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2016-09-10 07:22孙德厚
行政与法 2016年10期
关键词:信用诚信监管

摘 要:我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既是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还存在信用缺失现象普遍、信息库建设严重滞后、信用评价体系不科学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价,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以营造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关 键 词: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048-10

收稿日期:2016-04-22

作者简介:孙德厚(1964—),男,山东蓬莱人,中共烟台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领导科学。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受到全民上下的高度关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有着重大影响。但我国建筑市场中的失信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唤醒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成为各级政府改善建筑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入手,对我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践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

重要意义

(一)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时代要求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用社会,信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先后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围绕着力搞好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进行了安排部署。[1]2010年,国务院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部国家级规划,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用发展的眼光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之一,也将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建筑行业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就要把诚信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去,这既是历史发展赋予的使命,也是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迫切要求

市场经济不仅是竞争经济,更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和契约经济。[2]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新旧交替的过程中,由于市场制度不完善,许多措施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还缺乏规范意识,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紊乱,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主战场之一的建筑领域,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究其根由,既有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也有经营管理上的原因,更有思想理念和信用意识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能够改变市场主体的思想意识和经营理念,改变当前市场交易中各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状,改变市场监管机构的管理方式,提升监管水平,这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维持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从整体上提升建筑行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

(三)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是信用的最大需求者和供给者。建筑市场主体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发展资金、人力支持,必须把诚实守信、诚信经营放在首位。因此,信用管理是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自我提升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当前建筑行业走出信用困境的根本出路。随着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增强,失信企业越来越难以获得立足之地,而守信企业的竞争力会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大形势下,跨区域承揽工程、多地企业共建项目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走出国门到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寻求更多发展机会的企业尤其如此。因而,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有利于培养企业守信经营的意识,促使企业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不断地提升信誉度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强化行业监督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步伐正在不断加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都是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政府部门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抓好市场监督,仅靠传统的行政手段或制度规范是不够的,而是要建立一种既有被监管主体自我约束、又有行政部门和中介机构参与的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发挥这个体系所具有的记忆、提示、预警等功能,使在建筑市场中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在诚信体系这个平台上,都能够以守信为目标,实现自我约束、规范发展。由此可见,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有助于加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强化行业自律,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二、我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国内外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发展现状

⒈国外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比较完善,信用管理比较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模式。概括起来,国外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主要有三种:[3]一是以美国私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企业经营模式。美国的信用管理立法体系较为完善,现已颁布《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7项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法律,其管理目标和内容主要是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大多是非政府信用管理组织,包括信用经营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美国的不良信用惩戒机制是由民间运作并自愿执行的,信用机构将不良信用记录和处罚意见公告社会,失信记录保存多年,若被列为失信黑名单就很难有机会与社会各界进行正常的信用交易。二是以德国等欧洲国家公共征信服务为特征的政府主导模式。欧洲国家的信用法律主要是《欧盟数据保护纲领》等,其立法特点强调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中央银行承担监管和征信运营,信用服务机制以政府公共运作为主、私营市场运作为辅,失信惩戒实行社会联防机制,失信行为直接影响金融授信及政府福利享受水平。三是以日本协会征信服务为特征的行业协会模式。其主要法律有《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令》,信用管理组织是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和征信服务,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仅限于会员内部,不对第三者和社会开放,失信惩戒实行行业联防机制,失信记录被保存和公示5-7年,直接影响失信者的金融授信水平。

⒉国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内有关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如: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了“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商务、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也开展了本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对而言,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2005年8月,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启动了长三角地区信用平台建设试点工作。2007年,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各地诚信管理工作陆续展开,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天津等省市行动较快、效果较好。住建部2014年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方案,计划即从2014年开始分三批次与各省市对接,计划到2015年底建成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到2015年7月,全国共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和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的实时联通。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运行机制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是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运作模式,“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是主要建设目标。

(二)国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现象普遍存在,整体信用环境较差。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根本性原因是信用缺失,而信用缺失主要体现在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上。因为参加工程建设或管理的任何一方出现失信行为都会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将导致信用环境构架的失衡或垮塌。

