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困境和未来

2016-11-04 15:46马强王军
财经科学 2016年8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金融监管风险控制

马强 王军

[内容摘要]小微企业长期存在的贷款难题和庞大的民间存款缺少投资渠道问题,成就了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爆炸式增长。发展初期,由于填补了金融市场的空白,P2P网贷得到政策的支持并急速扩张。然而,监管的缺失使得各种问题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平台数量激增,倒逼政府加强监管。美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良好,得益于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企业内部严格的风控机制,其运营和监管模式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可从加强监管、完善征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借贷;金融监管;风险控制

一、引言

2013年以来,得益于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提升,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当下我国要通过制订“互联网+”政策和计划,全面推动移动互联、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健康有序成长。

我国金融业竞争不充分,商业银行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导致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题,这已成为阻碍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小微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间接渠道融资,但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较小,缺少房产、地产等抵押品,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财务制度通常也不规范,导致其在申请银行贷款时较为困难,难以获得其发展所需资金。与此同时,我国民间有近50万亿元庞大的居民存款缺少投资渠道,这些存款多为小额资金。

政府的支持、金融行业存在的市场空白、小微企业贷款困难以及民间存款缺少投资渠道等多方面的原因,推动了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和壮大。网络借贷的初衷是借助网络这个快捷便利的渠道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信用支持为投资人和借款人建立联系,以此弥补市场空白,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题,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实现多方共赢。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一种,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2015年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量已达2595家,但同期问题平台的数量也高达896家(见图1)。本文拟通过深入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和问题,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以期为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建议。

二、文献回顾

(一)P2P网络借贷的内涵及模式

谢平和邹传伟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资源配置情况和信息利用效率,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于传统通过商业银行直接融资的模式,也不同于通过资本市场间接融资的模式,而是一种具有颠覆影响的新融资模式。乔海曙和吕慧敏从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了金融市场的供需矛盾,他们认为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网络借贷行业迅速发展壮大。吴晓灵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功能的本质,而是以互联网作为中介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叶湘榕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把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分为纯平台模式、保证本金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四类。

(二)P2P网络借贷对我国传统行业的影响

刘明彦认为,相比于商业银行,P2P网络借贷具有诸多优点,比如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监管成本远低于商业银行等,还可以通过大数据获取更多的有用信息,因此会对商业银行形成一定冲击。郑志来基于“互联网+零售”的视角展开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对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产生较大影响。李炳和赵阳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冲击,认为互联网金融既可以通过提升金融系统基本功能来促进经济增长,也会由于过度创新给宏观经济带来风险。龚映清深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改变了证券行业的价值实现方式,弱化了证券行业的金融中介功能,重构了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格局,最终加剧了行业竞争。

(三)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及监管

蔡水花基于借款人的视角,对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可能存在的合法性风险、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了分析。吕祚成通过分析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现状,以及韩国、英国和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网贷的立法提出相关建议。李鑫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限制了正规金融的发展,使得不受监管的非正规金融得到发展,监管的缺失使得P2P网贷行业出现诸多问题。

三、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状况

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出现在英国,传入美国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代表公司Lending Club于2014年12月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网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探索、扩张、爆发以及野蛮生长四个阶段。

1.探索阶段。2007—2010年为我国P2P网贷行业的探索阶段。网络借贷引入我国后,在本土化创新的过程中逐渐被投资者接受,P2P金融的知识也逐渐被普及,这一时期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缓慢。创业人员大多有国外互联网行业的从业经验,但民间借贷和金融从业经验较少。早期运营模式主要为复制国外的模式,基于征信体系进行审核贷款。由于当时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并不完善,因此行业发展缓慢,风险水平较高。

2.扩张阶段。2011—2012年为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扩张阶段。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发生变化,一些有线下借贷经验的人员开始尝试建立网络借贷平台,平台数量和投资人数有所增加。线下的借贷经验使平台的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但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偶有因挤兑导致的平台倒闭事件反生。

3.爆发阶段。2013—2014年为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爆发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较为宽松,2013年商业银行贷款的收紧使小微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这也使得不少创业者看到了网络借贷行业的机会。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和互联网巨头也开始创办P2P平台,平台数量和规模大幅增加,伴随着规模的快速扩张,问题平台也开始出现。

4.野蛮生长阶段。2015年起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进入野蛮生长阶段,截至2015年年底,平台数量接近2600家,但问题平台数量也激增至900家,同时问题平台的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其中,e租宝的涉案资金超过500亿元。为防范风险,政策开始收紧,规范和监管性质的政策陆续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监管层开始严格规范网络借贷行业以使其尽快走上正轨。

