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016-08-22 07:16侯凯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17期
关键词:贷款人专利权人专利权

◎侯凯



专利权质押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侯凯

专利权的质押是专利权人实现专利权价值的基本途径之一,但是我国的专利权质押市场并不发达,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探讨我国专利权质押市场不发达的原因,认为贷款人缺乏对于待质押专利权的信息是导致我国专利权质押市场相对不发达的重要因素,并尝试提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知识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人们创造了专利制度。可见,为企业、个人提供足够的激励,以确保他们从事一定程度的发明创造是专利制度的一项根本任务。由于专利可以质押,存在于专利权之中的经济利益可以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额来衡量。然而,目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市场并不发达,相比于我国每年巨大的授权数量,通过专利权质押而成功融资的企业、个人的数量极为稀少。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作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其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完善专利权质押的法律规范,如何能够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专利权质押市场的有序运行。本文将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探讨我国专利权质押市场不发达的原因,并尝试提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

信息不对称对专利权质押市场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阿克洛夫教授针对二手车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提出的理论。目前信息不对称理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金融、保险、劳动力市场,并成功地解释并解决了这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下面,我们将解释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如何影响专利权质押市场的。

假设某公司A拥有一项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a,再假设该a专利属于开拓性发明(引用),A公司预计,如果自己投资生产基于a专利的产品,每年可以获利1500万元,如果将专利权转让给其它竞争对手,可以立即获得3500万元价金。A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之后,决定自己生产基于a专利的产品,但是投资生产线、厂房、设备等需要资金1500万元。此时A公司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但是A公司除了这一重要的a专利之外,无其它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抵押或质押,所以,A公司只能选择在a专利上设定权利质权,以获得银行贷款。从银行的角度说,质押的实用新型专利价值3500万元,借款人仅借贷1500万元资金,而借款人本身每年获利至少1500万元,可以说,如果银行能够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银行应当向A公司发放贷款,因为这一交易明显是一个低风险并且可以获利的交易。

但真实的情况是,银行没有能力获取可靠且足够的有关a专利的信息,例如:银行无法确认专利权是否稳定。由于a专利未经实质审查,故其权利的稳定性无法保证,假如a专利真的被宣告无效,那么A公司的竞争对手就不会出价3500万购买该专利,同时,由于所有企业都可以自由使用a专利所公开的技术,那么A公司也不能享有垄断利润,所以A公司通过自己使用a专利,每年的获利可能陡降数倍。这样巨大的价值差距暗含了巨大的风险。所以比较保险的做法是贷款人自己对a专利进行检索、审查,独立判断a专利是否稳定。然而,银行是金融机构,其并不具备检索现有技术、审查专利有效性的能力,换言之,银行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以银行无法获知有关专利稳定性的信息;同时,即使该专利真的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所有授权要件,那么银行也无法确认a专利是否真的具有如此高的价值。众所周知,估计专利价值需要对于专利所在技术领域的发展现状、发展方向、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该领域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具有充分的了解,也就是说,对专利进行估值至少需要了解行业的技术,并具有相应的经济学知识,但是金融机构缺乏对于相关行业的基本了解,也没有能力了解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技术水平,所以银行也无法得到有关专利价值的信息。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专利权质押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换言之,在专利质押市场,专利权的出质人(这里我们假设专利没有进行过任何转让,所以申请人也是专利权人)对待质押专利的情况具有近乎完全的信息,因为专利权人也是本技术领域的企业,该企业能够充分了解该领域的技术现状,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所以出质人对于本企业专利的估值相对而言比较客观、准确。而提供借款的银行对于待质押的专利却几乎不能获取任何有意义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专利权稳定性和专利价值的顾虑,理性的贷款人应当在出质人给出的专利价值的基础上,提供低于这一价值的贷款。例如:假设前例中A公司对于a专利的估值是准确无误的,那么当贷款人面对A公司的贷款请求时,由于贷款人不清楚也没有能力知道a专利的真实价值,所以理性的贷款人将会考虑,由于a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不稳定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贷款人可能使用某些统计数据,例如: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平均价值,粗略估算a专利可能的价值,经过估算之后,贷款人能够提供的贷款数额可能只有500万。必须指出的是,这一估算结果是一种极为粗略地估算,而且其与真实的专利价值之间还存在较大偏差,但是这时贷款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最准确的估算结果。而A公司显然不能接受500万元的贷款,因为A公司至少需要1500万元以获得生产资料,并且A公司也没有其它融资途径和其它有价值的资产,所以A公司不能考虑专利权质押这一途径融资,故专利权质押的交易不能发生;当然,即使A公司只需要500万元购买生产资料,A公司也可能不会接受上述500万元的贷款,原因在于:虽然A公司所拥有的a专利价值很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生,A公司能够容易地清偿贷款,但是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任何商业决定都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A公司最终不能清偿贷款,那么银行可能通过拍卖的途径转让a专利,此时转让的价款将远低于A公司通过转让a专利给竞争对手所能获得的3500万元。所以,此时A公司可能放弃自己投资生产产品的计划,通过直接转让a专利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如果将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推广,我们可以看到,每当专利权人提出通过专利权质押以获得贷款这一请求时,银行总会基于相同的考虑(专利稳定性和专利真实价值)而压低贷款额度,而贷款额度几乎将无一例外的低于专利的真实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能够得到的贷款低于专利的真实价值,所以,理性的专利权人可能选择直接将专利权转让给竞争对手或者同行业的其它企业以获得资金,而不会选择将专利权质押以获得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价值的专利的持有者将选择退出专利权质押这一市场,所以此时专利权质押市场上余下专利的平均质量将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专利权质押市场上专利平均质量下降(同时也意味着平均价值下降),银行会继续降低贷款数额。随着银行进一步降低贷款数额,其它一些拥有高价值专利的专利权人将离开市场,这将会进一步专利权质押市场上专利的平均质量,理论上讲,只有当市场上只剩下低质量专利时,上述过程才会停止。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低质量的专利往往意味着权利不稳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小,竞争对手可以轻易避开专利权生产相似产品,所以,低质量专利的价值接近于零。此时,由于市场上所有专利或者绝大部分专利的价值都几乎为零,那么银行也将退出专利权质押市场,因为这个市场的风险过大。

上述讨论只是对于理想情况的描述,事实上,专利权质押市场上不会只有低质量专利,专利权质押市场也并没有消失。但是,上述讨论仍然能够解释为什么我国的专利权质押市场不发达,为什么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数额较小,数量较少。实际上,许多研究专利权质押现状的作者也提到了专利价值评估困难是导致这一市场不发达的原因,但是本文作者认为,真正困扰我国专利权质押市场的根本问题之一在于专利权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途径

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专利代理机构的转型。政府应当加强引导,促使专利代理机构发展专利评估方面的业务,从而为贷款人提供相关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建立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并实现信用信息在银行间的共享,以解决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针对专利权质押这一特殊市场,我们也可以着手建立一个包括专利权人、技术领域、产品种类等信息的信用信息平台,从而促进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化解。

相对而言,专利权质押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论述并解释了困扰我国专利权质押市场发展的问题,本文认为,贷款人缺乏对于待质押专利权的信息是导致我国专利权质押市场相对不发达的重要因素。而完善法律、促进信息生产者的发展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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