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期待原则与保险合同漏洞之补充

2016-10-21 18:31屈杨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屈杨

摘要: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有着丰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积淀。“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最早是由英国大法官Stormon·Darling勋爵在1896年提出的,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这一原则是对通过司法审判来限制保险合同,当保险人的限制承保范围或解释保险条款与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行为将不被承认。换言之,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之间产生差距时,应遵循“满足合理期待原则”,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解释。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保险合同漏洞:补充

一、合理期待原则概述

所谓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法院应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

本文所探讨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仅指在保险合同内容没有歧义的场合。

合理期待原则的存在是实质正义的需要。保险合同是一个附合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没有提出格式条款的当事人没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此才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1、投保人不知道或应该不知道其所期待的保险风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时候,保险合同已经用明确的语言表达了将特定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那么,应当引起法官注意的是,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真正阅读并理解了保险人传达的意思。造成投保人没有阅读并理解保单条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保单条款设计本身的缺陷:结构性不公正。具体讲,就是保险条款的规划和组织造成投保人在条款已经明确将其期望排除在外时还具有期望。

2、保险人为了将特定的事故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以明显、清楚、明白的词语表达对于希望将特定事故列为除外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有义务使用明显、清楚、明白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如保险人没有用适当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法庭将做出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不知晓的推知。

3、依据保险合同文义是否导致投保人对保险核心保障内容的合理期待不可能实现投保人之所以与保险人对于保单条款有着不同的期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保人不阅读保单,只是根据险种凭主观上的认识能力,形成对保障范围的期待。如果投保人充分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法院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余地将大大减小。

4、投保人所缴的保费是否与其所期待获得风险保障相匹配考察保费与期待风险的匹配程度是一种有效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手段。

三、合同漏洞的补充

合同漏洞本质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漏洞,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适当弥补使其臻于圆满,即可使合同漏洞得到补充。

1、合同漏洞补充的可能性——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协议。在理论上,应把合同看成是当事人双方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对合同漏洞补充,要素必须由当事人确定,绝对尊重当事人之意思,由当事人作出选择。

2、合同漏洞补充的必然性——意思自治的相对化

契约自由是近代契约法至高无上的原则,其作用最充分地体现在当事人对契约条款的拟定上。依此原则,契约就是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所应遵守的唯一法律,契约的内容及效力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限,除此以外,当事人不受任何约束。

四、合同漏洞补充规则

1、当事人意愿优先的规则。该规则表明,合同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真意,当事人意愿只要不违反强行法及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目的应依当事人意愿确定,合同条款和合同陈述应作不同解释要求,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本质决定,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合同漏洞的补充应依当事人推定意图优先填补。

2、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是指依合同所用语言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意或目的要通过一定语言文字予以表达,并使合同内容固定化,所以依文义解释合同就成为最常用的解释方法。

3、公平合理的规则。该规则要求合同解释既要合乎公平,又要合乎事理。解释合同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解释合同应符合社会经验,解释合同应公平合理还要求。

4、整体解释规则。它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应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含义。不仅单个条款应从整个合同来理解,而且合同条款间应作相互解释。

5、依交易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的惯常作法。交易惯例与一般习惯不同,后者范围要广泛得多,而交易惯例只在商业交往中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以善良的诚实的心理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6、合同漏洞应予补充的规則。如果合同依解释有漏洞存在,则必须予以补充。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当然也要遵守合同补充的相关规则。但同时保险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在合同有漏洞时所做的补充不应该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补充。对漏洞做出的补充可以参考行业惯例,但应该做到公平公正。保险公司应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协商然后填补合同漏洞。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则需要法院进行补充。补充时要根据一般合同的漏洞补充原则进行同时还应考虑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主旨是要尽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