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金龙盗窃一案

2016-10-21 13:38蔡晓颖
山东青年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诉人笔录温岭市

蔡晓颖

摘要:被告人张金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当中仅有2015年5月9日4时一份系有罪供述。指定辩护律师会见后,告知一审案件承办人被告人张金龙提出该份供述系遭受刑讯逼供所作,提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且被告人张金龙入所检查确实有伤。一审案件承办人遂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方面的线索、证据罗列,便于清晰焦点。

【裁判要旨】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先行调查。被告人应就其认为的非法证据提供的线索,由公诉人针对性地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说明、补正。控、辩双方的证据不能排除非法证据的,则不予排除。

【案例索引】

一审: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833号

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刑终633号

【案情】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龙,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凰县木里乡木里村 5组。2013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5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金龙伙同他人至温岭市箬横镇桥下村朝阳路160号,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陈世朝的1000多元人民币、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iphone4手机)。经鉴定,被窃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15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金龙伙同他人至温岭市箬横镇横陈村东岸王13号,撬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陈辉的2000多元人民币和一部iphone6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140元。

3、2015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金龙伙同他人至温岭市箬横镇西陈村贯庄王73号,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刘夏根的3000多元现金。

4、2015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金龙伙同他人至温岭市箬横镇桥下村朝阳路216号,翻窗进入屋内盗窃,但因卧室门反锁而未得逞。

【实质化庭审情况】

庭前会议的具体情况:

1、入所有伤。被告人称进入看守所时前胸软组织挫伤,双手麻木是因为刑讯逼供:5月8日下班后,被箬横派出所民警带离派出所,套上头套,带到一个铁皮屋内,让其站在一张凳子上,手腕用布包上再铐起来吊在悬梁上,然后拿掉凳子,民警用拳头殴打致其两边肋骨受伤,待其受不了了,民警会拿凳子过来让其休息一会儿再继续,直到被告人“认罪”。后于2015年5月9日4时,被告人在第三次询问笔录作了唯一一次有罪供述。公诉人称在路桥数码城被抓获时受伤,并出示证据1:提交询问笔录三份,其中两份笔录称被告人的伤系抓获时受伤,分别是一名箬横派出所案件承办民警和一名合成大队民警的笔录,二人均参与抓获,均称将被告人在路桥数码城二楼抓获到一楼后,被告人有挣扎,他们就用手铐将其背铐,强行带上车,被告人与护栏、车辆有擦碰。被告人入所登记时双手麻木是长时间背铐造成的;还有一份是箬横派出所协警的询问笔录,当日负责开车,记不得为什么去路桥数码城了,也不知道民警抓人的具体过程。

2、入所检查登记表。被告人称入所检查时被问怎么受伤的,说是刑讯逼供,当时没有签字,之后搜身拿出物品时签了一张单子,后来才知道是入所检查的单子。公诉人出示证据2:看守所新收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一份:被告人在入所伤情鉴定表上有签字,确认“抓获时被群众打伤”。证据3:入所检查医生吕华东的证人证言,其称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健康检查有伤势的都是当场进行登记并有新收人员在收呀室进行签字,张金龙有没有反应其伤势是由于民警殴打造成没有印象。

3、监控录像。被告人称在路桥数码城被抓获时配合,有监控录像可查。公诉人出示证据4:箬横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刘贤敏,曹杭):时间过去太长,路桥数码城的监控录像无法调取。

4、老板作证。被告人称被抓当日数码城手机店的老板跟到车上向其要回柜台钥匙。公诉人出示证据5:手机店老板陈奏清证人证言:其称当时被告人被抓,他闻讯赶来,被告人已经坐到了车上,不清楚抓获的过程。

5、现场辨认。被告人称在2015年5月20日訊问笔录中提出辨认系公安带去指认的,不是其带的。查机关承办人称头天晚上辨认大灯坏了无法拍摄,于第二天2015年5月9日9时再次辨认作一份现场辨认笔录。证据6:该份笔录的见证人梁腾超证人证言,其系箬横镇巡查队员,现场辨认是被告人张金龙自己指出并签字确认,当时见证人对辨认笔录进行了核对。

根据庭前会议内容分析,被告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线索,公诉人提交相应的证据后,无法排除被告人张金龙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予以排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成效】

召开庭前会议,将被告人张金龙辩解其在侦查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其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以及其现场辨认由侦查人员带领其去辨认等问题一一罗列,便于将争议焦点突出。经查,首先,被告人张金龙于2015年5月9日所做有罪供述的讯问录音录像可见被告人张金龙表述自然,期间没有遭受到刑讯逼供,被告人在查看笔录后再签字予以确认。其次,被告人张金龙在看守所新收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按印确认其伤势系在抓获时被群众扭伤。再次,现场辨认笔录有被告人张金龙的签字与见证人的见证,且涉案第四节事实系现场辨认后被害人才报案。综上,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9日对被告人张金龙所做的讯问及辨认过程是合法的。被告人张金龙关于其受到刑讯逼供、现场辨认由侦查人员带去的无罪辩解与上述相互印证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而被告人张金龙又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排除。如此,在正式开庭过程中,被告人不再强调其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作,便于庭审的顺利、便捷开展。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张金龙对案件事实部分无异议,仅对量刑提出上诉意见。

(作者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 温岭 317500)

猜你喜欢
公诉人笔录温岭市
总觉得哪里有问题
穿靴子的蜘蛛
洗手帕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
论新形势下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陈述申辩笔录的格式规范
女神笔录
政协协商纳入地方党委决策程序的制度创新——基于温岭市专题政治协商的实证调查
“幽灵抗辩”与公诉人举证的限度
他是最美关工人——记浙江省温岭市关工委副主任俞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