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的范畴化研究:基于认知的理据

2016-11-06 01:42李怀奎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范畴言语命题

李怀奎

(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言语行为的范畴化研究:基于认知的理据

李怀奎

(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传统的言语行为范畴化研究较为关注施事性言语行为的上一层范畴,即各种施事性言语行为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一步归入到不同的类别中,但是没有注意到施事性言语行为的下义层次——命题性言语行为。为了突破传统研究的局限性,弥补Searle间接言语行为定义中存在的缺陷,文章提出了一个新的分类系统,把言语行为分为五个层次,其中的施事性言语行为属于基本层次的范畴,并对施事性言语行为和命题性言语行为进行了甄别。

言语行为类别;范畴化认知理论;间接言语行为定义

一、言语行为的范畴化研究综述

所谓范畴化,就是“对外界事体(事物、事件、现象等)进行主观概括和类属划分的心智过程”[1]96。言语行为的范畴化研究主要有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前者是对言语行为类属系统的研究,后者是对言语行为各个范畴成员语义型式(pattern)的研究。最早从宏观上研究言语行为范畴化的当属Aus⁃tin[2]153⁃163,他认为言语行为包括指事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并把施事行为分为裁决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行为型(behabitives)和阐述型(expositives)等。Searle[3]1⁃29认为 Austin这种只依据施事动词(performative verbs)的分类标准不可靠,在一系列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的基础上,他提出将施事行为分为断言型(assertives)、指令型(direc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表情型(expressives)和宣布型(declaratives)等。诸多学者对Searle的分类持有异议。如Levinson[4]240认为其分类缺乏一致的标准。Huang Y[5]108指出,该分类并没有严格遵循不同范畴相互排斥的原则,比如有不少施事动词既属于断言型又属于指令型言语行为。姜望琪[6]223指出,Searle的分类有三点值得商榷:一是语言和世界的相互适应对于言语行为的分类其实是多余的,适应方向与适切条件也没有任何关系;二是没有对类别数量的限定给予说明(Mey[7]105和 Thomas[8]95也提出了类似的批评意见);三是该分类有一些违背常识之处,比如不应该把提问归属到指令型言语行为中①[9]205⁃206[10]155。 在所有这些批评者中,Leech 以及 Driven & Verspoor的意见大概最具建设性。Leech[9]104⁃105根据施事性质(言语行为对交际者礼貌与否)和社交目的(交际是出于和谐还是竞争或者冲突的目的)的关系,分出竞争类(competitive)、和谐类(convivial)、合作类(collaborative)和冲突类(conflictive)四种施事性言语行为。其中,竞争类包括Searle的指令型言语行为,和谐类下辖承诺型和大部分的表情型言语行为,合作类包括断言型言语行为,冲突类包括一小部分的表情型言语行为。但是,Leech的分类系统并没有能够囊括Searle提出的宣布型言语行为,此外他的分类也违背了排斥性原理:大部分表情型言语行为属于和谐类,而小部分表情型言语行为属于冲突类。在综合Searle和Leech 理论的基础上,Driven & Verspoor[10]155把言语行为分为六类:表情型(expressive)、宣布型(declar⁃ative)、断言型(assertive)、信息型(informative)、指令型(directive)和承诺型(commissive)。 同时,他们认为在六类言语行为之上还应该抽象出一个级别:规制性行为(constitutive acts)、信息性行为(inform⁃ative acts)和强加性行为(obligative acts)。其中,规制性行为包括表情型和宣布型言语行为,信息性行为下辖断言型与信息型言语行为,强加性行为包括指令型和承诺型言语行为。Searle、Leech以及Driven&Verspoor等学者的分类理念本质上和Austin的大同小异,原则上都“基于意义”[7]105。也就是说,都试图给言语行为分出一系列范畴,但是各个范畴成员的最终体现还是以施事动词为依据。

除姜望琪外,国内还有一些学者对此开展了研究,如李怀奎尝试摆脱传统的范畴化理念,把言语行为分为非命题性和命题性言语行为,二者根据语境所起的作用又分别可以分为字面言语行为和语境言语行为[11]。依据Levinson,言语行为可以是一种纯粹的施事性行为(如请求),还可以是施事行为与特定命题内容(propositional contents)的结合(如请求开门)[4]243。 卢植[12]292也述及了言语行为的分类,但是他的研究和Driven& Verspoor[10]的差别不大。

