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的法律责任研究

2016-08-04 09:35周余乐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代驾委托人有偿

周余乐

【摘要】随着国家惩治酒驾的力度不断加大,“代驾”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并被社会逐步接受和认可。但是,在我国,代驾属于一种真空产业,既无法律依据,又无行业规定,代驾服务中存在着合同纠纷、事故责任承担等诸多争议问题,因此在这样一个巨大的新型产业链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就不容忽视。在此,笔者尝试就代驾中的若干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代驾;法律责任

一、关于机动车代驾的基本概述

代驾是机动车代理驾驶的简称,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自己驾驶,而临时让其他人代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为代驾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则为被代驾人。目前,在我国的代驾行业中存在的责任分配主要可以概括为专业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黑代驾”、以及宾馆餐饮业提供的有偿代驾和一种由亲朋好友提供的无偿代驾。因为这些代驾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在责任的划分上就相当的困难。

二、明确不同性质代驾的法律责任

1、明确营利性代驾的法律责任

(1)专业的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代驾公司为车主提供代驾服务,指派代驾司机代驾,无论代驾公司是否与车主签有书面合同,一旦双方达成代驾的合意,合同关系即已形成,该合同属于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对车主而言,依据双方约定的代驾协议,车主为委托人,代驾公司为受托人,因此代驾公司有义务保证车主在行车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车主有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除委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两种赔偿责任的分担情形。

(2)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代驾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由于代驾公司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代驾公司应向车主赔偿损失。

(3)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在代驾中,如果不是由于受托方的过错而造成受托方损失,则委托方应该向受托方赔偿损失。

其中,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代驾司机的行为应当视同于职务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若代价司机具有过错,其也无需对外承担责任,即便代驾司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无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由代驾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但代驾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代驾司机追偿。所以如出现事故纠纷,车主应直接要求代驾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倘若代驾公司与车主签有书面代驾合同,约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责任,则此类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倘若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此类约定对第三人是无效的。

2、餐饮、宾馆、酒吧等服务机构附带提供的代驾服务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提供的有偿酒后代驾服务。现在很多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高档消费场所,为了增加营业额、提高竞争力,为那些开车来消费的客人提供“免费”的酒后代驾服务,此种代驾应该看作是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对其自身经营服务的一种延伸——消费者只要消费就能得到的一种理所应当的消费服务。所以对此的法律责任划分,我们应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如果酒店提供的这种酒后代驾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那么消费者就可以找酒店赔偿损失,这是其作为消费者的一项权利,而酒店赔偿以后,可以根据酒店与代驾司机之间的相关协议解决赔偿问题。

3、个体司机提供的代驾服务

即拥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个人,不挂靠代驾公司或者酒店等服务机构,以个人名义代为他人驾驶车辆而收取相应报酬的行为。个人提供的有偿代驾服务——“黑代驾”。由于这种服务比较松散随意,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在服务的价格上也主要是双方协议,于是双方就形成以车主为接受劳务一方,代驾司机为提供劳务一方为内容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所以劳务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民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调整,而劳动关系则主要由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来调整。对于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特别法对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以在“黑代驾”中如果出现事故,各方的法律责任可以概括为:如果事故造成代驾司机自己的损失,那么要根据双发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造成的是第三人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车主就是对外责任的唯一责任人,只有在代驾司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代驾司机才会和车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明确非营利性的无偿代驾服务的法律责任

無偿性代驾服务,常见为亲朋好友出于好意无偿替委托人代驾,代驾人出于好心无偿帮忙,是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非营利性无偿代驾服务。由于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不同,致使对代驾司机的责任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结语

代驾行业的发展在中国刚刚起步,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对于从中产生的问题应该加以解决。应根据不同代驾的法律关系及风险负担原则,确定代驾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分担。如何完善和推广代驾服务,建立健全酒后代驾服务,将成为值得我们共同探讨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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