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科学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实务操作的差异

2016-10-21 17:37李静月
大经贸 2016年5期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

李静月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对会计实务操作的要求也更加严格,随着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会计实务操作的操作流程也更加清晰完善,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着一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与税法条款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差异,使得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以所得税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例,讲述了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间的差异并进行了实务操作处理。

【关键词】 会计准则 实务操作 所得税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及处理

1.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之间的差异

(1)目标不同

会计实务的目标主要是实务操作可以清楚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包括企业经济活动中现金的流向与其经营成果的变现能力。税法的目标主要是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纳税活动,主要对税负、竞争等这些要素进行研究。

(2)基本前提不同

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其主要研究对象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会计分期这四个方面。企业纳税人主要研究的是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负债的确认,费用的产生,以及企业资产的评价,计量与确认等等。

1.2 所得税法中差异的处理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主要是因为二者的目标不同所决定的,其差异性有必然性与具客观性等特点。在所得税法中,由于税收保全目的,会尽量确认纳税人的收入,尽量减少的抵扣项目。这和会计准则中,收入与费用确认的谨慎性原则是不一致的,也和会计准则中期间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不相同,没有办法完全实现收入和费用在因果关系与时间上的配比。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不一致,会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处理的的税前利润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出现差异,也就是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由于各自目标不一致而出现的差异项目,在会计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是在所得税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税法强制性与刚性等特征,纳税企业常常会因为害怕心理或者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不熟悉,在进行会计实务处理中放弃企业会计准则里面的要求,完全按照税法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这显然会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

(1)取消对广告费、工资、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利息、业务招待费等等,这些扣除项目进行限制,让企业按照实际费用进行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发布之后,计税工资取消了,公益性的捐赠范围也扩大了,这些都减少了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新税法颁布之后,利息税前扣除也体现了费用补偿原则,但是,还是设置了一些限制的条款。(2)调整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我国税法规定只允许企业用直线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内资企业残值率一般为5%,外资企业残值率一般为10%。这种做法和国际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国际上常用的有加速折旧法与余额递减法,这样做使得固定资产加速了折旧的计提,企业固定资产前期的折旧额大大的超过后期的折旧额。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现在的经济发展逐渐被高科技、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主导了经济市场,如果还用直线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收回投资就比较慢,关键设备更新改造的能力就会比较弱。因此,企业在考虑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上,要增加更加合理的计提折旧的方法,比如:加速折旧法等。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在不少于十年期限之内进行摊销,这个规定也与目前我国经济情况不符,应该根据经济形势发展来相应缩短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

(3)在实务操作上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选用不同的标准。会计实务操作比较规范的业务处理上,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收法规企业要做到在税收方面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和会计原则作适当的调整。例如:对于那些非货币的商品交易,关联企业的交易,坏账准备金,支付给总公司的管理费用,税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项目,比如:罚款、被没收财物,税收滞纳金,以及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等,税收制度一定要注意和会计准则主动进行协调,减少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间的差异以及处理

2.1 新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2.1.1 预计净残值概念的差异

新的会计准则主要讲的是对预计未来现金流可以折算成等价现值含义的界定。原会计准则主要讲的是终值。也就是一个是现值,一个是终值。新会计准则中,在固定资产成本费用中增加了预计处理成本,并且取消了后续支出确认的处理。

2.1.2 固定资产价值测试的前提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发生在会计期末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有了新的规定,如果固定资产有明确的损耗减值现象,就必须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固定资产没有发生损耗现象,就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1.3 会计实务操作性能

一般来说资产收回的金额要小于资产账面金额。评估一个企业固定资产实际金额与固定资产账面金额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减值实务操作处理的前提。这需要我们的财务人员可以熟练深刻的掌握两者之间的关系,还要具备职业判别的标准。新的会计准则中,明确了企业应该在会计期末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审查,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有了减值迹象。

2.2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和实务处理

2.2.1当期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要求,企业必须在会计期末对资产负债下的各项资产进行审核。对于那些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严重下跌、固定资产已经损坏,闲置的固定资产要重点进行审核,固定资产的实际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原有的账面成本进行对比,也就是说固定资产账面减值当作其收回金额,相应记录的减少金额当作固定资产的损益部分,并且入到当期的损益当中,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照相关的所得税法规条例规定,企业应该在税后扣除经济行为下的准备金。并且根据企业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期间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出现的差异,这种差异能够抵减暂时性的差异,也就是将来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时间性的差异,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进行纳税调增。

2.2.2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应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在经过确认之后,减值部分的价值折旧应该在会计末期进行调整,使得固定资产可以在剩下的生命周期有效的分摊其账面价值。在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就按照计提减值准备之后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使用的净残值重新的进行分摊,因此折旧率和对应的折舊额也会出现变化。按照税法来看,企业已经取得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如果在申报税款的时候相应的调整所得税额,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前的账面价值评估出其扣除掉的摊销折旧额。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同样也可以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是,因为固定资产还可以使用的年限很可能缩短,因此,我们很难确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之后的会计折旧和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者摊销额大小之间的关系。如果前者小于后者的话,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该从当期利润的总额中扣减之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把两者之间的差额在当期利润的总额中加上之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会计实务操作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差异,会计实务处理与税收都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在实际的工作中,会计准则与实务操作必须要协调一致,因此,我们以其中一种规范当作为主要参照,做出科学合理的调整,要加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协调。

【参考文献】

[1] 黄海波. 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相关问题的探讨[J].新科技,2014,11(15):192-194.

[2] 赵温婉. 浅议新会计准则下的固定资产减值问题[J].中国商业,2015,09(11):64-66.

[3] 姜玉莲.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的实务操作[J].中国财经界,2014,19(21):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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