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化工行业信息

2016-10-14 17:37罗义平
福建轻纺 2016年9期
关键词:销售商精细化工微粒

日用化工行业信息

质检总局公布上半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

8 月 22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 2016 年上半年国家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2016 年第 80 号)。公告显示,2016 年上半年,共 抽查了 3897 家企业生产的 3952 批次产品,检出 384 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 品检出率为 9.7%,从抽查情况看,产品抽查合格率为 90.3%,与 2015年国家监 督抽查合格率相比,降低了 0.8 个百分点。2016 年上半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 56 种,其中包括牙刷、皂类、家用清洁 剂、洗衣粉及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衣液)、自行车、单臂操作助行器、纸巾纸、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纸尿裤(片、垫)、湿巾、树脂镜片、电动自行车、家用 太阳能热水器、仿真饰品等 14 种轻工产品。 根据公告中关于轻工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显示:上半年共抽查了 14 种 812 家企业生产的 867 批次产品,产品抽查合格率为 91.8%,比2015 年提高了 3.1 个百分点。其中,牙刷和皂类 2种产品抽查合格率均为 100%;洗衣粉及衣料用 液体洗涤剂(洗衣液)、自行车、单臂操作助行器、纸巾纸、卫生巾(含卫生护垫)、 纸尿裤(片、垫)、湿巾、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8 种产品抽查合格率均在 90%以上; 家用清洁剂、树脂镜片、电动自行车、仿真饰品 4 种产品抽查合格率均在 90%以 下。 详情参见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ywxx/cpzljd/201608/t20160826_472906.htm

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与管理将有明确准绳

近年来,精细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在化工和危化品领域发生的事 故中占比越来越大。从 8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在京召开的精细化工 安全管理研讨会上获悉,目前,《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准则》(以下简称《准 则》)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细化工反应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初稿已经起草完成,并正在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 2016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工作安排和总局党组部署,要求建立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16 年年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 司将精细化工风险管控列为今年重点工作,委托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和中化国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加强精细化工风险管控的有关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即出台一部指导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项标准。 据悉,《准则》系起草小组按照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CCPS)、瑞士化工 安全专家委员会(ESCIS)、苏黎世危险性分析法(ZHA)、美国国家标准委员 会(ANS)、美国化学安全委员会(CSB)等给出的规则所起草。目前,《准则》 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和基本原则、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流程、 措施建议等方面的内容。《指导意见》中明确,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深刻认识精细化工以间歇操作为主, 复杂多变,生产连续化程度差,自动控制水平低,现场人员多等复杂特性。目标是实现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从本质上提升化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标,精细化 工行业要充分开展反应风险研究,获得工艺安全信息,开展反应风险评估,建立 风险控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欧盟修订化妆品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 2016 年 7 月 12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6/1121 号法 规,修订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 的附件 V,新增允许月桂酰精氨酸乙酯 盐酸盐作为防腐剂用于漱口水,使用浓度为0.15% w/w 以下,但 10 岁以下儿童 使用的产品除外。同时修订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 的附件 IV,明确炭 黑(纳米)也可作为着色剂用于化妆品,大使用浓度为 10% w/w,但会导致 终消费者肺部吸入的情况除外。以上两条法规在发布后第 20 天生效,适用于各成 员国。

欧盟允许二氧化钛(纳米)用作化妆品紫外线过滤剂

[国家质检总局] 2016 年 7 月 16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6/1143 号法 规,修订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 VI,明确二氧化钛(纳米) 可作为紫外线过滤剂用于化妆品,二氧化钛(纳米)和二氧化钛的合计大使用 浓度为 25% w/w。该法规在发布后第 20 天生效,适用于各成员国。

韩国发布通告修订化妆品实施规则等并接受评议(G/SPS/N/KOR/667、 668)

[国家质检总局]8月25日,韩国发布G/SPS/N/KOR/667 和 G/SPS/N/KOR/668 号通告,修订化妆品的相关规定。该通报评议期为 60 日,具体内容为: 1. 后开口(Period-after-opening,POA)型化妆品的使用有效期和生产日期 应标注在包装或容器上,禁止销售已打开或超过使用有效期失效日期的化妆品, 违反该规定的,将处以 3 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 3000 万韩元(约合 17.9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 对《化妆品法实施规则》进行修订,主要内容为:功能性化妆品的范围从 3 种扩展到 11 种;允许在标签或广告中使用清真认证标志;删除在标签和广告要 求重复的法规;放宽了行政处分的标准。

韩国发布通报拟修订化妆品实施细则(G/TBT/N/KOR/669)

[WTO 检验检疫信息网] 2016年8月31日,韩国食品与药品安全部发布 G/TBT/N/KOR/669 号通报,拟修订化妆品法实施细则,以下为相关修订内容: 1. 化妆品生产商强制法规中,不包括负责化妆品二次包装或加贴标签的相关 方 2. 化妆品生产商-销售商法规的相关要求列表里,不再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 无精神疾病,无药瘾或服用其它有害物质的健康证明 3. 针对化妆品生产商-销售商的资格要求,扩大至在自然科学或工程学方面 具备学士以上学历 4. 负责质量控制的生产商-销售商经理或从业人员可以在对化妆品生产商或 化妆品生产销售商进行化妆品工作培训中作为代理人 5. 生产商-销售商经理可以免于参加必须的化妆品工作培训 6. 要求小包装化妆品(少于10ml/10g)和化妆品样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有效 期及生产批号 7. 对常规化妆品标签指南进行修订以便涵盖更多化妆产品 8. 对生产批号标签要求进行修订,以便生产商-销售商一目了然 9. 更换生产商-销售商经理,可免除申请费,而且其办理时间从 15 天缩短至7 天 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通报发布后 40 天,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

台湾地区拟限制含塑料微粒的化妆品及个人清洁用品

[厦门 WTO 工作站] 2016 年 8 月 23 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发 布环署废字第 1050068386号公告,预告订定“限制含塑料微粒之化妆品及个人清洁用品(含牙膏)制造、输入及贩卖”草案,60 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如果顺利的话,预计 2018年 7 月起含有塑料微粒的清洁用品,不得输入跟制造,但库存商品仍可继续贩卖,2020 年起则是全面禁售。 环保署废管处说,管制的塑料微粒项目,是参考美国“无微粒水域法” (Microbead-Free Waters Act of 2015),包含市售商品常见塑料微粒材质如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 和尼龙(Nylon)等。但使用玉米壳等天然材质的柔珠商品,则不在管制范围之内。(罗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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