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P2P网贷规模已经成为世界第一。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接近l万亿元,相比2014年成交量增加近3倍。2015年10月,我国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首次超过1万亿元。随着网贷成交量的不断上升,行业贷款余额也在不断增加。2015年年底我国P2P网贷行业的贷款余额超过4000亿元,超过2014年的4倍以上,但目前网贷行业的贷款余额远小于传统金融行业万亿元级别的市场规模,尚有较大的增长空间。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和企业宣传工作的加强,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也快速增长,2015年网贷行业的投资人数接近600万,借款人数接近300万,相比2014年的110万和60万大幅增加。

(二)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问题

早期对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较为宽松,缺少相应的惩处机制,主管部门也不明确,导致出现诸多问题平台,给消费者造成巨额损失,也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1.行业发展差异较大。发展初期的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诸多公司涉足网络借贷行业,但行业差异较为显著,一些公司通过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第三方担保等风控机制,实现了健康平稳的发展;而另一些公司成立之初就以欺诈为目的,最后以“跑路”结束,还有部分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在宣传过程中夸大自身收益,弱化风险提示,以此诱导消费者盲目投资。

2.商业盈利模式尚待验证。目前网贷企业的盈利性较差,线上和线下企业都难以实现盈利,大多处于亏损状态,即便最著名的两家美国企业Lending Club和Prosper也仍处于亏损状态。如何开发出一种可持续的商业盈利模式,已成为该行业急需探究的问题。

3.金融配套设施尚不完善。P2P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基础设施的支持,比如法律基础、征信体系等。目前我国仍缺乏这些基础设施。直到2015年年底,银监会连同多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国才有了正式的监管法律,之前长期法制基础的缺失使得整个行业的规范性较差。此外,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也使得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多不支持网贷企业的运作模式,P2P平台无法在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账户,普遍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资金清算,银行和监管体系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督,使客户资金风险进一步增加。

4.问题平台对行业发展形成冲击。前期监管的缺失使P2P网贷行业出现同质化的野蛮增长,e租宝、大大集团等一些不法平台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进行赤裸裸的欺诈,大量问题平台的曝光引起消费者对于行业的恐慌并出现挤兑提现,使行业里的正规经营平台也受到冲击。

(三)我国问题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分析

我国的问题网贷平台可以分成两种:一种在成立初衷就是以欺诈为目的;另一种是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管理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最终主动或被动陷入庞氏骗局。这些问题平台可分为简单自融、多平台自融自担保和庞氏骗局3种模式。

1.简单自融模式。为吸引投资者,这类平台通常采取高息、拆标的手法,一方面承诺高收益;另一方面放出大量金额大、周期短的标的,利用投资人的逐利心理进行融资。以钱海创投为例,据媒体报道,该平台大部分借款人都是来自浙江瑞安,用以抵押的房产、设备、车辆等也全部都在瑞安登记。该公司只有一个账户,其余均为平台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大部分资金都经由个人账户流向浙江,属于典型的自融平台模式(见图2)。

简单自融模式的平台主要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第一,资金流向符合资金池特征,投资人的资金通过支付平台和P2P网贷平台直接流向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并用于其他用途;第二,借贷者多为关联企业,当关联企业的运营出现问题或者遇到挤兑提现时,平台难以应对;第三,P2P平台会在短期推出大量高收益标的供投资人选择;第四,资金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特征,平台控制人会把大量资金直接转入关联企业账户;第五,投资者的资金除用于关联企业的融资以外,还用于民间借贷。

2.多平台自融自担保模式。与简单自融模式不同,此类平台控制人往往同时建立多个平台,平台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用于满足自融需求。为吸引更多投资人,不少P2P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并夸大担保公司的作用,实际上这些平台和担保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或法人控制。其本质是平台自我担保,通过复杂的技术手段使投资人无法辨识,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以聚宝贷平台为例,包括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借贷服务等7家公司的成立时间非常接近,其中5家公司具有同一法人。资金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入平台账户后直接进入关联公司,之后在关联公司之间流转后流向法人及其控制的账户,平台控制人最终将融到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见图3)。

多平台自融自担保模式的平台主要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第一,平台自身资金账户较少,平台之间资金来往频繁,投资者的资金最终大量流向平台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中;第二,担保公司与平台关系密切,高度关联,甚至为一个控制人;第三,担保公司并无主营业务,通常就是为了给平台提供担保而成立;第四,投资者的资金通过平台控制人后,除用于关联企业的融资以外,还大量用于民间借贷。