⒉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完善,数据库建设严重滞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涵盖所有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涉及的企业多、人员复杂,与之相关联的信用数据更为庞大。信用数据是体系建设的基础,基础不牢,信用评价就不全面,信用结果应用的公平性、合理性就会缺失。

⒊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建设步伐较慢,没有实现全覆盖。近几年,我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普遍存在。从国家层面看,除了少数地区和城市行动较快之外,真正在面上推动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建设是从2014年开始,住建部的监管平台也是2014年才部分开通,到2015年7月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住建部对接,还有13个省没有完成对接。但诚信体系监管平台对接并不意味着运行到位,事实上从建起监管平台到平台正常运行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不科学,结果应用不理想。由于各地信用管理考核标准不一致,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设立等级,有的不设等级只排名次,有的不设等级也不排名次,只公布不良行为。住建部的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企业没有信用评价,只是公布哪些企业、哪些项目存在不良行为。在结果应用上,没有信用评价结果的只能根据企业失信行为限制其资质申报和承揽工程,体现不出“守信奖励、失信惩罚”的信用考核奖惩机制。

(三)国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问题成因分析

⒈法律体系不健全,诚信管理缺乏法律支撑。自1997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来,经过近20年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但就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而言,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规定大多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出现,法律依据不充分,执行力不足。目前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用评价没有法定标准。相对于金融系统对客户的资信评定,建设系统做得远远不够。建设系统的资信管理只侧重于资质和资格,没有信用方面的评估,法律法规对资质资格方面的规定很多,但信用方面的认定和标准基本上没有。第二,守信奖励没有依据。很多地方在对企业信用评价时都设定了一些奖励条款,但这些奖励条款在执行时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失信处罚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非常明确,但对在市场上不守信用的企业如何惩罚则没有规定,因此各地均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了一些规定,有的甚至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⒉推动机制不完善,顶层设计不到位。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相较于全国其他各大系统而言,明显落后于金融、公安等系统,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顶层设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范围越大、评价标准越统一、信用资源共享面越广,就越有生命力。而事实是,国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推行路径是自下而上的,一些先进地区自2007年前后开始启动诚信体系建设,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的模式。由于各地之间建设步伐不一致,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奖惩机制不规范,各自为政,造成地区间诚信体系不能兼容,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随之而来的,即便各省与全国实现的整体数据联接,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信用评价系统,也就是实现诚信体系监管的目标没有达到。因此,缺乏顶层设计,没有从全国建筑市场整体考虑进行自上而下的推动,是导致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缓慢、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⒊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不足,履约守信氛围不浓厚。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但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经济转型时期,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把如何用最少的资金获得最多的利益放在了首位,“无底线”竞争一度成为常态。在建筑领域,曾经出现过虽然没有资金,但通过银行贷款、房屋预售而实现“空手套白狼”的现象;工程施工偷工减料,“瘦身钢筋”“豆腐渣”“楼塌塌”工程屡见报端;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的血汗钱,一夜之间被包工头席卷而逃,等等。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丢弃了诚信意识和道德底线,不守信用的企业不仅照样可以生存、发展,其收益反而比守信经营的企业高得多。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降到了低点,整体信用氛围的淡化,给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加了难度和障碍。

⒋市场监管不力,信用奖惩机制不健全。建筑市场秩序混乱,诚信管理效果不理想,除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不足以外,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缺乏奖罚分明的信用奖惩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诚信体系运行过程中,对企业、个人的业绩和获奖情况,企业会主动上报,而对企业的失信行为处罚,监管部门填报不及时,导致奖罚不同步。监管部门之所以对失信行为不及时记录,不外乎有两个原因: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二是执法力量不足。信用奖惩机制不健全,助长了失信行为的产生,也阻碍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加快我国建筑市场诚信

