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出路

2016-08-04 10:03高林娜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颁布,2015年9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做出的解释。其中关于民间借贷民刑交叉问题,该规定不仅继承了我国关于民刑交叉问题的一贯政策“先刑后民”,而且进一步缩小了刑事犯罪的范围。本文将以此为切入,来探讨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

在规定出台前,对于刑民交叉的问题就只涉及程序方面的规定,规定了涉嫌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无论是起诉还是执行都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而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涉嫌”做出解释。实践中出现“涉嫌”一词的滥用,造成刑事过于扩大,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也继续延续“公权优先、社会利益优先”的价值理念,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如果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且要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与此同时也從反面规定了“涉嫌”的含义,并非所有民间借贷本身与刑事犯罪相关都是“涉嫌”,只有当民间借贷本身与刑事犯罪有关联并且是基于同一事实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才有可能被解释为“涉嫌”。“涉嫌”一词的缩小使用,将大大减少民间借贷向刑事犯罪的转化率。此外,还规定当民间借贷的主要案件事实需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但相关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规定很明确的表明了立场。

二、实践中民刑交叉的现状

刑民交叉法律大多都从程序的方面来完成刑民的过渡,但实践中对于民事向刑事的过渡却呈现着与法律相悖的现象。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在实践中只要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断裂,那吸收存款的债务人则会被送向刑事审判庭。最高院出台的规定已经肯定了民间借贷的正当性,为顺应社会发展也将民间借贷的主体扩大。民间借贷中标的资金过于庞大,与刑事犯罪中的入刑标准仿佛又出现一组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难题。

三、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双路径规制探析

司法实践中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主要有,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很大的区别,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来推测其是否有诈骗的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实践的操作中与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的区别较小。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只有程序上的相关规定,虽然这次规定的出台在很小程度上打破了在传统上“先刑后民”的僵化,有“民刑并行”的趋势,但其对于实体法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采取“以堵为主”法律政策。对民间借贷采取压制性法律政策,导致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认定宽松。太过于重视事后制裁,对民间借贷活动事前和事中缺乏强有力监督管理措施只是一味的制裁,使得社会的资金更加不稳定。完善民刑的实体法规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有利于促进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动,使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我国现行立法已经做到了通过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将合法的民间借贷纳入民商事法律调整范围,并对利率等相关的因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立法形式对罪与非、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刑罚予以明确规定。在实体法方面还缺少相关的法律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违法犯罪行为,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把入罪标准予以明确,将高利贷行为的入罪标准予以明晰,只要在入罪标准以外,均可以依民事法律予以规制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保护私权利。

在具体的刑事法律规范里还要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现行刑法中构成此罪不以发生损害后果为前提,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作为量刑考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尽量不出现用解决间接融资的规范来处理直接融资出现的问题,对于没有登记备案的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发起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管理性的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应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让民间借贷在公开层面上运作,受金融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以维护社会的稳定,降低投资的风险。对于集资诈骗罪,首先借款人是否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其次在吸收资金时借款人对否具有偿还能力,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在集资过程中产生,对于集资诈骗中产生的资金数额的确定按照具体情况而定。再次,关于集资诈骗中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在集资诈骗案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贷等合同的效力,刑事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影响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民事案件中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刑事上构成的诈骗罪,在民事上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或者因欺诈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构成无效合同。以此来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不能只靠“堵”,还要在恰当的时候进行疏通,以实现数额庞大的民间资金在市场经济中的合理配置。民间借贷的民刑交叉界限的清晰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律规范的指导性,体现刑法的预防原则而且可以引导民间资本的更有效率的流动,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 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 法律适用, 2015(11).

[2] 杨临萍, 姚 辉, 韩延斌, 王林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法律适用, 2015(11).

【作者简介】

高林娜(1994—),河南鹤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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