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

2016-11-10 10:44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4期
关键词:行政法公正实体

警察履职应遵循五大原则

其一,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警察权应当具有法律依据。传统行政法理论强调的依据是狭义的“法律”,而现代行政法理论在“法律”的基础上融进了法规甚至规章。这是与现代行政的扩展相适应的。因为警察作用的基础是一般统治权,所以,只要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那么,所有服从一般统治权的人都应当尊重和服从警察权。

其二,消极目的的原则。鉴于警察为达到行政目的而行使权力,多采取发布命令、施行强制的方法,传统行政法理论一直坚持警察消极目的的原则,主张警察的目的仅限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不过,由于现代行政活动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警察作用已不适于简单地以积极目的和消极目的来区分。警察既具有规制行政、秩序行政的基本属性,又具有保护行政甚至给付行政的色彩,这种属性的新变化,对于判定是否全面履行警察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公共性的原则。也称私生活自由的原则,是指对不影响一般社会生活正常运行,不危及每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及财产等的私人生活,不得行使警察命令和强制的权能,而要恪守私生活不可侵的原则、私人住所不可侵的原则和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不干涉的原则。

其四,违反秩序责任的原则。是指原则上只能在因自己或者属于自己支配的人的行为造成阻碍社会公共秩序的状态发生时(行为责任),以及因自己的财产或者属于其支配的他人的财产成为公共秩序的阻碍时(状态责任),警察才对该人追究秩序违反的责任,对其行使维持秩序行政权。

其五,比例原则。行使警察权,必须限于为维持秩序所必要的最小限度,其条件及其形态必须与因秩序违反而产生的障碍程度相当。在以强制性权力来限制权利和自由时,必须始终尊重这一原则。坚持“警察比例的原则”有助于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又能克服或者纠正不作为的懒政、怠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问题

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公正问题有不少。一个是司法独立不够到位,现在看来有内部的去行政化没有完成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这方面有明显的改进,但是外部的干预还不能说已经解决得比较好。特别犯罪要外部的权力机关来协调,一协调应该说检察院、法院的独立性就有削弱,甚至有的地方有明显的削弱,独立不起来。再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刑讯逼供。现在主要不是赤裸裸的,主要是变相的,比如讲疲劳讯问现在比较常见。第三是辩护制度的问题,辩护率不到位,更不要说质量了,辩护率相当低,律师辩护率50%以上的发达地区不太多。类似这些问题都是相当常见的司法不公。按照标准看司法不公现在还是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地解决、克服。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努力提升程序的正义含量

要注意到程序公正是一种不完全的正义。不管我们的程序如何正当,不管我们如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结论实体可能也有不公正的情况。为什么呢?程序是人定的,实体是客观存在的,人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让程序与实体保持一致。正是这样一种不完全性,我们研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要特别关注程序公正的不完善性、不完全性。现在有一种趋势,过去有点过分地强调实体公正,后来有点过分地强调程序公正。我们要注意程序公正,没有这个途径认识不了实体公正,但是不能简便化。为什么不能简便化?第一,刚才说程序是人设定的,程序本身也有一个正当不正当的问题,也有一个科学不科学的问题,不是所有的程序就当然正当。第二,即便所有程序都是正当的,或者是符合正义的,但事实上客观条件不存在,理由无法实现。第三,即使你的程序是完美的,设计是好的,但是还有司法中间的差距,不可能保证司法执法完全一致。所以,一定要不断地完善我们的程序法治,提高程序法治正当性的水平、正当化的水平,提高它的正义含量、科学含量。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

围绕平台的新的法律部门正在生长

现在的社会正在进入网络时代和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社会。在这种新的技术形态之下,作为信息处理和会聚的中枢神经的平台,实际上可能在未来成为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的组织者、控制者和协调者。围绕平台将会产生出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就叫平台法,这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个分类部门中当然有很大部分是传统的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但也会涉及平台的管理权问题,平台的准公法义务问题以及对交易规则的控制问题等等。因为这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所以我倾向于不把这样一个新的现象进行简单的归类。也不试图依托于传统的定义系统,来进行贴标签式的法律定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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