体系建设的对策

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从实际情况看,现阶段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应采用“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的模式,即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前提,以诚信监管与业务应用相结合的一体化诚信监管平台为载体,以诚信评价体系为核心,从而形成评价科学、守信奖励、失信惩处的信用奖惩机制,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和推进机制建设,真正使诚信体系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⒈加强信用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是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最重要的依据,它可为信用行为和监管行为提供“游戏规则”。在法治国家,作为覆盖整个建筑领域的诚信体系,如果没有法律来支撑和保护很难走的长远。目前,我国信用体系法规仅有一部,即《征信业管理条例》,而一部法规难以支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要把信用立法作为当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通过不断建立健全信用法律体系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加快形成和最终完善。加强信用立法,需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明确诚信管理的法律地位。针对建筑市场的特点和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加快建筑市场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定,形成能够明确信用管理法律地位,明确诚信体系建设方向,明确信用信息征集、查询、使用、管理、公开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诚信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明确市场各主体上的信用权利和义务。现行的建筑业法律法规大多侧重于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应对市场主体在信用信息管理使用上应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以强化市场主体在诚信体系中的主体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明确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职责。在政府主导的信用管理模式下,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更需要规范和明确。所以,应通过法律法规来确定监管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一方面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防止失职渎职,以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信用监管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⒉规范诚信标准,完善诚信标准体系。诚信标准体系是信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统一、规范的信用标准,诚信体系建设就会失去方向性和目标性。完善诚信标准体系,首先,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代码制度。应对市场主体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用代码制度,对从业人员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信用代码制度,对工程项目建立以施工许可证编号为基础的信用代码制度。通过建立统一信用代码,实现全国建筑领域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亦便于日后与全社会征信系统并轨。其次,要统一基础数据库标准。国家住建部2014年出台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2015年6月也出台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结构与代码标准(试行)》,基础数据库标准的基本确立,为实现部、省、市三级信息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打下了良好基础。第三,要规范行业信用行为标准。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设立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国家住建部曾于2007年公布了一些不良行为的标准,但这些远远不够,包含不了企业的信用行为。国家应把建筑行业的信用行为通过规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让企业和从业人员明确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具体标准,按照信用行为标准参与市场竞争和工程建设。

⒊强化顶层设计,完善诚信推进机制。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要发挥最大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功能,关键是覆盖范围要广、标准要统一,让参与市场的所有主体按照统一的标准接受信用监督,而各地自发建设诚信体系,很难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必须采用自上而下的推动机制。自上而下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顶层设计至关重要。国务院2014年6月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住建部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中也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规划和设想。但是,住建部目前把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上,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还没有到位,因而也就形成不了在全国范围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可见,只有加强顶层设计,站在全局的高度高点定位、统筹谋划,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才能把政府主导的优势凸显出来,才能有效地打破地区“割据”,实现全国上下一盘棋、一个市场同进退的目标。笔者认为,顶层设计的重点应放在诚信监管平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数据标准与评价办法的设立、信息征集整合与权威发布以及诚信体系的推进线路图等方面。