除了以上宏观研究,还有其他一些针对特定言语行为范畴成员的语义型式的微观研究,如Blum⁃Kulka、House&Kasper对请求,Olshtain&Cohen对道歉,Beebeet al.对拒绝的语义型式的范畴化研究就属于微观研究②。以Blum⁃Kulka等人对请求中心语的研究为例,他们认为请求包括直接请求和间接请求两类。直接请求有四种:用祈使语气体现的请求、用施事动词体现的请求、用缓和性的施事动词体现的请求、用需求表达的方式体现的请求。间接请求可以进一步分为常规性的间接请求和非常规性的间接请求。常规性的间接请求有两种:用建议套语体现的请求和用征询前提条件的方式体现的请求。非常规性的间接请求也有两种:强暗示的请求和弱暗示的请求。根据如此分类,可以归纳出言语行为的另一种分类思路:实现言语行为的话语方式总体上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类,这两类示意手段还可以有不同的语义型式。

这些研究强化了言语行为理论在语言学中的地位。但遗憾的是,它们并没有论及言语行为各类属的认知属性,即哪个层次的范畴具有认知典型性,符合人类认知倾向。鉴于此,本文拟在简要回顾认知语言学的范畴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言语行为的范畴化框架,并讨论言语行为各层次范畴的认知属性,以及分类系统的理论意义。

二、范畴化理论要旨及其认知理据

对特定事物的分类或者范畴化,依据的标准不同,会得到不同的结果,但最终都是分裂出多个互为隶属的层级。现代认知语言学中的范畴化理论认为这些层级可以归于三个总体层次:上义层次、基本层次和下义层次。比如在“植物—树—桂花树—八月桂—金桂”的分类中,“植物”属于上义层次的范畴,“树”属于基本层次的范畴,“桂花树”“八月桂”和“金桂”则属于下义层次的范畴。其中,基本层次的范畴成员之间具有最大的家族相似性,是认识和理解事物最直接、最基本的出发点,也是人们对事物进行范畴化的最有力工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本层次具有七个区别于上义层次和下义层次的认知理据:经验感觉的完整性,心理认识上的易辨性,地位等级上的优先性,行为反应上的一致性,语言交际上的常用性,相关线索的有效性,以及知识和思维的组织性[1]137⁃139。

上义层次的范畴附属于基本层次范畴,是在基本层次之上抽象出来的。它没有经验感觉上的完形,因而相对于基本层次来说在心理上不易被识别。例如相对于“鸡”“鸭”“鹅”等基本层次范畴,上义层次范畴“家禽”没有具体可见的形态,缺乏适用于上位范畴内所有成员的视觉完形。上义层次往往依赖于基本层次的范畴获得属性,人们更倾向于列述基本层次中的典型成员来解释上义层次。

下义层次的范畴也附属于基本层次范畴。在“动物—狗—牧羊犬”的分类中,“牧羊犬”一定要具有“狗”的典型特征,比如四肢行走、有皮毛、会吠等,否则不能叫“狗”。不过,“牧羊犬”比“狗”多了一些具体的属性,与“狗”的典型成员相比,其体形更大、感觉更敏锐、警惕性更高、行动更迅捷、性格更凶猛。

这里有必要厘清划分事物类属和研究事物本身内部组成的区别。简单说来,前者是分析事物相互的所属关系,是探究上下义的层次分别;而后者是分析事物本身由哪些部分组成,是探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植物—树—桂花树—八月桂—金桂”是一个关于树的类属系统;而树本身可以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组成,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类似的,Austin和Searle等人关于言语行为类型的划分属于类属研究,对特定言语行为语义结构的分析则属于整体与部分的研究,比如请求可以由醒示语、中心语和调节语组成,这是关于请求言语行为整体与部分关系的研究。本文研究的是言语行为的类属划分,因此其内部话语组成不在讨论之列。

三、言语行为的范畴及其认知阐释

我们给言语行为定出了层次和范畴成员,如图1所示:

图1 言语行为的层次和范畴成员

对于图1,有以下几点说明:层次一、四和五属于分类系统中较为基础的级别(essential levels),所以在虚框中用黑体标出。其他层次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分出的附属性级别,比如层次二的分类依据是示意的总目的,借鉴自Driven&Verspoor[10]的研究;层次三是在适切条件的基础上得到的,借鉴自Searle[3]、Driven & Verspoor[10]和 Leech[9]的研究。 另外,层次三中,Driven & Verspoor提及的“信息型言语行为”本文认为使用“征询型言语行为”(借鉴自Leech的术语“rogative”)更为恰当。图1未对层次四中的施事性言语行为进行穷尽性列举。根据Austin[2]150的估计,不同语言中的施事性言语行为大概有1000至9999种之多。根据Levinson的理论,我们把层次五中的实现各种施事性言语行为的具体话语称为命题性言语行为③。不过,研究者在具体分类时可能省略或者增加某个层次。比如李怀奎[11]就没有列出层次二;Leech[9]也没有采用层次二的范畴系统,而代之以竞争类、和谐类、合作类和冲突类四种言语行为。

前面指出,现有言语行为的范畴化研究都没有论证自己的分类是否体现认知倾向的一个重要理据:到底哪个级别的范畴属于基本层次。这一缺陷使得对言语行为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没有办法联系起来,相互之间有时甚至有矛盾之处[13]。下面我们从认知范畴化理论的角度出发,找到图1范畴化系统中的基本层次,并论证该层次范畴成员的特征以及它与上义层次与下义层次的区别,然后再来揭示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在对言语行为的分类中,最低层次的范畴成员大概是各种命题性言语行为“I+Vp+P”④(其实就是能够执行特定意图的各种话语),其上一个层次的范畴成员是各种施事性言语行为“I+Vp”,最上层次的范畴成员就是言语行为了。其中,层次四应该属于基本层次,理由是这一层次的范畴成员施事性言语行为最具有认知范畴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施事性言语行为具有经验感觉的完整性。所谓的经验感觉,其实是指对形象的感知,包括对实体形象和非实体形象的感知。施事性言语行为有非实体的形象,人们对其的感知具有格式塔的完形性。比如提到请求,人们能够瞬间感知其基本的属性和典型的话语手段。而层次四的各种上义层次(层次一、层次二和层次三)范畴成员均没有经验感觉的完整性,除非语言学家,普通交际者大概很难说出断言型言语行为的属性和与之相关的典型话语手段。下义层次——命题性言语行为的范畴成员只能是在特定语境下才能指称本身的施事用意,特别是那些间接性的言语手段更是如此,不可能具有代表施事性言语行为本身的经验感觉的完整性。

第二,施事性言语行为具有心理上的易辨性。人们听到一句话,总是首先想到它所可能具有的施事用意。 请看以下对话[4]346:

(1)R(receiver):Hi John.

术中探查发现28例宫颈腺癌患者中盆腹腔组织粘连 20例(71.4%),其中致密粘连 4例(14.3%),主要表现为盆腔组织与膀胱粘连10例(35.7%),盆腔组织与肠管粘连8例(28.6%),腹膜、大网膜与肠管粘连3例(10.7%);放疗后4周以内手术的5例患者比放疗4周后手术患者盆腔组织苍白,粘连,水肿明显严重。

C(caller):How ya doing say what’r you doing?

R:Well we’re going out.Why?

C:Oh,I was just gonna say come out and come over here an’ talk this evening,but if you’re going out you can’t very well do that.

第二个话轮中C问R在做什么,但是第三个话轮中R除了说明自己在做什么,还加上一个why,显然是听出了问话背后的施事用意。所谓“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中的“有心”是指受话人往往倾向于去感知话语命题内容背后最有可能的施事性言语行为。总之,在言语行为范畴系统中,施事性言语行为具有最大的信息量,其范畴成员具有最大的区分性。人们能够轻易分辨出请求、陈述与提问的区别,它们各自以祈使句、陈述句和疑问句等典型句型来执行其施事功能。层次四的各种上义层次范畴成员均是相对抽象的概念,不可能具有区分性特征;而下义层次——层次五的范畴成员之间所具有的共性又太多,比如请求言语行为中的强暗示请求和弱暗示请求,其唯一的区分性特征就是暗示程度的强弱。

第三,施事性言语行为具有地位等级上的优先性和相关线索的有效性。层次四在分类系统中处于中心地位,向上可以抽象出诸多上义层次,向下可以扩展出各种下义层次。

第四,施事性言语行为具有行为反应上的一致性。需要表达感谢时,人们的典型行为反应就是说出包含有“谢谢”或“thank”的话语。相反,在基本层次上抽象出来的各上义层次的范畴成员不可能有行为反应上的一致性;而扩展出来的下义层次的范畴成员也一样,人们很难确定其有什么统一的句型和词汇。

