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贫困救助精细化管理的检视与镜鉴

2016-11-14 09:42袁立超王三秀
理论探索 2016年6期
关键词:精细化

袁立超 王三秀

〔摘要〕 作为保障贫困者基本生存的贫困应对形式,美国贫困救助在演变过程中因受到积极福利主义等理论的影响,其管理策略的精细化特性日益凸显,主要体现为对贫困者在进行精细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个性化救助、将各种救助措施整合衔接以保障预期效果、通过多种激励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以满足贫困者精细化救助需求等。这些策略取得了积极效果,同时也存在着制度衔接不完整、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当以及公平性缺失等问题,为我国有效推进贫困救助管理精细化提供了四方面的镜鉴或启示:加快相关制度建设,注重以贫困者精细分类为基础的个性化救助管理,充分整合救助资源,将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原则贯穿于精细化救助管理的全过程。

〔关键词〕 贫困救助,精细化,贫困者,救助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6-0064-06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政府为主导的贫困救助已有悠久的历史,英国早期济贫法就确立了政府济贫中需要承担的管理责任,美国的济贫法也大体如此。多年来,世界各国的政府救助管理不断创新发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总趋势是救助管理逐步走向精细化,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贫困救助政策与实践得到了较快发展,改善了贫困者的基本生活,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管理缺失,并由此带来了公平与效率不足等问题。随着我国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出台,贫困救助也开始进入精细化的新阶段,这就使长期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支持的救助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现实救助扶贫需求,亟需优化或重构。本文尝试对美国贫困救助管理精细化理念及策略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的贫困救助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贫困救助精细化管理的基本遵循

分析研究美国政府贫困救助管理的历史演变,不难发现其趋势是不断走向精细化,在此过程中,管理策略的选择总是有其特定的基本遵循。

20世纪30年代,以罗斯福总统“新政”及1935年实施的《社会保障法》为基本标志的救助管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个人权利价值观,即政府帮助贫困者被认为是政府的当然责任,而贫困者对政府救助福利的享有被视为天赋权利。这种观念很大程度上是受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影响,他认为向富人征税再救济给穷人,使之用于消费,不仅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同时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刺激生产、实现充分就业。罗斯福总统在1934年6月8日的咨文中提出:“联邦政府之所以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增进全民之福利,提供这种福利所依存的这种保障也就是我们的明确职责……这三大任务——家庭安全,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在我看来,乃是我们能够向美国人民提出的最低限度的承诺。” 〔1 〕60-61但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救助管理理念也开始发生转变,单纯接受政府救助福利的观念被质疑,贫困者是否需要参与工作、如何保持尊严和独立、如何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加以协调等观念受到重视,各种价值观重新被选择、权衡、整合与重建。那么,如何实现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妥协呢?对此,积极福利主义者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救助管理主张:

(一)救助福利在性质上应被确定为个人权利与义务统一体,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措施。英国理论家吉登斯反复强调,“应倡导一种积极福利,公民个人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也应当为这种福利作出贡献” 〔2 〕121。虽然这里表达为倡导,实质上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就不能获得救助福利。19世纪80年代后期这种观念进一步被强调,英国福利思想家诺曼·巴里分析指出,将福利视为一种资格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渗透到美国社会的伦理观念应该受到批评,工作必须被看成社会义务, 类似于交纳税收和遵守法律 〔3 〕131-132,因为不承担义务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福利权利。米德认为,美国救助管理对贫困者的义务重视不够,支持弱势群体和失业人群的措施过于宽容,强制性条件规定太少。他在《超越权利》一文中提出:“成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它只要求每个人都履行共同的义务。” 〔4 〕156-159正是受上述观念的影响,1996年克林顿政府颁布了《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协调法》,具体确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二)将促进贫困者就业作为救助管理的基本目标,并改变政府单纯用资金直接救助的形式。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学者默里对美国福利改革项目的效果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后提出,稳定就业是避免个人和家庭贫困最根本的办法,而缺乏就业不仅难以消除贫困,还会造成隐性贫困人口的增加。“隐性贫困”是指处于工作年龄阶段,不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谋生,主要依靠政府福利来生存的那部分人。这一群体的规模大小是衡量政府救助管理成功或失败的基本标准,因为“经济独立”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成就,也是决定单个家庭生活质量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 〔5 〕65。对此,默里认为目前美国福利项目的救助方式与内容的选择必须适度调整。埃尔伍德也认为,通过提供现金救助以达到消除贫困的方法注定要失败,“福利制度必须有促进向就业转移的明确的、而非模棱两可的目标,这一目标必须让那些接受现金救助者获得就业所需的技能和态度,然后确保他们工作。如果那些福利申请者有无限期享受福利的可能性,这一效果将大大降低” 〔6 〕180。

