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思考

2016-08-10 22:07张若阳
2016年26期
关键词:民丰票据法东风公司

张若阳

摘要: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经济活动也体现出了全球化的特点。票据作为一种商事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作为票据制度的基础和灵魂,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已成为全球各国票据法通行的一项基本规则。如何以理性的态度适用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如何在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的同时又维护持票人所持票据的安全性,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才能实现票据立法价值的平衡,实现票据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票据的无因性;相对无因;票据关系;票据抗辩权在经济活动全球化的今天,票据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票据法的立法价值不仅仅是只保障票据的流通,也不仅仅是一味的强调票据使用的安全性,笔者认为,应当将票据法的这两种价值并重。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逐渐形成了“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 的基本观点,现做以下浅析。

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及其基本涵义

(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

商品经济的到来,带来了社会的巨大变革,人们开始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创造出各种各样的经济制度,票据制度应运而生,而票据无因性的产生可以说是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货币的出现,使出卖和购买完全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剥离开来。这种分离也使人们的贸易活动产生了较大风险。为避免风险,人们开始在贸易活动中创设各种票据,这是不涉及金钱本身的实体转移。

票据产生的原因决定其必然产生于商品贸易较发达的国家,背书应运而生。流转次数增多,权利出现瑕疵。对瑕疵的调查耗费成本,并且,票据的流通性遭到重创。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商人们规定善意后手权利人不承担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随着越来越多的认可,这种做法慢慢演变为一种法律上的制度,这也是该制度确立的标志。

(二)票据无因性的涵义

我国大陆的票据无因性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对于票据无因性的理解。这种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对票据无因性制度的支撑会形成认识制约。依上述思路,票据无因性的内涵应包括: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指的是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与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2、关于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最重要是对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认识。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二、关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关学说的思考

(一)绝对有因说

根据绝对有因说的理论,票据制度应当追求的是实质上与法理上的适当性,并且能够为一般人所接受。有绝对真实的原因关系才能获得取得票据所代表的相应价值。此种学说将票据法所追求的目的设定为诚实信用与公平,这与目前大多数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将票据法和一般法律放在同一目标之下,显然忽视了票据法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方便”、“快捷”、“效率”一定是票据制度的核心价值。如果否定票据无因性原则,随着背书不断增加,票据瑕疵所造成的风险将使得票据各方当事人对于票据的使用畏首畏尾。这显然违背了票据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与创设该制度的初衷,这无疑使票据法形同虚设。

(二)绝对无因说

持此学说的人显然是过分的强调了对票据法所追求的价值的保护,同时又忽视了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侵害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事实上,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并且在某些情形下,票据关系与产生该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相互牵连的。片面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会导致票据权利的滥用,也将侵害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是不可取的。

三、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

对于该部分的论述,笔者将从一个有关票据无因性案例出发,继而引出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简介

某市东风公司与民丰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民丰公司向东风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并负责运送,双方约定当民丰公司货物送达东风公司,经其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民丰公司全数货物运送至东风公司后,东风公司没有对货物进行验收,就向民丰公司签发了一张收款人为民丰公司的全部票据事项记载清晰的支票交给民丰公司作结算。第二天,东风公司检查该批货物时,发现存在瑕疵,遂立即将付款银行帐户中的款项转移。当民丰公司要求银行兑付款项时,银行以支票空头为理由拒付。民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风公司支付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本案的处理产生分歧。一种意见从票据无因性原则出发,认定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民丰公司是正当持票人,据此,东风公司应当履行票据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丰公司向东风公司运送货物具有履行瑕疵,故东风公司可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辩。

(二)本案所反映的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应该认定在法律规定的某些场合,票据的原因关系可以影响票据的效力。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原则的首要问题就是认定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完全分离。但是,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础关系不可忽视。如果绝对的坚持票据的无因性,简单的认为民丰公司履行合同的瑕疵对票据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就认定东风公司应该履行票据义务的话,这显然有失公允。

四、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再认识

随着经济需求的推动,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制度需进行更深层次的认识。因此,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做法已逐步趋向系统化和理论化。对于适用该原则的例外情形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当严格界定票据无因性的适用范围,票据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受引起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影响。第二,可以将票据视为合同对价的一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未给付相当对价为由进行抗辩。第三,只有善意持票人在主张权利时遭到拒付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故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是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应当避免绝对的无因性原则的影响,以相对的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为指导,还需注意区分该原则的例外情况。

五、对我国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几点建议

经前文论述,坚持相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在解决由于票据基础关系存在瑕疵而引起的票据纠纷时,能够做到合法合理,这种理论上的建议应以基本价值为内核进行规定:第一,从根本上改变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最重要的是对现行票据法所追求的价值从“保安全”转变为“促流通”。第二,增加和修改具体条款,许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例如增加“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是真实在所不问,但不得以其关系有瑕疵而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条文规定;完善有关票据基础性关系的规定。可以保留《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等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的条文作为补充规定,目的是避免基础关系盲目扩大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影响;将无因性原则例外情况加以明确规定。我国《票据法》对此仅做了部分规定,意思表达欠缺明确性。我们需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同时,具体分析我国市场发展中的问题,注重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射程距离范围的继续研究原则之效力所不及情形的相应调整。(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庆栋.票据无因性法律性质探讨[D].上海交通大学,2012.

[2]胡德胜.票据法基本原理及应用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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