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仲裁回避制度

2016-08-04 10:03回子斌董若涵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正仲裁价值

回子斌 董若涵

【摘要】仲裁制度的设立有其自身的价值存在,其程序设计也有自身特点,它既是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之一,也与司法程序的追求目的——公正与效率一致。但是在仲裁实践当中,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目的的实现,对仲裁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仲裁回避制度不仅保障了仲裁这一评判方式的公正和公平,同时也保护了仲裁者的合法利益,是仲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关键词】仲裁;仲裁回避;价值;公正

一、仲裁回避制度的“引入”及意义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案件審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仲裁作为一种由非冲突的第三者来处理纠纷的解决机制,必须要求一定的制度加以保障,回避制度就是顺应这种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回避”最初是诉讼法上的一个概念,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回避制度产生的初衷在于保障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正,从而实现法的正义之理念。法官的公正与独立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基石性的作用。仲裁中,仲裁员的中立是仲裁程序公正的基础,仲裁员的中立要求仲裁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与双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关系,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或对其持有偏见或歧视,同时对所处理的案件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公平地作出裁判。由于仲裁员在程序与实体问题上均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行业主要依靠的又是内部监督,因而仲裁员能否做到公正于整个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关涉甚大。因此,仲裁制度中也有适于“以保证案件审理者公正独立为宗旨”的回避制度生存的“土壤”。

二、非冲突第三方处理纠纷的仲裁机制的要求

仲裁是由非冲突的第三者来处理纠纷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一般而言,当双方当事人对特定利益关系发生争执,他们在选择处理彼此冲突的第三方时必然考虑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双方皆有共同的愿望,而最终能得到双方肯定的唯一办法,就是双方达成妥协,选择不偏向任何一方的保持高度独立性的第三方。只有仲裁员保持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信息获取上的等距离性,才能使裁决结果趋于公正。如果仲裁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便裁决结果是客观公正的,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仲裁员能否公正处理案件的疑虑,从而影响仲裁的权威。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仲裁自愿原则以及仲裁庭独立仲裁原则使仲裁回避制度具有现实意义。仲裁自愿原则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自治,它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中,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它赋予当事人非常充分的自主权利。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员、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没有协议,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也更难控制。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则必须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自愿原则使得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上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利,而在仲裁实践活动中,基于人情等社会现象,当事人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仲裁员,相对于诉讼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仲裁员回避现象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四、“一裁终局”制度的必然要求

公正是仲裁的生命线,是“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的必然要求。民商事纠纷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虽然可能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法院对裁决书的实体裁决并不作审理。因此,仲裁这种一锤定音的裁判方式,相对于诉讼,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回避制度使仲裁员处于一种静态的中立,使争议双方感到自己受到公正对待,从而产生对裁决的信赖。同时,作为行使仲裁权的仲裁员在程序与实体问题上均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否做到公正对于整个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关涉甚大。

五、总结

仲裁的主要优势在于其程序灵活简便,结案快捷,费用低廉。然而,来自各个方面的拖延对仲裁的公正和效率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障仲裁的高质量和生命力,必须研究和建立一整套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机制,防止种种理由和借口对仲裁程序造成的拖延。问题是,基于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目的我们所设置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往往脱不开程序的繁琐化,必然导致仲裁效率受到影响。这对我们在制定一个制度时在公正与效率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仲裁回避制度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是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旨在确保实现仲裁公正化、仲裁科学化和仲裁民主化,为充分保障仲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防止仲裁庭滥用裁判权力,仲裁回避制度理应被纳入重构的视野,从而促进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备,为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在法律运行层面的现实作用提供具体制度方面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王小莉. “关于完善仲裁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J]. 仲裁研究, 2007,4.

【作者简介】

回子斌(1991—),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董若涵(1994—),女,满族,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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