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2016-10-21 18:31冯中林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关键词:平衡建议

冯中林

摘要:平衡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对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推动意义。如何实现两者和谐发展,是传媒与司法界永恒的话题。

关键词: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建议

一、实现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意义

1、传媒与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实现

传媒与司法的价值追求具有一致性,即追求社会公正。司法公开是传媒监督和新闻自由题中应有之意,以公开促公正,传媒监督司法,增加了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公众监督和参与司法提供条件,同时传媒业可以从监督司法人员人手,防范、揭露司法腐败行为,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司法腐败的可能性,起到一定程度的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从另一方面说,传媒的恰当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维护司法独立性,达到司法公正的初衷。传媒客观地介入司法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保证了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促进了司法公正。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对于实现司法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2、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定

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和现象,诱发人们的不满情绪,不满的情绪只有通过适当的表达,才能被发现、被宣泄,从而为社会控制机构解决问题提供线索,减弱不满情绪,消除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3、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

传播媒介为一些案件的传播、研讨与思辨提供了平台,公众通过该平台,理性、广泛、持续地关注与参与案件,法学学者、律师可以借此机会与法官进行不见面的对话、沟通与交流,有利于法律人共同体的发育与成长。经过媒体加工的司法活动的报道,较为通俗易懂,使公众能最简单快捷地了解逻辑性强、较为枯燥的法律法规。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而且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二、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1、健全新闻传播法规

我国现在规范传媒的立法是散見于众多法律法规之中,专门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如果做出规范,可以在对违法报道追究责任时于法有据,做到责任法定。在相关立法缺乏的情况下,新闻传媒的管理机构也可以出台自己的行业自律规则。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二者的关系,使传媒与司法的运作空间有法律保障,避免现实操作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同时明确司法与传媒在面对法治新闻时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权范围。

2、切实保障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就是切实保障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应确保法院独立于其他任何的国家职能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只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包括媒体评论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要确保法官审判的独立,排除包括舆论影响、公众意见、“人缘”和“地缘”在内的,一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因素,使法官在一种“独立”的环境中独立进行司法审判。

3、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说理性

目前我国法院制作的判决书需要大幅度增强对判决理由的说明以及判决书的整理、汇编、出版或上网公开,以方便公众免费查寻。当然,审判公开的界限在于裁判者的评议过程必须是秘密的,作为联结公开审理之过程与裁判结论之公布这两者的中间环节,判决书中的理由说明就是为了让群众能够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确保公众事后了解判决形成过程、杜绝枉法裁判的重要制度。因此,应该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说理性,让公众正确评论,以此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4、增加救济措施

当媒体对案件的已经产生影响并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时候,可以通过救济措施来使司法公正受到影响的可能降到最低。对于媒体和公众热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延期审理或者异地审理的方式,降低舆论压力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5、提高传媒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和法律素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新闻传媒工作者不仅要具有新闻方面的素质,而且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在报道法律方面的新闻信息并对之进行评论时,还应具有法律人的头脑,清楚法律与传媒的界限,不可妄加评论,应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同时,应在传媒从业人员中培养一批拥有基础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的专业人才,为维护司法公正与传媒自由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也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对于案件能够依法判断。

6、对司法人员进行相关传媒知识的培训

为了增进司法界对传媒的了解,增强双方的协调性,可以请专家学者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有关传媒知识的培训,并倡导司法人员进行相应的自修,使司法人员对于传媒报道的渠道、手段、方法以及最新发展趋势有所了解。另外,司法机关也可以积极应对传媒的报道与监督,比如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使司法与传媒之间做到信息沟通顺畅,也可以减少谣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转变对传媒的态度,应积极配合传媒的报道,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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