(三)在具体策略上选择将压力与动力相互结合。压力就是要对领取救助金的贫困者提出附加条件,增加相关义务;动力主要以就业激励和家庭支持为基本形式。如针对英国蒂特马斯等学者提出的由于存在侵犯个人隐私而应废除贫困者家计调查的建议,美国学者菲尔德则表示不应简单废除这一制度,而应加以改革使其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救助中心通过家计调查获得贫困者就业收入增加的信息后,就会减少他们的救助福利,这对他们的就业积极性是一种挫伤和负激励,政策设计需要加以调整和改变,如申领者就业收入增加后,仍可以申请国家保险津贴,这样他们的福利水平不仅不会降低,还能形成就业的正向激励 〔7 〕149。

二、美国贫困救助精细化管理的经验及缺失

(一)美国实施贫困救助精细化管理的经验。基于以上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贫困救助管理精细化策略的经验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以立法制度对贫困者进行精细分类并采取个性化救助。根据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规定,贫困救助对象主要为陷入严重生存危机者,具体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盲人及依靠他人生活者等。对贫困者细分的基本目的就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救助管理措施,如对无劳动就业能力者要给予无条件救助。1935年联邦政府开始为贫困家庭提供短期的经济救助,部分承担起对贫苦儿童的救助责任 〔8 〕60。同时,各州还针对部分群体的服务需求发展了救助服务项目,如针对儿童和老年人存在的病后护理和治疗服务,为精神康复医院出院的人寻求住房等 〔9 〕340-341,服务者可以直接从政府那里获得资金支持。而对于具有劳动能力者,则拓展了帮助贫困者依靠个人努力摆脱贫困的救助项目,不仅仅给予收入方面的帮助,还包括提供就业机会与就业能力培训服务等方面的救助,正如20世纪60 年代所显示的,“不再把提供经济帮助作为摆脱贫困的主要方法;‘使人复兴(计划)……通过给他们提供更好的机会而摆脱贫困成为议事日程” 〔9 〕192。此后,这一主题一直贯穿于美国政府对有劳动能力贫困者救助的管理中。

2.实行救助措施配套衔接以保障整体性效果。1946年4月20日在杜鲁门总统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就业法》及配套制度。法案明确宣布政府有责任为那些能够工作、愿意工作和正在工作的人提供有益的就业机会,联邦政府应负责协调和利用自己的一切计划、职能和资源“来帮助实现最大限度的就业” 〔10 〕39。美国20世纪60年代向贫困开战时更加注重救助政策配套衔接,将发展社会保险预防性、加强公共救助以缓解贫困以及改变个体帮助穷人等自立政策配套衔接。尼克松政府的贫困救助管理配套衔接更加具体和精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机会提供与就业能力培育措施的配套衔接。1963年至1968 年间美国政府多次修改《人力开发和培训法》,增加职业培训拨款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1964年《经济机会法》除了政府创造就业机会外,还倡议创建“社区行动规则”,以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促进中的作用。1973年美国“重组”了经济机会局,在新的立法下将工作营队、邻里街区青年营以及其他职业培训计划转换成为综合就业和培训方法 〔9 〕312,从而将贫困者就业能力提升和就业机会提供支持有机整合起来。二是激励与惩罚政策配套衔接。激励方面包括收入豁免激励制度、工作所得退税激励制度及最低工资规定激励制度等。根据《社会保障法修正案(1967)》中的工作诱因制度,作为激励措施,贫困者每月30美元的工资收入可不计入继续接受救助资格的审查。作为惩罚措施,如果州政府对于身体健康但拒绝接受工作或工作培训者提供津贴, 联邦政府将拒绝给他们提供“帮助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计划”配套资金, 其目的在于促使各州对受助者施加就业压力 〔11 〕。20世纪90年代之后,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激励力度,为促进贫困者就业,政府通过政策制度要求企业提升最低工资水平,1990年增加到每小时4.25美元,1997年7月又增加到每小时5.15 美元 〔12 〕436。三是联邦政策与州地方政策配套衔接。1996年美国联邦制定《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协调法》(PRWORA),包括九个部分的内容规定,其中的“贫困家庭补助(TANF)”计划设定了大部分救助对象一生只能获得5年的救助金援助。一些州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定,爱达荷州规定援助期限只有2年,许多州规定援助时间不超过2年 〔13 〕356-357,旨在强调贫困者个人在摆脱自身贫困中的责任,增加个人就业的压力和动力。

