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集装箱运输畅通的法律保障研究
——以连云港港口为例

2016-11-02 06:48薛玉飞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连云港集装箱港口

薛玉飞

(新疆财经大学 法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



“一带一路”集装箱运输畅通的法律保障研究
——以连云港港口为例

薛玉飞

(新疆财经大学 法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

通过调查分析连云港港口集装箱经济发展现状和连云港集装箱物流运输实际情况,连云港港口存在以下问题:集装箱运力过剩;缺乏集装箱物流运输班列的完整体系;新疆口岸交通枢纽中心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有多个方面的原因。解决上述经济发展环节问题离不开法律机制保障研究,从以下出发点入手:完善集装箱物流运输的国内法律规范,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更多支持;集装箱物流运输的国际协议保障;集装箱物流运输的实践操作规范。

集装箱物流;运输畅通;法律保障机制

一、 连云港港口集装箱经济发展概况

“港口”是区域经济繁荣的标志,港口经济贸易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热门方向。当前,中国东部沿海已经形成初具规模的港口经济带,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拉动力。在这其中,连云港港口就具有无与伦比的战略地位,它作为“一带一路”在中国境内路线上的东端,向东连接韩国、日本以及东南亚等国开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加强了日韩、东南亚港航贸易合作,积极拓展与新加坡国际港务、韩国兴亚海运、巴西淡水河谷、伊朗海运、台湾阳明海运等知名航运企业的战略合作关系;向西强化与上合组织、欧洲等国家的运输合作。同时,针对国内沿线地区联动,与乌鲁木齐、霍尔果斯、兰州、西安等中西部重要节点城市签署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协议。总体来说,连云港港口经济增长迅速,对外贸易额显著提升,其中在2015年,由于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其出口额40.56亿美元,下降6.9%,进口额39.78亿美元,增长8.3%。如下图1所示:

对外贸易额(亿美元)

表1 港口吞吐量及同比增长率

表2

“一带一路”背景下,截至2015年底,连云港海铁联运年均超过20万标箱,保持全国领先地位。2015年连云港港全年完成货物吞吐量2.1亿吨,同比增长0.32%;集装箱500万TEU[1]。如图表2所示。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港口口岸发展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例如,港口综合竞争力与国家战略定位要求还有差距;港口服务功能还需提高;港口国际之间运输协定和国内地区之间运输政策体系欠缺等等。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已有“一带一路”经济发展规划基础上,继续探索新方法新思路,而作为港口经济发展的“领头羊”——集装箱物流经济,其在社会经济实践中遇到更多的棘手问题。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陆港和海港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开放口岸和东部地区的沿海港口,那么两者之间的物流运输畅通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解决上述这一问题,可以从经济学角度针对分析,但更重要的是从政策法律角度,通过规范物流运输这一贸易行为从而使交易更为畅通,更好地促动东西部经济互动和我国经济对外贸易发展。

二、连云港港口集装箱物流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连云港港口集装箱物流运输发展现状

连云港港位于我国沿海中部,连云港拥有171.5 km海岸线,沿岸海底普遍沉积着粘土质淤泥,对于港池、航道的疏浚和维护有极大的自然条件便利。连云港战略位置优越,被称为“国际大通道”,其东向隔海相望日、韩,其西向相连我国中部、边疆地区并外向延伸至中亚、西亚甚至欧洲。其物流行业,经济价值不可估量。而且,在连云港港口,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首个实体平台——连云港中哈物流公司,已经成功搭建,在这里集装箱堆积成山并来自多个国家比如哈萨克斯坦、韩国等。集装箱货物主要为二手汽车及其零配件、电子电器产品、一般建材等,向西通过丝绸之路运往中亚五国,逐渐深入地融入“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

