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油污损害索赔中的纯经济损失研究

2016-11-10 03:51云天成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最高院油污经济损失

云天成

(200120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海洋油污损害索赔中的纯经济损失研究

云天成

(200120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贮藏了丰富石油资源的海洋,亦然成为了人们开采石油的新领域。面对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有关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已引起了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针对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海洋环境油污损害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纯经济损失概念的探讨,并结合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海洋环境油污损害赔偿现状进行研究。

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范围

随着人类科技的发明创新,进入21世纪,造船技术的发展日趋大型化发展的趋势,海上货物运输业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海上运输的货物种类也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不仅包括传统的大件件杂货、石油、大型散货运输,还有化学物品乃至有毒有害物质。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对于石油需求的增加,我国不仅加大对本国石油能源的开采,更通过对外进口石油来满足需求。由于海运运费较低不需要过多投入成本,当前阶段我国主要通过海运的方式进口石油资源。但是海运运输的风险较大,随着海运石油业的发展所导致的船舶油污泄漏事件日趋频繁。一旦发生了油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将会十分巨大。这不仅包含了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更包括有关清理油污作业费用和相关的沿海养殖业损失,还会导致不伴随物质损害的纯经济损失,如沿海旅游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损失,以及巨大的海洋环境损害。①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哪怕是在法院的司法诉讼之中,并没有出现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体系实际上是吸收和借鉴了法国侵权法的模式。因此,我国的民法中并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分别相对应的侵权责任,并设定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而只是笼统地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受害人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也是可以获得救济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海洋油污损害中的纯经济损失做出规定,一般涉及到油污损害时,法院会依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等一般性规定来进行审理。国际公约方面,我国是《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但是我国没有参加《1971年金基金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对于溢油污染,特别是海上溢油污染,我国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能给污染受害人适当和充分赔偿的制度框架。②

根据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的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将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列入了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之中。又根据第十五条“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二)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三)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四)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可以看出,最高院承认了沿海渔民、沿海观光旅游收入经营者受油污污染损害的利益保护。众所周知,纯经济损失的主体主要就是以捕鱼为生的渔民、沿海观光的经营者以及港口码头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最高院既然肯定了对这些主体受油污损害的利益的保护,这无疑是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纯经济损失的一种肯定。该规定不仅肯定了纯经济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还提出了受害人必须承担证明收入损失和环境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不仅显示了我国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积极态度,也通过合理的近因标准及其他一系列因素将纯经济损失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然而最高院颁布的规定毕竟效力有限,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针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只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仅仅对纯经济损失做了笼统的概述,并没有对其具体分析,导致真正的实践中受害者难以引用具体的法条来保护其权益,审理的结果也往往难以预测,存在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因此,在立法中肯定纯经济损失的地位势在必行。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海上石油运输将会继续成为石油运输的主要途径。由于这一产业本来就是一个存在着很大运输风险的行业,因此在海上运输、石油开采和石油储备环节中,发生石油泄漏事件就成为必然,从而造成了对海洋环境以及人类经济的一系列损失。纯经济损失作为这些损失中的一种无形的损失,正逐渐被人们认识并寻求解决的途径。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海洋油污损害索赔中的纯经济损失研究这一课题的浅析研究,形成自己的观点,希望与读者产生共鸣。研究与表达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注释:

①陶李:《船舶油污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5年6月

②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57页。

[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3.

[2]李昊.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56.

[3]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5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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