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之应用实践研究

2016-08-19 17:50王少华吴家兴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救济

王少华 吴家兴

摘 要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我国并不完善,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当文书提出义务人说明理由拒绝提供文书时,而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文书提出义务人该如何进行救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法律实务中遇到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将从这些实践问题对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文书提出命令 证据收集 救济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求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是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被要求提出的项证据不在自己控制之下。那么,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规定将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但在新《民事诉讼解释》中仅有的条款的规定①是远远不够的,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及完善才能使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用。

1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含义

文书提出命令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发出提交文书的命令,只要法院经审查有理由相信文书为被请求人持有而其又拒绝提出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如果文书持有人拒绝提供,将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来说, 此项制度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书证的一种手段, 也是以此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种举证行为。

2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在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2.1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立法现状

《民事诉讼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规定的涉及范围比较狭窄,包括文书提出义务人的范围及义务人的救济途径等,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运用显得力不从心。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还并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真正的建立起来,仅仅是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仍是需要对其继续进行探索。

2.2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当文书提出义务人不提交文书所提供的理由被法院认为不成立时,该义务人该如何救济,法律未规定。

(2)对于所被要求提交的文书,若该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同时,对于该文书谁可以看,谁不可以看,再者因为这书证涉及秘密隐私等,该如何对其进行审查,我国都做出详细规定。

(3)对于要求提出的书证不在双方当事人控制下,而是第三人持有时,若第三人不提交该书正的,该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未规定。

3对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建议

对国外的制度不能照办照抄,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制定。在程序上及实体上的规定应尽可能地体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以及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1文书提出义务人不提交书证该如何救济

笔者认为该义务人可以通过程序救济以及实体救济的方式,义务人不提交文书理由被认为不成立时,法院不能就此直接做出认定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可以自行去调查该书证的真实性或者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能证明其主张证据或其他方式。总之义务人应该享有程序救济及实体救济的诉讼权利的。

3.2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处理

对于文书提出义务人所提交的文书,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时,该如何进行处理,可借鉴德国、日本的秘密审查方式。对该书证审查前征求权利人同意,审查过程要保密,不可因审查而对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审查结束后,也不可对其公开,要做到对第三人最低的侵害或不造成任何的损害后果。

3.3对于要求提出的书证第三人持有时的处理

第三人持有该书证不提交的,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规定,对其进行罚款,不能认定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还不能免除提交的义务。我国对第三人不提交的行为可以进行分类处理,当第三人故意恶意不提交,可对其实施警告罚款之类措施;当第三人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拒不提交的则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措施,不能放纵这种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损害,也是对法律庄严秩序的挑衅。

4结论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我国在诉讼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还需要继续对其完善,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中所涉及的范围进行扩大,以利于更好地收集证据,切不可为实现证据的收集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而去有意或者是无意地侵犯到相关的或无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这将不利于实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价值,反而会损害其他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与合法性。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法律解释与其他解释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尤其是法官在实践案件中行使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切不可“一刀切”,结合法律条文与法律原则,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注释

① 该条款是指2015年《民事诉讼解释》第112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参考文献

[1] 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

[2] 姜世明.文书提出义务之研究(上)[J].万国法律,2001(6):105-106.

[3] 陶建国.韩国民事证据中的证人及书证制度[A].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4-2005年卷[G].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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