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微企业初创发展中天使投资的法律保障

2016-10-25 18:26李昆
北方经济 2016年8期
关键词:初创天使小微

李昆

在我国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机遇期,加快建立小微企业初创发展中的天使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对发挥公共资本效益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天使投资发展现状和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小微企业初创发展中天使投资的法律保障建议。

一、我国天使投资发展现状

我国天使投资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发展于90年代。1996年,罗伯特和尼葛洛庞帝作为天使投资者对搜狐投资20万美元,随后许多网络和高新科技创业企业也先后得到国外天使投资者的惠顾。到了2000年,美国硅谷的互联网泡沫破灭,投资机构开始关注中国科技领域的投资机会。在此之后,随着天使投资概念在我国逐渐普及,天使投资开始有了起色。根据《2015中国天使投资年度报告》,全国共披露天使投资案例985个,总投资金额95.58亿元;与2010年相比,投资案例数量增长7.2倍,金额增长17.8倍。在各省市中,北京排名第一,创业项目获得的天使投资金额占全国总投资额的41%;上海占比19%。目前,我国的天使投资形态大致可以分为独立天使、政府基金和天使投资机构3种,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团体,其机构化的进程还处于初级阶段,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在投资规模、投资质量,特别是在法律保障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国外天使投资成功经验

据2015年统计,美国在经济形势好的背景下,平均每年大约有6000项天使投资项目。即使在次贷危机期间,平均每年也有3500项天使投资项目,可见美国针对天使阶段的创新创业,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促进经济竞争力提升的动力系统。全美每年的投资额在100亿 — 200亿美元之间,其中来自天使投资人的资金规模是机构投资的2-5倍,投资项目数量则达到机构投资的20-50倍。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美国天使投资数量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并且投资额度已经接近风险投资总额的50%。政府引导方面,美国依据1958 年《小企业投资法案》设立小企业管理局,这是专门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府机构,具有提供各种贷款、投融资服务等多项功能。除美国外,欧洲天使投资发展也非常迅速,全欧洲的天使投资者数量大概在100万人左右,其活跃者比例跟美国相似,达到了12.5%。这些活跃投资者平均每笔的投资金额大致在2.5-25万欧元之间。再如日本自1997年开始实施“天使税制”,推动了政府分担天使投资风险的脚步,大大激励了更多民间资本对初创小微企业的投资。

三、我国天使投资法律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仅出台了部分天使投资保护的相关办法与意见,例如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支持发展天使投资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截至目前,仅有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出台了有关天使投资保护政策,但各地出台相关政策立法层次较低,不具有足够权威性,因此存在执行力较弱、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而且对于天使投资公司中股东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对作为天使投资主体的个体投资人和非专业投资机构也没有具体规范,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二)政府鼓励政策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对于天使投资的主要支持方式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与部分税收优惠,如江苏省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免征或抵扣部分税收等制度,但对于符合条件企业的限制条件较为严格。再如国内首家政府设立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于2013年正式设立,规模为5年内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且要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属于宁波四大战略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限制条件更为严格,不利于助推初创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退出机制不完善

2014年5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内容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意见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创业板市场机制仍相对落后,使得天使投资人在退出过程中受到了限制。我国现有天使投资退出的途径,主要是公开发行上市、企业并购等方式。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上市条件比较严苛,企业并购积极性不高,退出机制尚不完善。

四、完善天使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推进专门立法,建立天使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天使投资作为解决初创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的重要方式,对其保护与激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建议对天使投资进行专门立法,明确投资人与创业企业权利义务、规范投资流程、退出机制、法律责任并实现体系化制度建设,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推动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同时对天使投资下的小微初创企业的设立条件、产权结构、治理方式等作出相应立法规定。

(二)强化政府引导,建立天使投资税收优惠制度

由于政府引导基金限制较多,制约了部分行业初创企业发展,建议政府助推各行业初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降低政府基金投资门槛,减少行业限制。与此同时,政府可逐步尝试在税收方面为天使投资提供优惠,给予税收减免,降低天使投资人所承担的税负额度。从税收政策入手,引导更多海内外民间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扩大天使投资规模,推动初创小微企业发展。

(三)完善退出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创业板市场机制。建议通过建立和完善创业板市场机制,在信息披露、企业盈利能力、净资产要求标准等方面,研究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促进创业板公开上市,保证中小企业和投资人获益。另一方面要鼓励大企业并购。大企业并购也是天使投资退出的重要途径,建议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对处于发展中的初创小微企业进行并购。

天使投资为小微企业初创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政府应当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实践中摸索建立适用于我国的天使投资法律保障体系,改善政策环境,使法律保障成为天使投资强心剂,助推初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责任编辑: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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