3.通过积极细化的策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在动员和应用慈善组织救助资源方面,政府主要采取对慈善捐款实行税收减免及设立专门资金等政策措施,促进慈善组织发挥救助教育、就业服务及就业机会创造等多方面作用。据统计,2000年基金会、企业、个人、遗赠的慈善捐款总数达到2035亿美元 〔13 〕271。福特基金会资助了“青年动员项目”,这一项目旨在鼓励当地非专业的年青人成为义务教员,帮助政府解决贫困者技能和知识缺乏等问题。在动员和应用企业救助资源方面,主要以低税鼓励企业向经济落后地区投资建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1993年美国国会确定了9个获得这种低税权的区域,每个通过竞争被选中的区域可获得20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 〔9 〕323。美国联邦政府的这一政策加上地方性税收、财政措施起到了吸引资金创办新企业和支持现有企业发展从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社会效果。在动员和应用社区救助资源方面,主要通过支持社区建设为贫困者创造就业机会。约翰逊政府时期的“工作营队”(Job Corps)就是典型的一例,它的实施打破了贫困循环,为农村地区年龄在16岁至22岁的未就业青年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和工作经验 〔9 〕308。1993年克林顿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国家和社区服务信任法》,规定了政府对社区参与扶贫服务予以资金帮助并规制和促进其发展的措施。

上述以促进贫困者就业自立为导向的救助精细化管理策略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效果,不仅明显降低了受助人数和减轻了政府救助负担,还使贫困人群的就业能力得到了增强,就业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收入状况大为改善。1982年里根政府实施的《职业培训与伙伴法》为失业或未就业人员提供工作机会和基本技能培训。该法实施后,有63%的参与者能够实现就业,平均每小时挣7.26美元,其收入比最低工资平均要高出许多,成年女性平均收入增加了539美元 〔9 〕318。2010年美国劳工部提供的数据显示,4月份就业人数增幅创4年来最高水平,非农就业人数增加290000人,增幅高于预期,创2006年3月份以来最大增幅 〔14 〕。有学者概括指出,这几届政府解决了穷人的能力不足、权利不足和动机不足三方面问题 〔15 〕116,实施的是一种相对全面和较为精细的管理策略。

(二)美国实施贫困救助精细化管理的缺失。由于思想观念、制度体制及具体决策等多方面的原因,美国贫困救助精细化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失,主要体现在:

1.制度配套衔接仍不够完整,影响了可持续效果。跟踪研究显示,有接近1/3的贫困者在离开福利救助去工作的2年后又重返救助福利名单或重新申请救助资格 〔16 〕99-102。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贫困者大部分从事的是低工资低福利工作,从而降低了工作动因。例如,一位女清洁工每天下午为哈佐治亚太平洋公司的总裁马歇尔·哈恩先生打扫办公室,每个小时的报酬为3.5美元,辛辛苦苦一年的收入为3640美元,作为一个兼职的雇工,她是没有健康保险和养老金的 〔15 〕95,这也是美国新贫困群体“工作贫困者”的典型代表。