(二)构建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享

⒈做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管平台软件开发工作。诚信体系建设,政策是导向,平台是载体。要将建筑市场各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评价、加工并依法发布和使用,就需要建设一个数据准确完备、信息互联共享、操作简单便捷、运行高效规范的诚信体系监管平台。国家住建部建立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各省、市也正在加紧建设和完善,最终将形成部、省、市三级联网的大平台。诚信监管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发布功能、过程监管功能、网上办事功能、统计决策功能,随着这些功能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与建筑市场相关的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监管系统也会相继接入,形成一个监管面更广泛、服务功能更强大的诚信监管平台。在一体化平台所具备的功能中,信用监管和审批服务功能尤为重要。其一,信用评价考核功能是核心功能;其二,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为主线的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功能有助于增强平台的生命力。各地现在运行的监管平台有很多是静态管理为主,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定期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进行数据更新和共享,这种静态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动态监管的要求,因此,紧紧围绕工程建设过程进行信用行为监管尤为必要。监管平台应以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以开(竣)工手续审批各个环节为节点,从初步设计审查、图纸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等审批流程入手,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同步进入,网上申报、审批受理、过程监管在一个平台上实时操作,产生的审批结果和过程监管信息自动生成数据并即时进入项目库和诚信库,以实现信用监管的及时性、动态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⒉建立企业、人员、项目、诚信“四合一”基本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数据库是诚信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主要包括企业数据库、人员数据库、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数据库应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长远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第一,统一数据库规划设计。从数据库构建框架看,应实行部、省、市三级设立,以地市级为基本单位,全国统一数据标准,部和省分级设立数据交换中心。三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数据库和四大数据库之间要实现跨区域联网、互联互通、实时交换,真正达到“四合一”的要求。第二,数据采集渠道分级管理。企业库、人员库按照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分别从有审批管理权限的部级和省级审批管理系统中获取。少数由市级审批管理的如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十四大员”等,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上传至省级数据交换中心。工程项目信息由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级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管平台中获取,市级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管平台可以通过平台的业务应用或审批系统进行采集,上传至省级平台进行整合。诚信信息与工程项目信息采集渠道一致,由各级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审批和施工现场监管过程中采集。第三,保证数据完整、准确、安全。从各地诚信监管平台运行实际情况看,数据库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安全的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项目库、诚信库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应提高数据库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统一数据标准的前提下,规范审批和业务应用系统,严格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同时要对数据交换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起比对逻辑、数据关联等数据核实机制,确保数据指标的完整准确。

⒊加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采集录入。诚信体系监管平台建设是基础,运行是关键。平台要实现科学规范运行,达到信用管理的预期目标,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使用至关重要。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上实现的业绩,以及获得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评先选优、科技创新、专利等奖励和各级工程类奖项。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市场竞争、从业服务、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所受到的行政处理或处罚等。良好行为信息中的获奖信息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录入,业绩信息由审批和业务应用系统自动生成,不良行为信息由监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从目前我国诚信体系运行的实践看,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难点问题。受地方保护和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部分县市区监管部门隐瞒不报或不及时将有关企业的不良行为上报,影响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三)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价,科学应用评价结果

⒈研究制定科学的信用考核评价办法。科学的信用考核评价办法是诚信体系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信用考核评价要体现其信用监管的作用,关键是要客观准确地记录、认定和评价考核对象的信用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管理考核。信用考核评价的对象应包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市场主体是指建设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装饰、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从业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负责人、勘察设计负责人、招标代理等。信用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考核评价的方式可采取计分评定法,即对不同类型考核对象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分别设定不同的分值,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最终加减分累计成考核对象的总分值。以施工企业为例,其建设工程以建筑面积或市政投资额折算加分,获得的工程类奖项(如鲁班奖、国优、泰山杯等)和非工程类奖项(如各级政府评先选优等)设置固定分值,扣分项以不良行为库中的单项条款设置固定分值。这种信用考核评价办法的特点是标准量化、评定直接、便于分级、操作简单、没有自由裁量空间、能与招投标直接挂钩。

⒉严格评定市场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划定是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而划定信用等级要依据企业的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分值。从近两年的尝试看,比较科学的计分机制是年度信用管理考核分基本分为100分,根据管理考核对象的信用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年末得出年度考核分并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年度信用考核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一些特殊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可以直接将考核对象认定为D级,比如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或被暂扣、吊销从业资质(资格)的,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且影响恶劣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虚假信息的,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恶劣的。有的地方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级,其划分方法相差无几,但不如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更直观明了,也便于分级确认。

⒊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对信用考核对象分类管理是信用体系健康运行的动力所在。不实行差别化管理,守信者得不到奖励,失信者得不到惩戒,诚信体系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目标和意义。因此,应根据信用等级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评先树优、规费收缴、市场监管等工作中对管理考核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评先选优方面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在交纳劳务工资保证金等建设规费时可享受减免缓等优惠政策,在日常管理中可减少常规检查;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限制其参与评先选优活动和资质升级、增项,上浮劳务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规费的收取标准,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重新核查其资质,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其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

