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分析

2016-08-04 10:03回子斌董若涵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价值取向

回子斌 董若涵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规则,规则的主要目的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警示和限制警察违法取证行为,维护司法程序的纯洁性。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有不同的审查方式而具有不同的程序模式。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通过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取向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都有其各自的司法体系。但是,1787年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有两个重要的作用,即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其中,第四、五、六条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在美国,“非法证据”意为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其中的“法“是指美国联邦憲法第四、第五、第六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以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第五、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美国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886年博伊德诉美国案,在这个案件中有一项证据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内容,所以该证据没有被法院所采纳。

二、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

1、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为诉讼法制定取证程序提供了依据。

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2001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切实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和水平,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3、新刑诉法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从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用了五条八款的内容,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吸收了“两高三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划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程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既是对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落实,同时又是对新刑诉法修订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回应。

三、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比较

1、确立的价值取向不同

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或原理经历了由司法规范理论到震慑理论的演变过程。占主流地位的震慑理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目的是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制止警察在取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其集中体现的是宪法要求和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最初的目的就是促进规范司法、严禁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权威,威慑的理念并不象在美国那样扮演那么重要的角色,有在查明事实真相和保护人权之间权衡的取向。

2、确立的方式不同

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部分体现在先例判决之中,因此也显得相对较为复杂。而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则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根据,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时,才能排除这些证据。

3、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程度不同

由于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属于硬性的法律要求,美国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于除了规则例外的其他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一律都应排除。我国则不要求排除所有的非法证据,同时还有可能排除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就是所谓的“权衡原则”。具体来说,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式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采取裁量原则,办案人员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适用排除。

4、非法证据排除的限制不同

中美两国为了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但二者的限制程度上有所不同。为了限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美国通过判例确立了五项例外,除此之外,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适用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况更为广泛,基于个人权益和执法需要的利益平衡,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除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外一般不采用证据排除。

四、总结

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制度,但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中还有待解决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的广度和深度仍然是由它的模式选择、标准制定和程序安排等决定的。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必须配置相应的监督机制,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李卫刚.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J]. 今日苑, 2010-03-12.

[2] 乔宗楼. 对毒树之果证据能力的法理思考[J]. 江苏警官学院, 2005(1).

[3] 樊崇义. 析排除非法证据中的几个问题[N]. 人民法院报, 2011-02-9: 6.

【作者简介】

回子斌(1991—),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董若涵(1994—),女,满族,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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