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2016-10-14 13:07莫纪宏
人民论坛 2016年27期
关键词:现行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

莫纪宏

根据《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的规定,在新一轮市县乡换届选举中,要严格执行“九个严禁”,从而从根本上扭转选举风气,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九个严禁”是根据前些年市县乡选举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选举问题和现象有针对性地提出来的,其中“严禁拉票贿选”是最引人注目的一条。为什么“贿选”问题要引起如此高度重视呢?主要的原因就是“贿选”改变了市县乡选举的民主选举性质,破坏了选举秩序,威胁到政权制度的合法性。

以“湖南衡阳贿选事件”为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地方选举中发生的较为严重的选举贿选事件,其危害性已经构成了挑战。2013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第2版发表了“湖南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件”的“要闻”,并同时配发了题为“严肃党纪国法、坚决铲除腐败”的“本刊评论员”文章,由此揭开了“衡阳贿选事件”的盖子,引发了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贿选事件”构成了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贿选事件”的发生对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严重挑战,这种挑战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如果人民当家作主的选举权利在选举活动中被“架空”,那么,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动摇。二是现行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法学的意义上来看,“贿选事件”导致了基层政权在法理上的“断裂”和“无序”。三是根据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框架设计的角度来看,“贿选事件”发生后有关涉案人员被初步处理,这在制度意义上确实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国家权力真空状态”,这种局面的出现显然构成了对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

其次,“贿选事件”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毋庸置疑,“贿选事件”如果没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揭发,加上最高领导层决心坚定,这么大的“盖子”是很难揭开的。虽然“正义”最终战胜了“邪恶”,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贿选事件”这么大的政治性丑闻一定程度上得依靠“以恶治恶”的方式得以全面公开,而揭开盖子后所看到的是触目惊心的事实,人民的权力已经消失,甚至连人民监督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的制度调控机制也被“屏蔽”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经被少数人的“金钱政治”所取代,这种堂而皇之的“恶行”已经不是简单的破坏了,甚至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开践踏”,违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最后,“贿选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说明了我国现行的“党纪国法”在某些领域、某些地区失范。“贿选事件”是如何越过“党纪”这条红线的?这是值得学界认真深思的。依照我国现行有关省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法规,省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路径: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商省人大常委会后,提名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代表候选人;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会商市人大常委会后提名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由符合法定数量的市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市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来选举代表。通常,为了保证选举的有序进行,大会主席团和换届领导小组(没有换届时是选举领导小组)都会通过各种组织措施力保前述两类候选人顺利当选。这些组织措施包括召开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会议、各代表团在酝酿选举阶段提前声明组织意图、各代表团的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具体技术性措施来贯彻组织意图等。因此,一般情况下,候选人的竞争仅限于有可能被差额选掉的那部分人。贿选或者私下拉票也只可能是局部范围的,以往在各地选举中发生的弊案也能基本佐证这样的推断。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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