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10-21 03:25宁美迪
科学与财富 2016年9期
关键词:使用权产权集体

宁美迪

摘 要:当前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但是,在实质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常会遇到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我们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本文就这些问题和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使用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集体林权制度逐渐变现出跟林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就使得集体林区的林农经济收入普遍过低,经济发展缓慢,林业要想进一步发展遇到了瓶颈,亟需进行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但是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普遍性问题,我们必须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最大限度的挖掘林地资源的潜力,促进林区的经济和制度发展。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林权作为林业管理的重要一环,是开展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所以,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对于发展林区经济,完善林区的制度相当有必要。

1.1“林改”满足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需求

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确保现有林地归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让农民拥有林地的使用权,使农民具有相应的林木收益与处置权,实现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与发展。从有关权威资料可知,在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后,山林的经营利润得到了有效的增加,社会造林比重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再者,在将林地交给农民管理后,很多农民在林区的空地上补植了林木。大大提高了林地的利用率。

1.2“林改”很好的符合和谐社会的构建需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自己做主的社会,而农民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受益者,也是进行决策和监督的主体。在“林改”中,一定要听取农民意见,保证他们的决策权与知情权,把林区诸如怎么分、分多少等问题交给农民自己决定,真真实实享受改革的成果。有效推动社会与人、自然的和谐,同时也能有效增强农民对林区的保护意识 能有效的减少森林病虫害与火灾的发生几率,大大提高了森林的经济效益。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2.1产权主体模糊,权责不清

常言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而且从西方的经济学来看,也认为人作为“经济人”,都是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并且都希望花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所有人在进行改革时都会想获取更多的利益,要是某项改革无法给相关人员带来更多利益,那么这项改革就势必会失败。林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目前,它的主体比较复杂,林权是属于集体,属于国家的,但也可以属于自然人,但是具有林区所有权的主体就只有国家,农户或个人只有林区的使用权,而在很多地方,产权的主体比较模糊,农民往往搞不懂产权归谁。

2.2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

我国很多林区的相关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也缺乏健全的信息管理机制,比方说林区很少设有工程管护站以及病虫害测报网络等基础设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天然林的发展。而且很多基层单位得公用基础设施,比方说水暖供应设备已经年代久远,不能进行正常的使用,继续改善。

2.3天然林的保护经费过少

现行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是按照1999年的工资标准计算的,但是当前的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发展,就1999年至2002年的三年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员工作就已经上升了很大幅度,而天保工程得经费确还是原地不动,这就没有将社会发展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考虑在内。林区的职工在薪水方面过低,也没有福利保障,林区每一年的经费缺额很大。

2.4林权市场不完善,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

林权流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并且可以有效增加森林资源总量,能有效改善林业经营水平。但是,国内的林权交易市场不够完善,林农无法将林业用地变成非林业用地,也不可以将林地承包权快捷的转移给其他经营主体,往往需要取得所在地集体的同意后,才可交易。又因林地的林木资源评估法律欠健全,评估方法还不够科学,这就使得林业产权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困难重重。

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3.1明晰产权,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体系

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产权,保障林农的既有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并且确保林地制度在较长时间里保持稳定。第一,为了切实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率,让森林资源真正实现可持续经营,必须切实稳定农民的林地承包权,让承包者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去承包;第二,处置权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要是林农连处置权都没有,就无法确保他们的收益,也就会让他们失去林业建设和保护林木资源的积极性,;第三,保障林农的收益权,建立起完善的林业生态收益补偿体系,填补林农在林木经营时的一些产权流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第四,进一步健全林农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林权市场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也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林业经济发展的一大里程碑,只有充分的发展林权市场,林农才能更好的进入与退出,切实的减少林农的经营风险。

3.2适当放宽林木的采伐数量限制

让林农具有适当的经营林地的选择权。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林地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形成市场化的林地资源配置方式。政府要在考虑生产者的经营目的的同时,还必须将市场因素考虑在内,适当放宽林木采伐的数量限制,健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除了林地要具有流动性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林农家庭及单位对林地资源要具有充分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数量选择权,当然,这必须是在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的经营自主权,就是说农户拥有种植何种品种、如何造林及林木卖给谁的自由选择权。

3.3加强宣传,构建和谐林区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很大的社会工程。要在工程实施中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逐步建设持续长效的天保工程实施模式,推进天保工程建设健康发展。要积极引进和推广实用新技术,搞好科技示范,同时要积极研究本地技术难题,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以科技进步推进工程建设,提高天保工程技术含量。要进一步健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网络,逐步建成天保工程数据库。强化工程建设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能力。要不断加强天保工程技术培训,培养一支精干的天保工程科技队伍、管理队伍,全面提升天保工程建设水平。

3.4加强信贷扶持政策。减轻林业税费负担

一直以来,国家对造林、育林给过大量支持,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弱势群体贷款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破解”,“金融信贷产品仍不能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等,应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借鉴福建省的经验,“推进林权证抵押贷款”,政府与金融机构协调,共同创新林业融资方式.在林业改革中,国家除了应在信贷上给予政策支持外,還应减少人们在经营流转林地过程中所承担的税费,使

林业税费和国家提出的“工业反哺林业”政策相适应。

3.5采取多种方式收取林地使用费

要让村民了解收取林地的使用费将以各种形式投入于村各项公益事业,是为了本村更快、更好地发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不能过于偏重群众的利益,牺牲村集体的利益,又不能过多考虑集体利益,而使群众得不到林改的实惠;要发挥政策的作用,用政策来引导群众、教育群众,扎扎实实地把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戴灿涛.云龙县联社积极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N].大理日报.2OO7—08—27.

[2]木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立足为农村[N].中华工商时报.20O4—03—11.

[3]王国敏.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建设[J].社会科学研究.2007(4):27—31.

[4]陈勇.“人世”环境下江苏林业产业的对策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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