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浅析

2016-10-12 02:59陈杉
世纪桥 2016年9期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产品监管

陈杉

摘要:结合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时要注意衡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规定监管的全程信息公开,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检测义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责任。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之后,立法和研究的工作应转向地方立法。将国家立法的基本制度与各地情况相结合,进行地方立法,能最大限度发挥法的效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立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9-0045-02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大事,尽管例行监测表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总体良好,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并不乐观。鸭蛋里含有苏丹红、草莓使用膨大剂、苹果抹有工业蜡、蔬菜里大量残留的农药等有害成分,这些都冲击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刻不容缓,同时要加强法制建设,发挥法律公器的最大效用。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地方经济都有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黑龙江省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促进“三品一标”的建设,加强执法监管,有力地提升了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国家正在抓紧时间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药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应以此为契机,进行相应地方立法,以实现黑龙江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立法活动的红线,对法律的制定、解释以及执行等都有重要意义。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立法的基本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时要注意平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质量损害是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注意区分造成损害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是生产者的原因,应由生产者承担;但如果是经营者在生产之后的销售环节喷洒、涂抹违禁品等,则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我国在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时,既要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也要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综合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毕竟我国大多数农产品生产企业无法达到较高的标准,也不能完全使其退出市场,否则无法保障城乡居民的日常农产品需求。而对于有较高需求的消费者,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之外,尚有绿色农产品、以及天然、无污染、营养的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可供选择。在立法过程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同时兼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监管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美国为多部门监管,日本则为分段监管。美国赋予FDA更多的权力,以加强对本国以及进口农产品的监管,并有效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多部门参与,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今后应着力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监管。

(一)规定监管的全程信息公开

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重在全程动态监管,既要重视生产源头,也要重视消费端,当前我国对农产品产业链最前端的养殖环节与种植环节的治理明显不足。我国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农作物种植和家禽、水产养殖等相关技术,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逐利在生产中大量使用违禁农药、滥用添加剂等行为比较突出,相应监管难度较大。为了有效加强管理,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部门将监控的原则、如何监管、检验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使得监管信息完全公开。通过这种方式,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等提供有效信息,使得这些利益相关者能够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尤其是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国家允许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和添加剂,从而避免自身的农产品出现问题,能够有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样,就能化被动为主动,从而减少有关部门监管的压力。

客观的农产品安全信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重要保证,我国相关信息披露仍显不足。首先,应该在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中规定农产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第一, 搭建农产品安全信息平台,使监管部门的信息协调、一致,提高管理部门的公信力,避免社会公众无所知从。第二, 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农产品安全信息。定时更新网站,使网站能发挥农产品安全预警和保障消费者健康的作用。第三,公布的内容要全面。提高信息的含金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建设。第四,向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农产品安全信息。科技日益发展,转基因技术的大量运用,使得消费者与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必须要向消费者普及农产品安全意识和相关知识。例如,顶花、带刺的、笔直的黄瓜曾被传出涂抹避孕药,但是实际上这是使用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结果。从农业部对农产品中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的监测评估情况看,收获期农产品中残留有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样品仅为极个别,即便个别有检出,残留的量值也极低,远远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残留限量值,国际上从未发生过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相关的食用安全事件。[1]基于此,一定要使消费者消除不必要的担心和顾虑,掌握一定的农产品安全信息。另外,要准确定位监管部门职能,明确监管方向、监管农产品产业链全过程,要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

(二)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检测义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规定农业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有进行监督抽查的权力。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个别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农业生产者、经营者滥用兽用抗生素、违法使用剧毒农药等行为没有有效监管,鉴于此,应该加强和落实地方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与此同时,我国基层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能力有限,检验设备落后,技术能力不足。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缺少设备、经费短缺。致使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中缺少一些重要标准,规定有农药残留标准的农药数量与现有农药数量相差悬殊。我国农产品安全标准比国际标准偏低,国内销售的农产品标准比出口农产品标准偏低。如美国FDA多残留检测法可以检测360多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法可以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目前可检测的农药总品种只有95种。[2](P.5425)我国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体制建设,另一方面也要重视企业内部质量检验环节。以美国洛杉矶的一个蔬菜公司为例,其下属有15个种植蔬菜的农场,不仅严格投入产品管理,而且从田头到整理包装上市,设置了3道质检环节:田头收获农场自检并出具检验单,送到本公司的加工厂进厂时要验单并抽检,整理包装出厂前还要检验,合格才放心投入市场。[3](P.35-36)因此,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中应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检验检测义务,构筑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三、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责任

国际上有两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一种是采取行政监管模式,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另一种是采取产品责任模式,以美国、法国为代表,将农产品纳入产品的范畴,适用产品责任法,在归责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主要通过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同时也激励消费者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采取的是行政监管模式,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生产属于分散经营模式,加之没有完全建立起农产品追溯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上很难采取产品责任模式。只有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才有可能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因此,在地方立法层面,可以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借鉴并采取一些具体制度。黑龙江省土地平整、适合采取大型机械种植,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并可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实现农产品的可追溯,并以此确立责任主体。采取加重责任,有利于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确实提高黑龙江省的农产品质量水平。同时,严格责任的适用还需要在地方立法中有消费者保护机制等的确立。

我国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为统率、辅以农业部等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这些立法考虑较多的是全国范围的的普适性,无法顾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较大差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之后,立法和研究的工作应转向地方立法。把国家立法的基本制度与各地情况相结合,进行地方立法,能最大限度发挥法的效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黑龙江省已制定《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等,在国家正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同时,黑龙江省宜制定符合本地区特征的相应地方立法。

参考文献:

[1]农视网,http://www.ntv.cn/a/20160407/225570.shtml

[2]石雪花.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分析及对策[J].安徽农 业科学,2006,(20).

[3]钟宝龙. 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浅析[J].上海农 村经济,2011,(3).

[责任编辑:褚永慧]

陈 杉

(东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摘要:结合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时要注意衡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规定监管的全程信息公开,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检测义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责任。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之后,立法和研究的工作应转向地方立法。将国家立法的基本制度与各地情况相结合,进行地方立法,能最大限度发挥法的效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立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9-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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