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2016-08-27 11:38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3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报告单问号

《无罪辩护》连载之十二

胡良友故意伤害案

朱明勇

法医鉴定

我接着说:为了慎重起见,你把当时的情况给我讲述一下,我要做个笔录。她说可以,然后我就开始询问当时的情况。

最后,我想怎么能从她口里得到这个B超报告单里的问号的真正含义,是直接问还是要拐个弯儿?我担心问得不好,她的回答也许不是我想要的结果。我的大脑在飞速地运转着,此刻已经有人前来做B超检查了,看着人越来越多,我怕他们领导如果看到,说不定又会使什么绊子。

我干脆站起身来,直接对着排队的人说:今天上午检查工作,做B超的下午再来。经我这一吼,排队的人陆续开始走了。

也许这一情节让这位姑娘有点害怕,于是,我趁热打铁直接问道:你为什么在这个报告单结论后面打个问号?

她又看了看报告单说:这是我根据当时检查的情况,怀疑他脾脏损伤,所以就打了个问号。我进一步确认性地问道:你是真的怀疑他脾脏损伤吗?她说:是的。

其实,我的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要让她确认,她就是“怀疑”而已,所以我在问话中加入了“怀疑”二字,而且用了“真的”“假的”这种选择性发问。

看到她已经有点紧张,似乎也想说明自己仅仅是怀疑而不是“确证”,于是,我紧接着又问道:既然你做过B超检查,那你为什么没有在报告单里写“确证”脾脏损伤?

她轻声解释道:B超属于辅助性检查,辅助性检查还需要医生结合临床作进一步判断,我自己并不能确认这个人一定是脾脏损伤。所以,我的报告单最后结论部分打了个问号。

最后我收尾一句:你报告单最后的符号是问号吧?

她答:是的。

我再补充一句:这说明什么问题?

她有点不耐烦了:不是说了吗,我仅仅是怀疑患者脾脏损伤。

我觉得我应该已经得到了我想要的答案。但是我还不死心,突然话题一转:如果复查发现这个人没有脾脏损伤,你怎么办?

女医生的语调完全变了:我也只是写怀疑他脾脏损伤,并没有说他脾脏一定就是损伤啊。

我说:好,为了你不被牵扯进这个案子,你再写个说明,说你的B超报告结论为怀疑脾脏损伤。

她只好答应了,尽管我知道,这个温文尔雅的美丽姑娘过后一定会恨死我这个律师了。

原定开庭时间的前一天,我的一份充满质疑法医鉴定的辩护意见就提交到了法庭,这份意见书观点鲜明:本案根本不构成轻伤,而且轻伤鉴定违反法律程序,所依据的B超报告单在医院查不到记录,甚至连缴费记录都没有。并且做B超的医生还亲笔证实自己仅仅是怀疑被害人存在“脾脏损伤”,而不能“确证脾脏损伤”。故我的当事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希望法庭考虑立即释放。

同时我提出,如果法院不采纳我的辩护意见,我们将申请重新鉴定。

我之所以用这么强硬的语气表达,是因为在咨询内科专家的时候还做了另一份功课。即我问过那位内科专家,假如我们申请进行重新鉴定,那还有没有可能查出来什么?

专家当时就笑了笑说,根据目前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如果真的是脾脏大出血,那么绝对不是保守治疗就可以治好的,往往需要做手术。但是,如果像B超单显示的那样,仅仅是被膜下出血,尽管也可以叫做脾脏损伤,一般认为是比较小的损伤,而且这种出血一般过7天左右基本可以自行吸收。吸收之后再复查也不可能看到什么阴影和异常回声了,也就是一个月后通过复查是不可能得出之前是否存在被膜下出血的结论的。

因为有了这样的底线准备,我才敢坚持要求做重新鉴定。法官回应说要研究一下再说,看来庭是开不成了。

果然第二天一上班法官就打来电话说,法院经过研究不同意重新鉴定,理由说了一堆,其实我心里清楚,他们一定是把法院的那个法医又叫去问了,而那个法医一定会说这个鉴定当时做得太草率了,有很多资料不全,律师已经复印了全部鉴定案卷。况且,现在过去了这么久(两个多月了),恐怕再复查,什么也没有了,还不如不复查。

接到电话后我异常兴奋,难道这个案子就这么给他搅黄了,也太不惊心动魄了吧。

皮肤擦伤

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姜还是老的辣。显然,我这个刚拿到律师证的小律师还是被这位老谋深算的审判长给镇住了。

这些老法官怎么那么随便就被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律师给搞定了呢?

一周后的一个下午,审判长打来电话叫我去一趟法院,说还有一个问题要告知我。

满心忐忑的我来到法院,这次没有那么多的激情了,一路上我都在想:他们还会有什么花招呢?

到了法院才知道,原来他们这次强调的是,即便脾脏损伤够不上,那么,鉴定报告中还有一处也可以构成轻伤。即除了脾脏损伤之外,法医鉴定报告上还有一处表述为:“颈部创口累计达到8cm。”根据这一表征,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也着实构成了轻伤。

当我从老态龙钟的审判长那沙哑而又生硬的口音中听到这个消息时,心里很不舒服。是的,我之前似乎忽略了这个问题,那一刻我实在有些不知所措了。

但是我的思维一直没有停下来,既然在这个案子中确定了驳倒法医鉴定的思路,那么,我还是得从法医鉴定入手接招。

回到办公室,我嘴里反复念叨着“颈部创口、颈部创口”,这个概念,念着念着,我忽然想到初中《生理卫生》一书中的一个知识点,即“皮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脂肪组织”,但是,我明明看到照片上是被害人颈部仅有几条类似女人打架的抓痕,并没有什么大碍。按照我的理解,这两个月之后,也许早就看不见了。难道这就是法医学上所认定的“创口”吗?

难题出现,我知道专业问题得找专家解决。一直以来,我遵循这一规律,并养成了遇到专业问题首先咨询专家的·工作习惯。起码我们也应该知道什么问题是不是专业问题,是哪个领域的专业问题,然后还应该知道去哪里才能找到相关问题最权威的专家。

放下短暂的喜悦和惊恐,我再度找到一位外科专家,这一次我明确提出问题,说:我想知道医学上所说的“创口”和日常生活中所常见的夫妻打架时老婆抓伤老公的抓痕有什么区别,我需要一个专业的解释。

听到这儿,外科专家笑个不停,说:你怎么一来就想到老婆抓人呢。我开玩笑地说:我们单位原来有个同事,隔三岔五就被老婆打一顿,而且经常会在脸上、脖子上出现抓痕。我想知道,他老婆每次这样抓他会不会把他抓成法医学上的“轻伤”啊。

专家继续笑道:我明白了,这个问题很简单。我们医学上所说的“创口”,一般指的是外伤导致的皮肤创口,比如刀砍的、匕首刺的,这些伤痕都属于创裂伤,也即法医学上所讲的“创口”。人的皮肤一般认为至少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脂肪组织三个层面,如果一般的手指抓伤不可能伤及真皮,更不可能伤及皮下脂肪组织。当然除了梅超风的“九阴白骨爪”。说罢,专家自己大笑起来。然后他接着说,当然你们的那位同事的老婆抓伤的痕迹,我们医学上一般叫做“表皮擦伤”。也就是说,“表皮擦伤”和法医学上的“创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听到这儿,我又心潮起伏了,我知道明天的法院里,那个声音沙哑的老家伙一定会疯掉的。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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