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首制度的司法适用与完善

2016-10-21 19:02石敏杰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关键词:完善司法

石敏杰

摘要: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践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自首制度的设立本身具有它一定的依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自首制度兼具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根据这两个尺度衡量具体自首行为的价值,通过依照自首价值的大小来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宽恕,自首制度在现实的应用中就是在依照这个原则来发挥作用。

关键词:自首制度;司法;适用;完善

一、自首制度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自首,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制度存在的争议

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从我国刑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基本观点来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

特别自首,也被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特别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对特别自首主体要件的要求;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过失犯罪中自首的认定。自首制度不仅适用于故意犯罪,同样也适用于过失犯罪。自首的本质是犯罪者悔罪自责心理的外在表现,因此无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在自首成立条件上,没有原则的区别。

单位自首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因此从自首制度的完整性角度来看,自首成立的条件也应该能够适用于单位,由于单位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单位犯罪是由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作为一个整体来实施的,因此,在认定单位自首的时候也要体现统一化的特质。与自然人投案的方式不同的是,单位自首中的自动投案是由集体讨论最后决定某个自然人代表单位或者选择可以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去实施。

三、自首制度的完善

(1)立法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中的自首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从而使自首制度更加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自首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有着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自首制度之所以能够经得起岁月和实践的检验,究其根本在于自首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经过漫长岁月的发展,我国的自首制度已经初具完备的形态,但是在具体立法的时候,我认为应当将单位自首也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下来。因为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很明确体现出单位自首的具体处罚和其他措施。这样用法条形式明确下来可以更好明确和弥补现行刑法对单位自首的疏漏。同时对于单位主动自首的还应当比照一般自首从宽、从轻处罚、这样不仅可以更好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同时还可以减少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我们还应该增加首服制度。首服是指犯罪人实施了亲告罪之后,有告诉权人向司法机关控告以前,向最终实施了控告行为的不知情的有告诉权人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意其告知司法机关的行为。首服是自首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并未将之包含在内。增设首服制度可以很好预防犯罪,实现刑法的目的,同时还能减少一定的诉讼成本,更增加了司法收益,这个制度是对我国自首制度更好的完善。

在增设首服制度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特别自首制度。因为特别自首制度虽然我国刑法给出了具体的体现,但是还是有一定缺陷。比如对特别自首中的如实供述罪行的成立条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范围还是有些窄,在增设单位自首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增加明确单位特别自首的处罚规定。

(2)司法完善

自首制度不仅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还应该在司法上作出更加详细的完善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对自首证据进行完善。因为自首证明材料的收集无论是对犯罪人还是对司法机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公诉的时候,起诉书中一定要注明自首的具体情形和情节,以便在量刑建议时对自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给出合理的建议。

我们还要进一步更好地正确解释特别自首中的“本人其他罪行”。因为虽然我国规定了这个,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是存在着这样的迷惑和分歧。只单单将本人其他罪行作出限制性解释,将交待同种余罪的行为排除在自首制度的范围之外,这一点还有很大的思考余地。我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对其重新作出解释,以便更好处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同时我们在认定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的时候我们也要坚持我们的三要件理论,并不能将“悔罪动机”放到成立条件中去。因为这样会使认定变得更加不好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体落实这个“悔罪动机”的真正尺度在哪里。所以我们在承认现有自首制度的不足之处的同时要更好地去完善它,使自首制度在我国今后的刑罚裁量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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