3.庞氏骗局模式。此类平台采用资金池的方法,与自融模式不同的是,新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控制人的账户后并没有进行实际投资,而是用于归还旧投资人的本息,在无法偿还投资人本息后选择跑路。以鹏城贷为例,平台承诺的收益率一直在30%以上,平台所属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直接汇入平台控制人账户,但平台控制人除把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人还款以外,并没有给任何借款人,资金基本处于空转状态,尤其是在平台倒闭前两个月时间里,这种趋势更加明显(见图4)。庞氏骗局平台主要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第一,利率远高于正规平台,前期还款及时;第二,平台控制人通过展现自己的资金实力,如豪华办公环境、豪车、大肆宴请投资人等,用以掩人耳目;第三,平台标的通常宣称有抵押物;第四,平台资金汇总到平台控制人的账户后,并没有进入真实的借款人手中,而是在平台进行空转,资金始终控制在平台控制人和股东账户中,最后实际控制人卷款潜逃。

从以上3种运营模式可以看出,问题P2P平台的共同特征为前期通过高收益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法律约束的缺失使平台的运营游走于灰色地带,监管的缺失又导致运营过程中信息披露的不透明,以致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被发现,最终问题暴露时损失已无法挽回。

(四)我国网络借贷行业问题的原因分析

小微企业选择网络借贷的重要原因是缺少抵押物而无法在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因此不得不寻求利息更高的网络借贷,使得网络借贷的风险要高于商业银行。但是投资者通常只关心投资收益,对投资的风险了解甚少,这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信息的收集和甄别,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让投资者可以把钱投给诚信度高,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借贷企业的信用评价以及投资项目的分析和评判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但是不少平台所关心的并不是如何克服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投资风险问题,而是一味的想把平台规模做大,最后导致出现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不到位。尽管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属于互联网借贷中介业务,但是平台公司一般注册为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或电子商务类公司。从第一家网贷公司出现到2015年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处于立法空白境地,导致其实际运营过程中恶意竞争现象较为普遍。与立法不完善相对应的是对网贷行业监管的不到位,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完备的监管体系对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监管限定经营边界减小了运营风险。但早期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并不明确,监管的缺失造成了网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信息的不透明,并蕴含了一定的道德风险,大量P2P网贷公司出于生存本能游走于法律边缘。

2.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整体信用环境处于较低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尚未对P2P平台开放,而且该系统本身的数据也不完整。此外,我国信用体系的法律建设过于落后,针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少,法律法规的缺失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惩罚机制的不健全,违法成本过低致使不能对信用犯罪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个别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不严格执法甚至包庇信用犯罪行为,这进一步加剧了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不论从行业整体运行机制、行业规模,还是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来看,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3.网贷企业组织结构不完善。金融企业通常都为组织结构复杂、规模庞大、资金雄厚的企业,需要大量人力和资金来组建风控与合规部门。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部分P2P网贷平台成立之初并没有足够的资本设立此类部门,组织结构不完善,风控能力较差,投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借贷行业来说,成本低、周期长的贷款通常为优质贷款,优质贷款规模的持续增加会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使收益进一步得到保障,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形成良性循环。但我国并没有这种成熟的投资环境,在部分网贷公司的误导宣传下,多数投资人的投资理念存在误区,他们更青睐回报率高、周期短的产品,这使得部分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在没有对应投资标的的情况下恶意承诺高收益,被动陷入新账补旧账的庞氏骗局,最终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蒙受损失。

4.风控机制过于简单。P2P网络借贷的最大特点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为陌生人之间建立资金通道。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P2P平台的风险识别能力变得至关重要。但目前多数P2P平台的管理焦点都集中在贷款回收上,对贷款人的风险识别工作远远不够。P2P网贷企业主要采用线下征信、收取保证金和引入担保机构等传统方法,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导致借贷端的违约风险增加。虽然多数P2P网贷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事前信用审核机制、事后风险赔偿机制,但通常手段单一且缺乏事中控制,一旦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发生信用危机,平台一般无法及时知晓并采取措施,在缺乏专门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情况下,对可能发生的恶意欺诈行为无法采取有效应对手段。

四、美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经验

P2P网贷最早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并被普通投资者所熟知,但美国鲜有P2P平台跑路事件。不仅如此,美国的P2P金融企业在信用评级、监管合规以及风控等方面都做得井井有条,美国P2P网贷行业健康有序的运行得益于政府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企业内部严格的风控系统。

(一)美国政府完善的监管体系

美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主体为联邦证券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的监管侧重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其复杂的信息披露手续、高昂的注册成本等都使得P2P行业的门槛很高,直接把资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企业拒之门外。

