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家园矛盾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

2016-10-22 07:11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赵艳婕
早期教育 2016年10期
关键词:田某公私工伤保险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赵艳婕

由家园矛盾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赵艳婕

金月亮幼儿园是H市一所非常著名的公办幼儿园,家长们千方百计地想将自己的孩子送到该园就读。田某多次为孩子申请就读该园无果后,遂到幼儿园闹事,肆意打砸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业务园长李某在阻拦过程中,被田某一拳打在鼻子上,致使鼻子严重变形。此后,李某因治疗鼻子花了24893元。

问题一:田某打砸幼儿园的设施设备,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田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的,则有可能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田某如果损坏幼儿园的设施设备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则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追诉。一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田某就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田某损坏的幼儿园设施设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若田某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则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并处罚款。

问题二:田某打伤业务园长李某,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田某打伤业务园长李某究竟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要看李某所受伤程度。李某可到司法部门做伤情鉴定,若鉴定结果不构成轻伤,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田某进行处罚。

若鉴定结果达到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则田某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田某进行处罚。

问题三:李某要求幼儿园按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遭到幼儿园拒绝。李某便向当地劳动和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李某系退休教师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不予受理。请问:李某退休后受聘幼儿园工作并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如果不能,又该如何解决退休教师在工作中发生伤害的赔偿问题呢?

答:教师退休后若重新接受聘用,则与聘用单位形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但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或者公办幼儿园聘用制中的聘用关系。因此,退休教师也就不具备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中的合法主体资格,因而不能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李某如果和幼儿园在聘用协议中对因工受伤待遇有约定,则可与幼儿园协商按协议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要求幼儿园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标准赔付。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即由法院按照雇佣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因工受伤赔偿的问题。除此外,李某完全可以要求田某赔偿因鼻子受伤而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也就是说,李某同时可以获得幼儿园和田某的赔偿,二者不存在竞合关系。

问题四:金月亮幼儿园若想降低聘用退休教师的用工风险,可采取何种措施?

答:由于退休教师已从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人转变为受益人,新的聘用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第4条的倡导性规定:“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教师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知,金月亮幼儿园可以通过自行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来降低聘用退休教师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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