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2016-11-10 10:35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4期
关键词:总则法人监护人

李天琪

腹中胎儿能否接受赠与?小学一年级的孩子自行购买学习用品的行为就一定无效?如何保障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该怎么办?这些在以往生活中屡屡发生的问题,在2016年6月27日上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中都得到了解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一决定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注入了强大动力,让法学界上下翘首企盼这部属于我们自己的民法典。可以说,重启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不仅是我国法治强国梦想之舟的重新扬帆启航,更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工程。

回首过往,编纂民法典的梦想我们一直未放弃。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小组,负责民法典起草工作并形成“民法典第一次草案”。1962年,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成专门小组负责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于1964年完成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专门小组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于1982年在四个草案中选定了其中之一而完成了“民法典第三次草案”。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组织专门小组再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并在2002年拿出了“民法典第四次草案”并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审议。不过很可惜,上述民法典草案,或因遭遇政治运动、或因起草匆忙内容较为粗糙而最终无果。

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介绍,民法典对一个国家来讲,它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其核心是保障私权利,就是要让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自己解决好问题,通俗地讲,叫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她指出,中国在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一直没有停步,近年来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还有很多单项民事法律。另外,民法通则已经实行30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正是基于过往数十年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的丰富积累,才使得民法典编纂工作得以顺利有序进行,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成为民法典编纂迈出的立法第一步。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八十六条。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一处内容都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让我们揭开民法总则草案的面纱,看看它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亮点一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未出生阶段是每个人都会经历过的一段生命旅程,在母体中孕育着的胎儿和由母体分娩出的自然人在生命上具有同一性和延续性。与民法通则中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欠缺相反的是,近年来我国关于胎儿遭受侵害的案件正在逐渐增多,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对胎儿及其家庭的利益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李适时主任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对胎儿的利益进行完善的保护,意味着民法对人类生命的充分尊重。

亮点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年龄要下调?李适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定为六周岁?这一标准主要为了在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实际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亮点三 完善监护制度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监护的制度,明显突出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具体义务,除此以外,首次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赡养职责纳入民法,充分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亮点四 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

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据相关部门预测,到2020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1.67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全世界四个老年人中就有一个是中国老年人。面对“来势汹汹”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如何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权益,成为现实抛给我们的一大不可回避难题。此次草案在被监护人中作了拓展,将范围扩大,足显对老年人的保护之心。

亮点五 单位不再作为监护人,新增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李适时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的监护压力。

亮点六 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草案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草案第三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体现出民法总则草案对近年来频发的父母家暴、遗弃儿童事件的绝对零容忍。

亮点七 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认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

亮点八 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一改过去无法可依的窘境,对虚拟财产纠纷定纷止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亮点同时也让民法总则草案充满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新鲜潮流感。

亮点九 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增加“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光以赔偿金作为代价已成为过去,为了打消违法破坏者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的心理,草案的新规势必要让这些人引以为戒,不敢以身试法。

亮点十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因此延长至三年,体现了草案保障权利人利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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