由于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在美国P2P网贷行业受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约束。此外,美国的银行因参与到P2P网贷的商业模式中,美国对于银行业的监管法律也被适用于P2P网贷行业。这些法律主要包括《诚实借贷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金融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银行保密法》以及《公平债务催收法》等。

美国对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十分注重信息披露,规定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细节需进行详细的披露。此外,2010年7月美国正式通过《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并成立消费者保护局,这意味着美国金融的监管从多头联合监管转变为统一监管。E15]此后,美国审计总署又针对P2P金融行业发布了《人人贷行业发展新的监管挑战》,提出可采取两种思路对P2P金融企业进行监管:一种是原来的多部门监管,包括联邦和州证券监管部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另一种是将各部门权力集中到单一部门,报告认为可以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为单一监管部门。

(二)企业内部严格的风控机制

严格的监管只是P2P网贷行业健康运行的基础,企业完善的风控机制所产生的制约平衡才是长久之道。在P2P网贷出现之初,美国社会已经形成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可以使网络借贷企业更容易了解交易各方的信用情况。此外,P2P网贷平台还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信用评分机制。以美国最著名的网贷企业Lending Club为例,Lending Club通过FICO征信数据开发了自己的评级模型,所采用的借贷模式是在国家信用体系基础之上的再次创新。P2P平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仅作为一个信息中介而存在,投资者主要依据借款方的FICO信用评级分数对投资者进行信用评估,平台对投资活动不进行担保。借助FICO信用评分系统,Lending Club能更加便利地区分各种风险,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基本信息,LendingClub将贷款分为A-G七大类。其中:A类等级最高,风险最小;G类等级最低,风险最大;A-G风险逐渐递增,以此来决定每笔贷款的利率(见下表)。贷款人需要最低信用评分达到660分,贷款申请才会被采纳;若达到780分以上,贷款则可享受最优利率。

Lending Club贷款评级系统

个人贷款的主要形式为信用卡贷款,美国信用卡贷款的年利率为18%。Lending Club通过其完善的信用评分机制和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大大降低了个人贷款成本,使个人贷款的平均利率下降到11%,远低于传统金融机构。对借款者来说,注册成为Lending Club的会员后即可提出自己的贷款需求,平台审核借款人贷款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将其借款信息发布于平台,并最终可得到额度不超过3.5万美元的贷款,通常贷款期限为3~5年不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不同,其贷款利率也为6%~24%不等。对投资者来说,投资额度从25美元起,最低投资期限为一个月,根据其投资标的的不同,可获得5%~13%的年化收益率。此外,Lend-ing Club贷款效率非常高,通常在一天内便可完成贷款人资格审核,通过后第二天就会将这笔贷款列到平台上供投资者投资。通常7日内可集齐贷款,并于1—2日内发到贷款人手中。

Lending Club能够获得成功,严格的监管体系、健全的信用系统以及严格的平台风控机制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借贷行业有了正式的法律法规。随着监管的加强,违法违规平台将会彻底退出市场,一些缺乏竞争力的平台也将逐步退出市场。网络借贷行业的分化将会加速,行业的发展将逐渐从初期的同质化野蛮式增长模式转变为各有所长、各有所精的发展模式,行业并购也将出现并成为常态。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还应从以下三方面人手以确保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实现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题,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渠道。

(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完善我国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详尽的失信惩罚机制。当前我国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第二,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政府应努力打造一批实力强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并为这些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第三,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我国对信用产品的使用较少,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政府信用背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使信用成为人们日常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加强风险评价体系建设

评价体系对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借鉴国外相关行业的风险评价实践和经验,并根据我国P2P网贷行业的自身特点,研究设计出一套完善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评价规则和具体操作办法。利用风险评价体系对P2P平台进行评价,也可尽早发现P2P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使其及时改进,降低运营风险和投资人风险,最终提高P2P平台质量,降低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双层架构可大大减少监管成本。政府监管的同时,行业采取自律管理,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会员单位做出详细的规范和要求,通过行业自律发挥市场监督作用。我国的P2P网贷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多家地方性行业协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业的运营,但由于缺少相应政策法规,致使多数自律协会的公信力不足,无法对其会员单位形成有效约束。2016年3月25日,国家级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今后运行过程中仍需进一步细化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制度,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让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入自律协会,让问题P2P平台和以欺诈为目的的平台失去生存的土壤。

经历多年野蛮式扩张后,2016年我国P2P行业将迎来拐点,野蛮生长的时代终将结束,规范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行业在调整方向和道路后泡沫终将会破灭,顺应趋势并在监管框架下不断创新的企业将成为最终的胜利者,我国的P2P网贷行业也终将走上正轨,真正为小微企业的壮大,为我国经济转型成功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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