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责众:权衡法不责众与法必责众

2016-08-10 22:13谢沛丰
2016年26期
关键词:群体性依法信仰

谢沛丰

摘要:自古便有“法不责众”的说法,并留存至今,深刻影响了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法治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推进法律的实现;“法不责众”却是人民对法律效力范围的直白表达,成为法律与民意之间横亘的鸿沟。本文旨在对“法不责众”进行分析,以其成因为出发点,观察发展方式;试论“法必责众”是否具有可行性;最终排除两个极端,树立法律信仰,确立依法责众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信仰;依法责众;合理正当电影《杀生》讲述村中有一叫牛结实的无赖式人物,虽没有为杀人放火之勾当,但因长久的捣乱耍混,使他成为村人眼中的坏人。大家私底下想尽办法,妄图将他轰走。无奈之下,村长找来牛医生,献策全村杀害牛结实。牛医生在肉中下毒,并让全村人吓唬牛结实,最终牛结实身心受创,后又以与牛结实相好的寡妇为要挟,牛结实最终心灰意冷,带棺材进山等死。

人是个群居动物,若所有人都欺骗你,真不知该如何是好。这个故事是残酷的,村民在“集体智慧”和协作下成功让一个失败者“永远消失”,体现世人皆欲杀的悲凉困境。依照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精神,村民的致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就边远隔世区域而言,法律比不上地方规矩。影片体现间接方式杀人,契合村民心声,从现代意义上讲即法不责众。

一、“法不责众”概述

法不责众是一种事实现象,在封建社会力推“人治”环境下,法不责众的出现实属正常。在“人治”时代,没有个人意志的体现,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法不责众自然成为人们开脱的工具。虽然当前已是法治社会,“法不责众”论仍被沿用。群体性事件中,若完全遵照法律,担责者过多,倘若要求均承担既定责任,在实施法律行为前,往往考虑是否有损人们改造世界、参与生活实际的积极性;然而,群体性事件中,不乏破坏分子浑水摸鱼,利用“法不责众”之信条,欺骗管理者和其他参与人,法律也有相应手段规制此类行为发生,但这种现象无法根除。

二、“法不责众”的成因

法不责众滋生于古代“人治”的恶土。于法治时代,为什么“法不责众”仍作为信条,表现于法律和信仰间的冲突,其存在究竟有何依托?

(一)执法成本高。群体性事件中,因涉案人员多,取证难度大,涉案人员承担责任轻重不一等,导致法不能责。若采取措施调查取证,加大执法力度,因打击面宽,涉案人员多,司法资源不足,难以避免执法成本过高,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法律实施层面的过错。法律实施的目的是检验法律创制的成果。现实中诸多法不责众现象,多源于司法部门的不作为。法律要想立威,须贯彻执行。现实总不尽如人意,放弃法律权威,将“情面”作为处事信条等乱象,令法律表现得苍白无力。

(三)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水平层次不同。一人法律意识缺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群人无法律信仰。法律意识长久的缺失和无视,会变成可怕的习惯与麻木,理智终被感性奴役,分裂社会的破坏分子利用群体性事件制造恶果时,往往能一呼百应。

(四)“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执法失误严重削弱法律权威。多数群体性事件表明,若采法律方式,与多数人的价值产生冲突,导致信赖、信仰流失;小到游行示威、聚众抗议,大至暴力抗法,成为表达意愿、宣泄情感的突破口。为使这类行为具备正当依据,“法不责众”就成为了坚实的挡箭牌。

(五)成文法与习惯法相悖。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对行为起规范作用的,大多是非法律规范,只有在法律必须出面的情况下,法律才浮出水面,与非法律规范一较高下。

三、“法不责众”现象的发展

“法不责众”在立法原意上是善意且正确的,立法者旨在强调不把大多数人的需求、行为作为惩罚的对象。一般意义上的法不责众,对公众的作为于法理上作出否定评价,而于法律执行阶段阻碍执行的一种事实现象;特殊意义上的法不责众,即为人民大众认可和接受,制裁少数敌对分子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者。

“法不责众”被腐败分子以机会主义的视角纳为保护机制,法律威严受到极大挑战。法律信仰在中国且扎根不深,一旦遭到破坏,为维护利益,便容易被其他力量予以替代。

网络舆情上,“法不责众”体现于责任分散心理。虚拟世界,人与人间不知底细,为敞开心扉、畅所欲言提供条件,导致责任感降低,放松自我约束。网络匿名会诱发本我的释放,激发人性中原始的欲望,其中最多的便是人性中的丑恶。

四、“法必责众”存在的可能性分析

群体性事件表现出的是一种集体利益的诉求,在多数群体性事件中,多为寻求自身正义实现而采取了过激手段。将潜藏在内心的私欲代入寻求正义和正当利益的活动中,首发起者必然是这类人群;还有一类人,怀好奇心理,寄逗耍心态,进入这个真人“游戏”。试想,首发者们有自己的合理诉求,在以其他合法方式为自己争取正当利益无果而采取此类过激行为,有何不可;义愤者表现出中国对正义力量的支持和肯定,正能量不能任意打压;好事者,充当看客,参与起哄,盲目跟从,这些行为并不能以法律上的违规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反观,参加者虽无害,却实际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恰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充斥着不同的价值,而积累价值间的冲突和博弈,往往使国家的执法者面临着几难的困境,希望兼顾多数人的意志、社会正义与社会秩序稳定。中国是个维稳求和的国家,就上述群体性事件,多采用“维稳”的观念来息事宁人,或政府出面进行利益、责任的分配,或以高压态势将事件压下,而不会诉诸司法,以法严治之。

笔者认为,“法不责众”和“法必责众”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是同一个事件不同的两个极端。

五、依法责众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在“法不责众”和“法必责众”间,可以寻找一个平衡点,便是依法责众,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一)以法治为信仰。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是社会管理机制,以社会控制者通过法规定社会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坚持依法责众,就不能放弃法律信仰,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描述:“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信仰超脱于现实,又源于现实,源于现实影响的潜移默化,最终催生出的对某一事物的无限渴望。因此,每一个与法相关的事件都会对公民的法律信仰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应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一法律问题。

在“依法责众”和“法不责众”冲突中,蕴含着法律与权利信仰的选择冲突。若坚持“法不责众”,便将冲突交由上位者来解决,正如《杀生》中,全村人都参与到行凶的过程中。无疑,在偏僻落后的村庄,人们信仰的是权力,上位者的言论便是法律。影片最后,村长患病死亡,山顶上的巨石滚落村庄。或许,巨石的碾压之灾,便象征着法律对集体恶性的严惩罢。

(二)以科学方式责众。我国不仅要确立依法责众,还要找对责众的方式与方法,坚持良法善治,将可能造成的伤害与社会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实现社会正义。

笔者认为,首先应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法不责众”的主体是关键一环。增强社会责任感,希望公众在心性上得到升华,摆脱自私自利的劣根;提高法律意识,兼顾合法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源头杜绝法不责众。

若国家机关的权力滥用或不作为,都会给公众留下不良印象,作用必将大打折扣。注重执法行为的正当合法性,增强行政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为群众树立良好的形象基础。执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便是将强制执法转为刚柔并济,重点在于灵活使用柔性执法手段,化解矛盾,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环.由“法不责众”引发的新思考[J].法学研究,2013(7):104.

[2]崔寒玉.浅析“法不责众”现象及其利益均衡[J].法制与社会,2011(27):2.

[3]陈菲.从法理学角度探究“法不责众”的存在原因[J].今日中国论坛,201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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