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曲忠诚的悲歌

2016-11-03 11:01朱明勇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3期
关键词:设点开庭志成

朱明勇

亡命归来

接手案件以后,我得会见我的当事人,可是这个案子的有意思之处在于,检察机关并不知道被告人在何处,我就更不用说了。

也许是心灵感应,当我正想着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一个消息传来,三名警察中有人与家里联系上了,询问案件的进展。我及时与公安局的领导沟通说,这三名警察跑了这么久也不是办法,我认为这个案子可以作无罪辩护,我会尽最大的努力为他们争取无罪的结果,至少要保住他们的公职身份。

公安局的领导问我有没有把握,我说按常理律师是不可以为委托人做这样的承诺的,但是既然你们这么信任我,还托了几层关系找到我,我也就斗胆直言了。我分析说,上级政法委领导不是说了,谁也不准干预法院办案,完全相信法院吗?那么现在是异地管辖,干扰相对会小一点,我认为只要这法官还有点良心我就能说服他判三名警察无罪。我的底线至少是免除处罚,如果达不到这样的效果我就到最高法和最高检去反映这个案子,还会争取媒体的关注和舆论同情,最终一定不会让这三名警察坐牢的。

另外我又提出一个建议,既然跑了,那也不能轻易被抓住,如果几名警察在路上被任何一个地方的关口卡住,就完了。干脆不如将计就计,让家属告知这几名警察找一个就近的信得过的公安局或者检察院投案自首算了。最好是到某一个交警队投案自首,然后在交警队作好笔录和自首认定材料后再通报检察院。这样本来逃跑的事情还可以换来一个投案自首的机会。加上政法委协调得回来后说不羁押,那就好好等着开庭吧。即便有罪,那么这个自首也是有意义的。

局长一听这样的方案连声说好,并马上想办法让其家人尽快联系他们回来。

几天之后,这三名警察在完成投案自首后被公安局领导亲自交到检察院手里。谁知检察院并没有兑现之前的协调会承诺,立马将这三名警察送进了看守所。

这样的举动,让公安机关措手不及,更让他们不好给这几名警察的家人交代。说得好好的回来开庭,不进看守所,但是刚回来第一天就被送进了看守所。这种失信谁也承受不了,几家人情绪激动又找到公安局要人。

在这般情况下,公安局的领导们也无语了。负责联系我的那位领导只好对我说:朱律师,你都看到了,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这官司只能赢不能输啊。

我说既然这样,那就上法庭吧,他们有本事“抓”,我们就有本事“放”。

案情焦点

检察院反反复复,罪名变来变去,并非没有收获,他们一开始认为三名警察是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在检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这样的逻辑后来发现演绎不下去,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这几名警察在节日里半夜坚守岗位怎么就变成了不负责任,怎么就成了

“玩忽职守”犯罪。所以,在案子送到公诉部门后,又有人认为,这属于滥用职权,半夜随意查车,导致事故发生。但是研究又研究后他们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警察在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时必须“立即予以纠正”。那么,这三名警察在凌晨四点发现有超载1000%多的车辆连续通过重要桥梁时,是该管呢还是该视若不见?这样分析下来,几名警察查车的行为套用滥用职权罪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

再后来,检察机关终于在一份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找到了一个他们视为法宝的条文,也正是因此,检察机关最终将该案的罪名又改回“玩忽职守罪”。

被检察机关视为“宝贝”的条文是这样写的:“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牌、反光锥筒。”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当晚三名警察在路口查车时并没有按照公安部的规范操作,也就是说没有在被查车辆200米开始,“每隔50米至100米设置一个反光锥筒”,也没有“设置引导车道”,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他们认为,这可不就是“玩忽职守”么。

但是我发现检察机关这样的法条引用完全是断章取义,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该条款适用的基本前置条件。在这个规范性文件中,该条文指的是“设点检查”应该做到的情形,而本案是“巡逻中检查”,并不是“设点”检查。如果不考虑这样的不同,那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在大街上看到警察查车都有设置200米远的反光锥筒吗?如果法条是这样要求的,那么每个红绿灯路口岂不是要将马路连起来也不够200米长的地方用来摆放反光锥筒,任何警察看到有人违章或者肇事逃逸后,岂不是必须先摆好200米远的反光锥筒才可以查车,那时候还不知道违法肇事车辆跑到哪儿去了。

这样分析后,我就觉得完全可以说服法官,因为这样的道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更不能故意抛弃前置条件,曲解法律。

一审开庭

既然检察机关把人给抓了,那我就开始与法院沟通尽快开庭。不久该案在潢川县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是一名年轻女法官,公诉人是两名男性检察官,三名警察身着便装坐在一条排椅上,昔日的公检法在法庭上演变成这般布局,倒也耐人寻味。

由于是异地审判,前来旁听的人并不多。三个被告人也就我一个辩护人,程序上还是要走被告人自己辩护的环节,在质证和辩论的时候我就一并将三名被告人拉在一起辩护。

向志成在法庭辩论时发表了一番语重心长的演说,另两名被告人几乎不说话,我的辩护除了严密的法条分析外,重点就是针对法官和检察官阐述基本的常识、道理。我觉得这个案子法律适用很简单,但是在一个已经进入司法怪圈的游戏里,你刻意去解读法理反而不一定能打动人心,有时候可能会越说越说不明白。我就从几名警察恪尽职守、日夜值班、24小时无休的工作状态讲到所谓的“被害人”一遍又一遍的“敲诈”公安机关,无非就是凭着一个过气的省领导的批示而已。我还从基层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种种艰辛,特别是三名警察几个月来寄人篱下、隐瞒身份、提心吊胆、夜不能寐的困境,讲到他们在广东的三无工厂里打黑工时还经常被人欺负也不敢吭声的遭遇。从向志成的妻子在大学时代就为了照顾向志成瘫痪在床的父亲而嫁给了他,本指望将来能有幸福的生活,而今丈夫却因夜夜坚守岗位还要遭受身陷囹圄的苦难,讲到公安机关迫于无奈,搭救部属无力,导致三名警察亡命天涯的悲情故事。讲着讲着,我看到被告人中有人流下了眼泪,我感到,再讲下去似乎我自己都要泪流满面了。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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