(四)实行双向联动,逐步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⒈坚持市场现场联动,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今天的行为决定明天的市场”,这句话阐明了现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的关系。诚信体系监管平台搭建起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系的纽带,监管平台一端连着市场,依据市场各主体的信用信息引导其在有形建筑市场上参与竞争;另一端连着现场,对市场主体的施工现场行为进行记录、搜集生成信用信息,实现了市场与现场的双向有机联动。应将监管平台与工程交易中心的招投标平台直接连接,相关企业、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均由招标系统直接在企业库和人员库中选取,中标后监管平台将对中标人员实行电子押证。如果相关企业、人员的信息未在数据库中备案登记,将不准参与投标,可以有效防范一证多岗、人证分离等问题的产生。工程交易完成后,中标项目信息应直接进入监管平台项目库,管理部门和监管平台将对相关管理考核对象在施工现场活动中的各类行为信息进行采集、统计、评分,按照管理考核办法,将核算的信用评分直接与招投标挂钩,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下次参与投标活动资格做出评估,信用等级低的将被限制参与市场竞争,有的甚至被清出市场。采用这种循环运行的监管模式,能够有效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考核对象的市场参与行为,引导、督促其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遵守市场秩序,从而诚实守信地开展各类建设生产经营活动。

⒉建立失信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惩戒失信行为。市场现场联动的核心目的是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诚信环境。因此,要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失信责任追溯制度,一方面对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应从根源上查处,特别是在现场执法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和隐患,不能只作表面问题的处置,而是要追根溯源,从工程交易、企业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查找深层次的根源。另一方面对外地进入本地的施工企业,在查处在建工程项目部失信行为的同时,应关联其总公司的诚信评价,借助诚信平台全国联网的有利条件,将进入本地的外地分公司或项目部应承受的处罚和应承担的责任通报其总公司,连坐同罚,以此来遏制出借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人多证多岗等严重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利用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把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通报给金融、社会保障等机构,以限制其融资及引进劳动力等行为,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五)创新管理方式,营造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⒈强化宣传教育,增强诚信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信用行为取决于信用意识。目前,我国不论是在建设领域还是在其它领域都普遍存在失信现象,这与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想抓好诚信体系建设,解决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失信问题,就要增强诚信意识。培养人的信用意识,关键在教育。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教育方式,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利用宣传媒体、学校等教育阵地,弘扬守信行为,引导守信需求,形成整个建筑行业对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刻认识,调动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入到守法经营的行列,为诚信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⒉实行信息公开,营造诚信氛围。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监督,是保障诚信体系健康运行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大力推行信用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不论是良好行为信息还是不良行为信息能公开的都要公布于众,让公众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有所了解,尤其是招标人可以根据信用信息公开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择优选择。二是要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形成建筑市场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良好风尚。三是要建立“诚信企业榜”和“黑名单”制度,将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的名单在各类媒体和网络上公开,对守信企业大张旗鼓地鼓励宣传,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限制其参与建筑市场竞争,防止其继续破坏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建筑市场诚信经营、健康有序的良好氛围。

⒊优化信用服务,提升诚信水平。随着建筑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信用服务市场也得以快速发展。当前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但随着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由第三方机构主导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目前,有的地方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已经开始推行第三方评估认证,政府部门已开始逐步由管理向服务过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会逐步走上建筑市场监管的舞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既可以为电子政务提供所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分析服务,又能够为企业提供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用评级和认证服务。因此,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推行市场化运营,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以市场化运作、第三方管理的方式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田锦尘.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做好工程建设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J].中国经济导刊,2014,(10).

[2]王艳玲.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J].中国住宅设施,2011,(12).

[3]李家勋等.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08,(06).

(责任编辑:马海龙)

猜你喜欢
信用诚信监管
神秘的植物工厂
企业不诚信怎么办?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浅论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创新
失信商人的悲剧
信用消费有多爽?
“信用山东”微信号正式启动发布
监管交通
照片之争,诚信之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