年龄段的特征看,其由于能力有限,一般确实难以实施各类犯罪,而即使实施相关犯罪,社会危害性往往也不大。因此,仅有必要对其中较为严重的8种行为赋予刑事责任能力。然而,在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中,这种主体间的差距却被淡化了。由于同样只需动动手指操作鼠标和键盘,青少年与成年人在体力和社交能力上的差距被无限缩小了,导致这类人群实施犯罪的能力被相应增强了。事实上,这类人群所实施的犯罪及造成的后果往往不亚于成年人犯罪,且从目前各种著名案件来看,有些案例中反映出的社會危害性已十分骇人。例如,少年黑客莫尼柯在实施其足以让世界震惊的行为时也才年仅14岁。

从该层面来看,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在应然层面不应绝对地被排除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有限刑事责任能力范围以外。问题在于,该年龄段的青少年对自己实施的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是否能够正确认知,以及这类行为是否能造成必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结果,这又是一个难以直接回答的问题。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非直观性的特点,通过网络实施的行为一般并不能获得直接、即时、真切的感知体验,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尤甚。笔者认为,在该年龄段的心智特征下,即使其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较大,但由于主观故意的欠缺,一般不认定犯罪为宜。因此,对于大多数网络犯罪相关行为而言,仍不应认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涉及的领域也正不断扩展,甚至已蔓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领域。例如,网络技术不仅仅能用来实现普通民事、商事活动,还能用来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直接杀人!不久前,被称为“全球最牛”的黑客巴纳拜·杰克BarnabyJack(网络ID:darkspyrit)离奇死亡,使得“黑客”这一神秘群体再次成为世界的焦点。杰克去世前向外界宣布:他要在2013年7月31日开幕的“黑帽”黑客会议上,展示在9米之外入侵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等无线医疗装置,然后向其发出一系列830V高压电击,从而令“遥控杀人”成为现实。

没有人把巴纳拜·杰克宣言中看似玩笑的内容当作戏言,因为早在2010年“黑帽”大会拉斯维加斯峰会上,他就利用自己研发的一款名为“Jackpotting”的软件成功侵入装有两种不同系统的ATM机并让其狂吐钞票的令人匪夷所思的表现,已使其一跃成为全球首屈一指的“明星黑客”,彻底征服了整个黑客界。这一宣言为社会安全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一旦其成为事实,少则相关厂商破产,大则威胁到大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巴纳拜·杰克离奇死亡引起了猜测纷纷。巴纳拜·杰克的事例揭示了,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可能以传统思维所未能企及的形式出现,而这些行为的危害性绝不比我们熟知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8种罪名来得轻。况且,未来的网络发展和网络犯罪的发展无法预知,一旦出现对社会、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的网络犯罪,还一味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排除在外,并不是理智的做法。另一方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行为是否能够正确认知,这是一个概然性的问题,并无法给出精准的答案。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名至少具备小学教育水准的人而言,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虽然目前大多数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止于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虽然网络技术对专业性要求不高,但涉及到具体领域,内则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极高,这是不符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理解能力的。然而,对行为和结果的认知程度与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具有匹配关系的,毕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并非完全没有正常判断能力,对越是危害严重的行为的认知越是容易。因此,我们应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利用网络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且在观念上不应绝对反对对该年龄段人设定对实施严重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当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什么样的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笔者认为这属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跨界研究范围,且并非本文的研究重点,笔者仅此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 李淑娟. 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治理路径探究[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01:92-96.

[2] 张本顺.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控制研究[J]. 科技与法律, 2006,04:91-96+90.

[3] 王 勇. 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控制研究[J]. 中国青年研究, 2013,06:33-37.

[4] 汪 娜. 法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及其借鉴[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2,05:98-103.

猜你喜欢
网络犯罪青少年
蔬果能让青少年的心理更健康
偶像崇拜 与青少年成长
幸福感强的青少年更健康
中日青少年体质PK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保全分析
浅析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犯罪特征
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苹果手机黑产案件侦查与法律适用研究
青少年打篮球注意事项
第二单元 做自立自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