(二)连云港港口集装箱物流运输所遭遇的瓶颈

1.集装箱物流运输运力过剩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装箱物流运输、港口口岸建设如雨后春笋;现今,我国海港、陆港口岸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体系。正如杨静蕾教授在《地区经济、交通基础设施与集装箱港口体系集中度变迁》一书中所言:港口体系研究再度成为经济地理研究的热点[2]。但是,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层面政策和法律监管,另一方面各地有关部门尤其是沿海海港港口部门沉迷于自身物流业务迅速发展,单方面扩大物流运输市场供给,忽视集装箱物流业务市场潜在发展能力,导致我国集装箱物流运输发展脱离实际需要,最终致使运输运力过剩,进而港口为一己私利相互之间陷入恶性竞争。与此同时,全球集装箱航运业同样面临这一问题——集装箱物流运输运力过剩。港口企业的航运业务一味扩大或将使港口企业的赢利水平相对较为稳定这一现实深受其拖累。

2. 集装箱物流运输班列的完整体系尚待完善。 集装箱班列是实现箱、车利用率最大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从实地调研连云港港口的结果分析,首先,集装箱物流运输西向线路返回货物主要产自中亚国家,比如有铝锭、化肥、石材、生铁、番茄酱、聚酷切片、牛皮等;其次,国际直达班轮航线可以提供至日韩、东南亚甚至到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再次,内贸集装箱班轮航线可提供至大连、青岛、上海等地。但是,目前集装箱班列运输,在以下方面存在弊端:循环对流运输、车底固定循环利用等,同时在集装箱班列运输的箱、车运行时间以及循环周转等方面的影响仍显不足[3]。“一带一路”经济带仅仅有海港港口类似于连云港港口是无法完成的。

(三)“一带一路”西口岸-新疆陆港口岸交通枢纽问题

“一带一路”经济带,它东起中国东部沿海尤其以连云港港口作为支撑,向西穿越新疆阿拉山口和霍尔果斯口岸延伸至西亚,这给予连云港港口一个机遇和新的挑战,借助经济带建设,连云港港口可以向西畅通无阻地发展集装箱物流经济,摆脱仅仅依靠向东的远海贸易依赖,而新疆作为出境贸易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口岸建设是经济带建设中必要甚至关键部分,这对双方来说相得益彰。完善新疆陆港口岸拓展和优化,不仅仅有益于新疆自身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境贸易交往,而且连云港港口完全可以凭借“一带一路”的建设进一步发展内陆集装箱贸易从而向西通过新疆陆港口岸出境,将新疆西部边境地区和连云港市建设为“一带一路”经济带上的东西“明珠”,刺激中国进出口贸易。

陆港口岸建设必须重视自身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如果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一点,那肯定出现唯心主义形式的极大错误。交通基础设施更应该是陆港口岸发展的“先天条件”,因为只有交通畅通,社会交流才会频繁,经济贸易才会繁荣。目前,新疆已经形成初具规模的交通网络,但是新疆面积大,自然条件不宜,再加上疆内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新疆交通网络仍旧无法和内地省份相比。这样,新疆“阿拉山口”和“霍尔霍斯”口岸发展就略显单调,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道路畅通是头等大事,新疆交通运输作为国家“一带一路”的枢纽仍就略显单薄,必须加大力度完善优化疆内综合交通网络[4],如何更好地对外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新疆经济社会现实情况,需要国家和当地政府仔细斟酌一番。

三、集装箱物流运输畅通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集装箱物流运输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自从实施“五年规划”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因此,《纲要》的制定对当下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治经济”的概念在《建议》中被明确提出,进一步强调在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法律的角色定位——从辅助性上升到主角地位。如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法律的强大功能,如何建立法治经济,如何将法治经济从形式性扭转为实质性,这些问题对于我们仍旧有一定的挑战。但是,我们又何生畏惧,处在经济社会的大环境中,不仅仅是经济专家或者法律高级知识分子,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去建言献策,因为我们就是经济社会的亲身经历者。在经济与社会中,我们似乎已经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丝丝的了解,而“经济的法律分析”理论又引起我们一股莫名的骚动,因此,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研究集装箱物流运输的法律保障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集装箱物流运输畅通法律保障的可行性

