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无罪判决书的潜台词是什么?

2016-11-10 10:39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4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高院法院

罗书平

陈满在背负着“杀人犯”的罪名服刑二十多年之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再审,终获无罪判决。三月中旬,在全国两会期间,“陈满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已作为经典案例,分别同时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今天,我们再读这份无罪判决书,追溯并反思二十多年前事关陈满生死的一幕,也许并非多余——至少可以让那段触目惊心的历史唤起我们对举国上下正在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危机感和紧迫感的认识。

在当年“从重从快”的“严打”态势下,在对“杀人犯”陈满的一片喊杀声中,海南两级法院能够在不能(更不敢)依法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作出“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从而枪下留人,让陈满幸免一死,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并担当多大的风险!这种压力和风险,从浙江高院的无罪判决书中可见一斑。据这份编号为[2015]浙刑再字第2号的判决书记载: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满因债务纠纷而将他人杀死,并焚尸灭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睛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此外,陈满为湮灭罪迹,纵火焚尸,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又构成放火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笔者质疑:既然认定了故意杀人并焚尸灭迹,“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怎么判决结果竟是死缓?显然,判决之外似有难言之隐,只是一审判决书上未写。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抗诉理由是:陈满蓄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陈满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条件;原判认为陈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对其量刑时却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过轻,未充分体现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交代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完全一致,陈满作案手段凶残,情节特别恶劣,没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当撤销原判,判处陈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中,陈满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认定陈满杀死钟某在作案时间上不成立,所依据的间接证据由于不确实且相互矛盾,不能起到证明犯罪事实的作用,陈满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诱供、逼供所致,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满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基本一致,仍认为陈满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隋况,对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一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让陈满幸免一死,“死刑”与“死缓”的一字之差,也为本案的最终彻底平反留下了活口。

现在、案件虽然平反了,可对于海南高院来讲,却将永远背负着错案的恶名,还得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尽管如此,笔者还得为海南高院二十多年前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枪下留人”的大无畏之举而点赞!这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所言,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是啊,在人民法院根据自身的地位和实力,在“国人皆曰可杀”的态势下,如果对某一个“疑案”在判决时确实无法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又不放纵一个坏人”,退而求其次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虽然也于法无据,但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不枉不纵”的问题,远远不是法院一家或几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所能够奏效的,还有赖于中央有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有赖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地位”尽快落实!

(作者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主任)

责任编辑: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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