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否作为道德金规则

2016-10-21 13:38芦明明
山东青年 2016年8期
关键词:局限性合理性

芦明明

摘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的经典名言,已被公认为为“走向全球的伦理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当今的道德准则,他既有一定合理性,同时也有着相当的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的需求及以自我为中心,合理性则是施行的简易和已有的高度深入人心的优势。

关键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规则;道德金规则;合理性;局限性

一、 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意

马克思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在孔子的论述中,将人作为了从道德上衡量行为的尺度。儒家思想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将行为者自身做为尺度,“己所不欲”的前提下“勿施于人”,以自己为尺度来判断不要做什么。

要探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否作为道德金规则,首先要回到孔子的原意上,搞清楚其内涵的真谛。

在《论语》里孔子两次直接讲到这句话:一次在《论语·卫灵公》中,子贡问曰:“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一次在《论语·颜渊》中,孔子在回答仲弓问“仁”时答道:“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可见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可以终身行之者”的一言,既是孔子对儒家“恕”理念的核心内容的凝练表达,也是对“仁”思想的的高度总结。

“恕”和“仁”都是儒家思想“忠恕”的具体表达。那么什么是忠恕呢?朱熹《论语集注》释“忠恕”云:“尽己之位忠,推己之谓恕。”“以己及物,仁也;推己及物,恕也。”冯友兰认为:“忠恕皆是推己及人,忠是就推己及人的积极方面说,恕是就推己及人的消极方面说。”虽然对“忠恕”的理解有不同,但对“忠恕”的过程是推己及人并无异议。综上所述,可以断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理出发点是推己及人。

由上述内容可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出发点是推己及人。这一思想主张将人作为衡量符合道德要求的尺度,并以尺度指导人的行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目的,不单单是完成推己及人的活动本身,而是通过这种手段与他人构成一种和谐的相处状态,推己及人是手段,构建和谐才是目的。综上所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采取推己及人的方式,以求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二、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局限性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应,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社会生活中的共同利益决定着各阶级的共同道德观,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的变化。”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表明,道德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当前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

孔子主张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被当时的社会广泛接纳,是道德准则与当时的经济基础相合的结果。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理论上,当今社会的道德准则也必将与之前的有所不同,以更好的适应时下的经济基础。换言之,被经济基础决定着的社会意识必然也会随之改变,那么道德准则的变化也就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通过合理推断,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做为当今的道德准则,必然会存在一定局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经济基础性质的多样性暴露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普适性上的局限

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代中国是农耕文明繁荣发展的时期,经济基础的性质单一,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较为一致,更易形成统一的社会意识形式。当今中国已进入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处于“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现代社会,既然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推己及人为出发点的基础上,必然会产生形式各异的对立和冲突。并且由于行为者所处的社会阶层、政治立场、职业身份的多样性,这种对立或冲突也必将以各种形式出现于社会。

(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身具有过度的自我中心色彩

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由此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身更接近为达成该目标而提出的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方法论。行为者的行为被孔子确定了一个唯一的衡量标准——行为者自己。由于行为的标准成为了行为者自身,那么就具备了相当的自我中心色彩。

下面引一则真实案例:

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一火锅店服务员与顾客产生矛盾,该服务员情绪激动之下竟用开水从顾客头顶浇下,以致顾客严重烫伤。矛盾产生的原因是顾客让服务员往汤锅加汤,服务员却认为锅内“水是满的不用加”,加之两人语言措辞不当激化矛盾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一案例可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之下酿成的悲剧的典型。

案例中,服务员错误的用主观想法掩盖了客观事实,以己之不欲代替了对方的实际不欲,不仅违背了人际道德标准的核心要求——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暴露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中心色彩。

之前的陈述中有言:“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那么中国在当下这个社会意识复杂,各种文化遍地开花的时代,人需求的多样化在不断增长,使己之不欲与彼之不欲契合必将变得愈发困难,因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中心色彩造成的局限性也必将被不断放大。

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为道德准则的合理性分析

孔子给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论述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心理出发点是推己及人,顯然“推己”的真正目的在于如何“及人”,能否真正“及到人”,也恰是达成人与人和谐的关键所在。而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孔子的如此表述,有着相当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兼顾“爱人”与“爱己”的道德准则

罗国杰老师指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我不欲人之加诸我者,吾亦欲无加诸人,都是从‘仁出发的。”所谓“仁”,根据孔子的解释,就是“爱人”。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符合其一贯的“爱人”思想。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理出发点是“推己及人”,既然是通过“推己”来“及人”,就不得不面临“推己”与“及人”不易契合的矛盾,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无法规避的。然而本着儒家“爱人”的思想,不仅“爱人”的人包括其他人,同时也包括了行为者本人。当行为者“推己及人”时,已经表明行为者有了“以求达成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爱人”动机。动机已是“爱人”;至于能否真的“及到人”并非人力可掌控,那么“及人者”也应“被人所及”、“被人所爱”,而不能只凭结果判别符合道德。

中国有古话云:“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尽人事,听天命”,在中华文化的历史长河里,人们自始至终都不会忽视客观规律对人类主观能动作用结果的影响。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我们对大自然充满敬畏,尊重历史和客观规律,儒家“爱人”的思想才得以在华夏大陆流传千百年不朽,被中华儿女广泛接受,如此深入人心。所以虽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其局限性,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其合理性之一:这条道德准则不仅符合中华儿女的民族性,也符合华夏子孙对“爱人”的终极追求。

(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践的简易性较强

任何道德准则,如果得不到实践,只能出现在纸面上却落实不到群众的行动中,那么再完美也是空谈。当代中国即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存在局限性,其实践的简易性却无其他道德准则可出其右。

这点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群众认同度高:新的道德准则或许更完善,却未必能被广为接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却脍炙人口,大家耳熟能详,并且心理接受程度高。笔者的家乡有句方言叫“公不公道,打个颠倒”,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如出一辙。地方文化与儒家思想已然有了千丝万缕的关联,两者的水乳交融之实也恰好印证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群众心中根深蒂固的地位。

2.语言简练便于传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短短八个字,其产生的客观影响、表达的内涵、背后的深意,辐射之广,远胜千言万语。

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否做为道德金规则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是依附于其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并且由经济基础而决定。同样用以调和矛盾,如果说法律是行为者不可逾越的红线,道德则更像是红线之前的缓冲区。

论及道德,马克思这样认为:“道德没有强制性,它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可见道德本身包含一种“包容”。因此,所谓“道德金规则”不应是一条指出大家都应遵循什么方式去行为的“黄金分割线”,当指出大家都应遵循某种方式去行为时,便抹杀了人类个性的存在,同时失去“包容”的本质。

我们可以把“和谐”作为道德准则的终极目标,在具体表现上,如何实行,则需要紧密结合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实事求是的结合实际情况,既看到人的共性,也要意识到其个性、差异性、阶级性、不同需求的存在。可以在宏观上提出要求、制定准则,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极端化、绝对化、盲目对事物一概而论。由此一观点出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理出发点是推己及人,核心要求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因此可以作为“能普遍行使的道德准则”——时下的“道德金规则”。

现代社会正处于迅速发展和急剧变革的现代化进程中。在这样的时代,“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在这样的时代里,我们不仅要意识到变化的“快”,更要了解变化的“变”。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我认为人际关系道德准则也应顺应时代趋势,凝聚时代特点,少一些固定和一概而论,多一些变化和差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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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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