在经济学中,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学术界陈述为“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形象比拟,甚是惟妙惟肖!由此深受启发,个人尝试将“法”“经济”关系中“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关系媲美于上述二者关系。之所以将法律定义为“看不见的手”,是因为经济生活相比较法律而言更加具体,从而将二者无缝对接。

1. 任何法律都是直接为经济利益服务的。法律是什么?分清“法律”一词的三种含义,会对我们有帮助[5]。其中第三种是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和权力之渊源的法律,“本法”看上去是在命令和授权,是在引导和禁止,这一事实使得人们直觉地假定法律确实是一种东西,或许是一套东西,特别是规则,或,如果不是规则,那也是规范和原则[6]。“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说,要比法律变化快。”那么法律的“时滞”问题会在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中表现出来。“社会学”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在社会行为的领域,我们可以发现各种规则,这一实际存在的可能性称为“习俗”,换一种手法就是“习惯”。然而现在习惯法和法律之间的转变,并不存在一条界线[7]。(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保障的不只是经济利益,而是极其多样的利益。正视这一现实,我们可以以“社会”切入点,在“法”与“经济”之间架起桥梁,把法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搞活。通过对历史横向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条主线: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定一系列经济活动“习惯”或“准则”或“惯例”,营造社会环境朝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进步,最终整个社会环境日趋优化,经济活动自然活跃起来。这也就和上述对“法”“经济”之间相互关系探讨相得益彰,凸显研究二者之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法律”这一定义定调为“法”与“经济”之间作用桥梁,从而形象比拟为二者之间“看不见的手”,社会生活需要我们亲自经历,任何矛盾和利害关系需要我们去反映和体悟,通过“法”可以解决争议,厘清关系,刺激经济,反过来,通过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活质量,进而“法”的“治”有更好的社会环境。欲寻求平衡的支点,就要坚持“法”对“经济”的规划,或者说是“法治下的经济改革”。“创新是生产力,法治也是生产力”,中国能否做到可持续发展,没有制度保障或者法律保障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法治”建设也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如何建设中国“法治”?基于李步云教授“中国法治十条标准”,建议从以下角度开展:第一加强法制顶层设计,不要盲目立法,更不要立法理想化。法治建设必须以“良法”为前提,否则容易侵蚀孕育社会秩序的“土壤”;第二法治更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第三建立“法治社会”,建立“法治监督体系”。

2. “经济法律分析”的中国本土化。罗纳德·科斯认为法经济学是研究不同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该部分研究可称之为“经济的法律分析”[8]。“经济的法律分析”深刻揭示了法律系统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从科斯定理及其衍生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外部性”即交易成本和效率与法律制度之间有密切联系。如果可以将其划为微观和宏观之分,其实不难发现,科斯是站在经济发展微观角度考虑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因子的影响,但是物则内外有别,两者要兼顾,才能跨越式推动经济发展。因此,建议重视“经济的法律分析”宏观角度,统筹兼顾,运用法治促进社会经济环境改善和法律制度手段研究经济,更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四、集装箱物流运输畅通的策略及建议

(一)完善集装箱物流运输的国内法律规范,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更多支持

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相比,我国还存在较大差距,有待立法规范。在目前情况下,我国集装箱物流立法存在着如下问题[9]:1. 顶层设计缺失,缺乏配套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2.我国与集装箱物流运输相关法规体系(如图3所示);[10]与国外法律集装箱运输要求尚存“代沟”。

表3

综合以上资料分析,集装箱物流运输国内立法建议:第一,加强立法方面顶层设计规划,比如:《物流运输基本法》;第二,基于国内既有集装箱物流运输规范,衔接国际集装箱物流立法。