第五,施事性言语行为具有语言交际上的常用性和普遍性。Halliday[14]28⁃29的研究显示,早在婴儿时期,儿童就已经能够理解一些基本的施事性需求。同时,施事性言语行为的跨文化差异比较小。大致上,汉英两种语言的本族语者对陈述、询问、感谢、任命、请求、许诺等施事性言语行为都有比较一致的理解。而上义层次的范畴成员虽然具有概念上的普遍认同,但是并没有具体运用上的类似体现。至于下义层次的范畴成员则具有相当的跨文化差异,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话语策略的差异,二是使用频率与范围的差异。话语策略的差异体现在言语表达的直接程度上。在英语的邀请话语中,典型的示意手段是间接的,有时还用预示语列(比如例(1)的第二个话轮)。这是由于英语文化重视个体的自由,英语本族语者认为邀请是威胁负面面子的行为,所以间接的示意是合适的。汉语本族语者对邀请的协商可能比较复杂,但是邀请者的话语一定是直接的,否则会被认为不真诚。施事性言语行为在使用频率和范围上也可能有跨文化差异。以道歉为例,英语本族语者使用道歉的频率是很高的,而且使用的范围比较广。较大的冒犯后需要使用道歉,较小的过失(哪怕是不可控的生理反应,如打喷嚏)后也需要道歉;道歉不仅在陌生人之间使用,家人之间也有使用。总体而言,汉语本族语者使用道歉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使用的范围相对较窄。关系很好的人之间一般不会因为细微过失而需要道歉。

接下来,就我们对言语行为的范畴化做几点说明:

一是本文提出的分类方法和以往的有所不同。差异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之前的分类似乎都把侧重点放在层次三上,绝大多数的异议和争论(如分类的标准,所获得的范畴成员及其合理性等)也都集中在这上面。但是,我们认为层次四才是最应该重点关注的,它是言语行为分类系统中的基本层次。2)关于层次四,之前的分类列举的都是代表相应施事性言语行为的典型施事动词,而我们列举的是施事性言语行为,这有很大不同。英语中,许诺的典型施事动词是promise,但并非凡是许诺都得用该动词。表1中的例析清楚地印证了这一点。3)除了李怀奎[11]等个别学者,其他大部分学者的分类中都没有提及层次五⑤。在我们的分类系统中,层次五看似简单,其实是在认知范畴化理论指导下得出的一个重要类别。既然承认层次四是基本层次,那么它下面就至少应该还有一个层次。这也就是我们认为Driven&Verspoor[10]的研究有不足的原因。

二是图1对分类层次的列举也不是穷尽性的。不同的层次之间根据一定的标准,还可以进行细分。比如根据表达用意的直白程度,施事性言语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它们又可以分出若干不同的语义型式。表1以许诺、道歉和拒绝为例,列举了它们各自的语义型式:

表1 许诺、道歉和拒绝的语义型式

表1中的语义型式是其各自施事性言语行为的相对抽象的示意策略,每种语义型式之后的例子才是具体的示意表现,相当于层次五的成员。

本文提出的分类系统的理论意义就在于可以弥补Searle对间接言语行为的定义中存在的缺陷。他对间接言语行为作了如此界定:一个施事行为通过另一个施事行为的实施而得以间接实现[3]31。Searle把施事行为这个关键概念分为两个维度:实际施事行为(首要施事行为,或称语境施事行为)和字面施事行为(次要施事行为)。如果一个示意手段的字面施事行为就是其实际施事行为,那么它是直接言语行为;如果二者有别,它就是间接言语行为了。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即一个示意手段的实际施事行为和字面施事行为相同,但它们的命题内容却有可能不同。例如某个顾客在商场刷卡准备输入密码时,对紧挨着自己的人说“请退一步”,从其字面施事行为维度来看,这是请求,从其实际或者语境施事行为维度来看,这句话传达的也是请求[17]19⁃20。根据Searle的定义,该施事行为就是一个直接的请求。可是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说话者的意图不是仅仅让对方后退一步那么简单,而是请对方不要看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那么,Searle对间接言语行为的定义在哪里出现了问题?我们认为他只考虑到图1层次四的范畴(即只关注言语行为的施事性质),忽略了层次五的影响。因此,除了需要考虑施事性质(包括字面施事行为和实际施事行为),还需要甄别命题性质(包括字面命题内容和语境命题内容)。具体到上面的例子“请退一步”,虽然其字面和实际的施事性行为都是请求,但是其字面和语境命题内容不同:字面命题内容是请对方后退一步,而语境命题内容是请对方不要看自己的银行卡密码⑥。显然,“请退一步”这句话是一个间接言语行为。

