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侦查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定位嫌疑人的适用

2016-08-17 12:28雷丹
北极光 2016年6期
关键词:嫌疑人定位

雷丹

摘要:经济类犯罪案件侦查的途径是以人到案。找到嫌疑人是破获经侦类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应当在传统的抓获方法上结合视频搜索法进行定位进而查找嫌疑人。

关键词:以人到案;定位;嫌疑人;视频搜索

一、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侦查特点

(一)侦办程序

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多涉及以下几个环节:①对受害人进行询问,做询问笔录,受害人就整个受害过程做以陈述,并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②通过对报案人的报案材料的统计,查询相关犯罪单位的涉案账户,调取主要涉案账号的银行明细。并通过对该账户银行明细的两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将其涉案资金往来较大或者较频繁的相关银行账号及开户信息列出来,以便于进行下一步的侦查。③有了以上初步证据,此时便可以抓捕犯罪嫌疑人,对其讯问,以便于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二)传统的定位嫌疑人的方法

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抓捕嫌疑人的方法一般采取人海战术和突然袭击两种。此两种办法危险性小,但是抓捕的前提是准确的定位到犯罪嫌疑人的位置。

(1)传统的找寻嫌疑人的办法有三种。①通过业务员找经济类犯罪案件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非法集资等案件,因该单位有大量的公司员工——业务员。可以通过找业务员谈话,让业务员通过自己的联系方式探知主要犯罪嫌疑人当前的居住地址。②去户籍地找。落叶归根,家是一种情怀。据统计,在户籍地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概率很大。③调取亲属话单分析。此方法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通过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画出来,在该活动轨迹的中心位置,或者是各条活动轨迹的交叉点很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落脚地。

(2)以上方法,第一种方法定位嫌疑人更为方便,但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可能还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践行依靠人民群众原则,手持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通过比对照片,询问周围群众犯罪嫌疑人的行踪。

二、依靠视频搜索技术定位犯罪嫌疑人

随着信息引导侦查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侦查手段亟待与信息侦查手段相结合,提高侦查效率。如上所述,依靠传统的侦查手段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将其与信息侦查手段相结合,便可以迅速提高侦查效率。

(一)视频侦查

“视频侦查”,指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通过视频监控资料的调取、观看、分析和应用四个环节,实现对犯罪动态分析和综合判断,以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寻找破案线索,为案件侦查提供方向的一种侦查措施。有学者认为视频监控已成为了继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之后的第四大侦查技术领域。但是笔者在实践部门实习期间,在队长查找犯罪嫌疑人落脚点时,仅采用了传统上的侦查手段,并未采用高效率的视频侦查手段。

(二)具体应用

视频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多项功能,因为其具有记录并且可以追溯过去的功能,只要案发时被摄像头拍到,甚至可以将案发经过原原本本的再现。但是在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时,结合传统的定位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在锁住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时,可以结合视频侦查中的面部识别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落脚点。对人的面部进行自动识别的技术,通过对面部特征点的提取、分析,可以在不太清晰的图片或视频资料上准确、实时识别出人像。

监控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了,在各个交通路口,甚至于小区的楼梯口内都有摄像头。若犯罪嫌疑人在市区内,是可以锁定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的落脚点的。

三、视频搜索技术在定位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侦查技术或者技术侦查手段也层出不穷。我们的各种活动轨迹、网上的各种浏览记录、各种账号的相关资料,只有想不到,没有“有心人”办不到的。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提到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之后,技术侦查的合理必要性便是学界的理论热点之一。视频侦查技术也受到此质疑,对于在立法中规定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的主体,显而易见只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但前提是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出于治安管理的必要,并且符合比例原则的时候才能安装。安装具体部位的确定应综合公共利益本位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格尊严等原则来确定。以上提法笔者赞同,但是与在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时所运用的面部识别系统并不矛盾。

(一)视频侦查并非是技术侦查,而是侦查技术

视频侦查属于侦查技术。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是有区别的。技术侦查的首要特征是秘密性、其次是技术性;而侦查技术首要的特征是技术性。

(二)面部识别主要应用的是侦查技术

面部识别技术,主要是通过将出现在视频记录里的人,与将要找的人的人像,通过特征的匹配,进而进行同一认定的过程。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侦查途径是由人到案,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证据:报案人的报案材料、相关合同、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

(三)比例原则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只有经过理智权衡公共利益,认为限制具有合目的性(zweckmig)时,执业自由才可以通过‘规制予以限制。……如果能证明对择业自由的限制是不可避免的,立法者应当选择对基本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举重以明轻。技术侦查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对部分犯罪案件采取技侦手段。而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相比,在侵犯公民隐私权上,无足轻重。因而,在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上,采取视频侦查中的面部识别技术,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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