(二) 集装箱物流运输的国际协议和机制保障

1. 建立国际集装箱运输行业协会。与单个管辖单位相比,“多中心政治体制”[11]讨论将更着眼于更为困难的竞争、冲突及其问题,而且大多数大城市地区都拥有非常复杂且复杂的“框架”。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国际条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运输条约明显偏向承运人,亦即海上运输大国的利益,对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较大的限制、设计了很多免责条款。而后来的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曾试图扩大承运人责任范围而相对小众。这对今后国际货物运输条约的制定敲响警钟。

3. 跨区域协调合作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国与国之间通关手续肯定大相径庭;我国国内城市之间铁路或者公路道路条件未必一致;在一定经济区域内,跨区域协调合作机制完善尚需时日;应营造和平与合作的经济贸易环境,打击恐怖主义。

(三)集装箱物流运输的实践操作规范

规范实践操作,笔者建议具体解决措施如下:第一,“集装箱经济”的实践参与。“社会行为”可以由“目的合乎理性”[12]情况决定,“集装箱”经济行为有利于刺激社会类似行为,培养社会意识氛围,调动一切有利于集装箱物流运输的其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规范经济行为有良好的促进意义。第二,“一带一路””战略下港口转型升级。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其着力点在于互联互通,把整个物流网络衔接起来;在“供给侧改革”中推动港口转型升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第三,集装箱物流运输贸易协议谈判。“物流运输畅通协议”制定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定性分析,比如文献研究、访谈和问卷调查;还有定量分析,比如:海关、行业协会等贸易流量变动,以确保贸易协议制定“有效性”[13]。加快法律协议制定安排。

在十三五时期,整个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需要法律制度保障,更需要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理论创新。片面强调经济而忽视法律或者片面强调经济而忽视法律,必然陷进理论狭隘中心,对于二者之间关系产生意识错误,这将是后果不堪设想的。基于此,法治经济发展定位于社会需要,以社会为出发点,强调社会在法律与经济二者之间的介质作用从而对双方产生良好循环促进,这才是法治经济的着陆点。

[1]连云港市统计局.连云港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G].连云港统计年鉴,2016-03-10/2016-05-06.http://xxgk.ly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37/site/art/2016/3/25/art_42266_110384.html.

[2]杨静蕾,等.地区经济、交通基础设施与集装箱港口体系集中度变迁[J].经济地理,2014,(2).

[3]张义忠.推进东行班列开行促进海铁联运发展[J].大陆桥视野,2011,(2).

[4]周江华.浅谈构建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交通枢纽中心战略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5).

[5]R.M.Dworkin.“Introduction,”in The Philosophy of Law[J].England:OUP Oxford,1977:89.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39-140.

[7]【德】马克思·韦伯.论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105-110.

[8]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2005:163-165.

[9]杨柳,李红昌.关于集装箱物流标准立法的探讨[J].物流技术,2009,(4).

[10]朱晓宁.集装箱多式联运通道规划理论与方法的研究[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99-100.

[11]【美】迈克尔·麦金尼斯著.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56-60.

[12]【德】马克思·韦伯著.经济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7-59.

[13]贺平.贸易政治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478-480.

(责任编辑:杜婕)

The Legal Guarantee Thought of the Container logistic Transportation Smooth in the "One Belt One Road":Taking Lianyungang port as an Example

XUE Yu-fei

( 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Ulumqi 830012,China )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Lianyungang port economy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ontainer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Lianyungang port has the following problems: container excess capacity;The lack of container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trains full system;Port traffic hub problems in Xinjiang. the formation of these problems have multiple reasons.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so research of the legal guarantee mechanism should start from the following point: the perfect container logistics domestic legal norms, striving for more national policy support;Container logistics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guarantee;The practic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of container logistics.In the new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Lianyungang and Xinjiang provinces will be inevitably into the fast lane in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xchanges.

Container logistics;Transportation Smooth;the Legal Guarantee Mechanism

2016-07-18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校级产学研基地科研项目研究(XJUFE2015210056)

薛玉飞(1991-),男,山东聊城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F220-21;D09

A

1008-7605(2016)05-0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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