因此,我们对间接言语行为的定义和Searle的稍有不同:典型的间接言语行为可以通过一个言语行为的实施去间接地实现另一个言语行为,还可以通过一个命题行为的实施去间接地实现另一个命题行为。

四、结语

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将言语行为分为五个层次,并根据认知语言学中的范畴化理论,指出施事性言语行为诸如陈述、询问、道谢、任命、请求等处于分类系统的中心,属于基本层次的范畴。传统的言语行为范畴化研究较为关注施事性言语行为的上一层范畴,即各种施事性言语行为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一步归入到不同的类别中,但是没有注意到施事性言语行为的下义层次——命题性言语行为。我们在这个方面有所突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Searle间接言语行为定义中存在的缺陷。

注释:

①Leech在讨论言语行为动词的分类时,建议分出征询类动词(rogatives);Driven&Verspoor在分类时直接把信息性行为当作一类独立的言语行为。

②转引自 Ellis:The Study of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179页。

③本文中我们把Levinson(参见Levinson:Pragmatics,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年版)所说的施事用意内含的行为称为施事性言语行为(或称非命题性言语行为),把施事用意和命题内容相结合的行为称为命题性言语行为。

④“I+Vp+P”其实也只是从言语行为示意策略中抽象出来的“型式”,即任何话语都可以归结于这样的一般型式,其中Vp是施事动词,P是命题内容。比如英语本族语者用“Will/Would/Can/Could you help me correct my MA thesis this weekend?”来传达请求帮助修改硕士毕业论文的用意,这就可以抽象为命题性言语行为“I request P”,其中P代表帮助修改毕业论文的命题内容,“Will/Would/Can/Could you..”相当于“I request..”的型式,即施事性言语行为。

⑤关于命题性言语行为,Searle(参见Searle:Speech Acts,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年版)虽有提及,他所使用的术语是propositional acts,但是他认为命题性言语行为只是言语行为的一个部分,并没有把它纳入到言语行为范畴化的系统中。传统研究对命题性言语行为的忽略导致言语行为这一术语在内涵上不够清晰。如Levinson(参见Levinson:Pragmatics,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曾就此指出:言语行为一词经常被模糊使用,要么指代表一类施事用意(比如请求)的施事性行为,要么指代表一类施事用意结合特定命题内容(比如请求某人开门)的施事性行为。

⑥关于话语的字面和语境命题内容,详见李怀奎和李跃平的论文《意向性理论观照下的间接言语行为分析——语用推理理论系列研究之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97⁃201页)。

[1]王寅.认知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2]Austin J.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3]Searle J.Expression and Meaning[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

[4]Levinson S C.Pragmatics[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

[5]Huang Y.Pragmatics[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

[6]姜望琪.Pragmatics:Theories & Applications[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7]Mey J.Pragmatics:An Introduction[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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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Leech G.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London:Longman,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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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怀奎.用意的范畴化新探[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94⁃98.

[12]卢植.认知与语言——认知语言学引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

[13]李怀奎.命题·用意·间接言语行为[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5):68⁃73.

[14]Halliday M A K.Learning how to mean[C]//Halliday M A K (ed.).The Language of Early Childhood.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5]朱琳琳.现代汉语承诺类言语行为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

[16]Ellis R.The Study of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17]王晓萍.间接言语行为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9⁃22.

Categorizing Speech Acts Based on Cognitive Rationale

LI Huaikui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 a)

The previous studies of categorizing speech acts attach more importance to the upper level of illocutioanry acts,specifically to how such acts can be grouped into more general categories given some crite⁃ria and/or principles.The studies on the lower level of illocutioanry acts,however,are somewhat overlooked.With the purpose of overcoming this limitation,shedding light on Searle’s problem in his definition of indirect speech acts,a new system,a five⁃level system,of categorizing speech acts is proposed in the present paper,holding that illocutioanry acts are the basic one,and a distinction is made between illocutioanry acts and propositional speech acts.

levels of speech acts;cognitive categorization;definition of indirect speech acts

H0⁃05

A

2095-2074(2016)06-0001-07

2016-09-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13BYY001)

李怀奎(1973-),男,广西河池人,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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