2.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当导致一些策略并未真正有效地实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美国贫困救助投入总体是偏低的,政府救助策略更加趋向于提高个人脱贫机会,而不是资金帮助。“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改进自己,应对自己的前途负责,贫富是自己的事情,政府不应对此进行干预” 〔17 〕113,这种个人主义贫困观直接影响着美国立法政策的执行效果。1988年美国《家庭援助法》推行强制工作培训计划,但促进贫困者就业的效果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政府财政援助不足,联邦政府5年内仅支出33亿美元,各州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18 〕。为应对上述问题,美国政府进行了一些政策调整,如在增加政府援助资金的同时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资金支持方式,帮助扶持那些能使贫困者更易获得就业机会的小企业,特别是创意企业的发展,同时促进他们提高就业工资待遇与福利水平,促进贫困者更稳定的就业,但是一些政策落实仍然不够理想。此外,资金使用不当也是导致一些策略未能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如政府直接用于穷人的有限资金在运作过程中又有相当大一部分作为管理费被消耗,最终到穷人手中的已经微乎其微。1984年的一项调查发现,美国库克县(包括芝加哥在内)支出的每1美元有2/3落入社会服务机构而不是穷人手里 〔15 〕155-156。同时不难看到的情形是,在银行领取救济金的人出门却钻进了一辆崭新的凯迪拉克轿车,手中握着食品券的妇女转身就钻进了一辆新的林肯轿车,政府在对救助接受者资格审查中难以完全防范欺骗冒领救济金的现象 〔19 〕228。

3.存在一定的公平性缺失。农村地区及部分就业能力较差或机会较少的贫困者难以真正地通过以上救助策略消除贫困。美国济贫历史上就曾将穷人划分为值得同情的穷人和不值得同情的穷人两类,并对后者规定了严格领取救济金的条件,这种做法此后一直在沿用,并对申请领取救济金的资格要求非常严格。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养懒人”,并且能够减少政府财政开支,但这对于部分贫困者生存保障特别是生活质量的提升是不利的。此外,管理策略上还存在城乡失衡与对农民的不公平问题。美国农村较为集中的贫困人群除单身母亲外,没有工作的穷人也数量众多,在20世纪80年代末,仍有700万农村家庭说他们很难找到工作 〔20 〕95,因而农村贫困是一种长期而非短期的现象。还有些农村地区虽然收入低,但是不少消费反而比城市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部分农民的贫困 〔15 〕67-68,导致公平性缺失。

三、美国贫困救助精细化管理的启示

贫困救助是我国目前精准扶贫政策与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救助式扶贫又谓之“兜底”扶贫,在扶贫体系中发挥着保障贫困者基本生存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救助式扶贫政策与实践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城乡低保发展方面,国务院1999年制定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些制度建设及其实践大大改善了贫困者的基本生活,在我国扶贫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低保救助存在标准偏低及公平与效率不足等,这与我国政府救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直接联系,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精细化救助管理制度和策略。目前我国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索和实践,如《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纲要(2013~2015年)》提出要加快推进管理精细、城乡统一、“发展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并提出了要探索“支出型”贫困救助模式,按需求设定不同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准入条件,建立就业、保险、救助、慈善的联动机制,建立“津贴+服务”综合救助模式 〔21 〕。但从全国范围看,对精细化救助理论和实践的探索还远远不足。对美国经验及存在问题的研究则给我们提供了以下镜鉴或启示:

(一)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制度是美国持续推进救助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思路和经验,通过这些制度,救助中的各种责权内容及其关系得以细化,贫困者情况得以细分,措施也更具有针对性和个体化。2014年,我国虽然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又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尚未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正式立法。地方性的相关法制建设虽然也在逐步推进,但制度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更未能走向细化,为改变这种状况可从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修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好是制定“社会救助法”;二是就目前情况可先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配套制度,对政府管理及贫困者就业促进等关键救助问题作出精细化规定;三是地方政府运用自身的地方立法权对救助的相关事项进行精细化规定,将规范和监督政府管理行为作为规制的重点内容,包括对政府绩效的考评及奖惩措施进行细致性规定。

(二)注重以贫困者精细分类为基础的个性化救助管理。贫困者贫困情况及其致因存在着客观的差异性,应针对他们的贫困救助需求进行准确细致地把握。实际上贫困者救助需求大体包括生存救助需求和脱贫发展需求两类,这两方面都需要基于差别原则进行救助管理的再细化。一方面,对于基本生存需求者,应通过细化分类保障其基本生存并提升生活质量。目前我国有的地方进行了这类有益尝试,例如,河北省张家口市出台《桥东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将“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及单亲家庭、子女上学困难、70岁以上老年人每月领取的低保金,在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 30%、20%、10%。这种规定是可取的,但它不是正式立法制度,不具有普遍效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及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目的也在于提升被救助者生活的质量,但尚缺乏具体的管理措施,应加以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对于存在脱贫发展需要的被救助者,制度规定及其管理中需要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增加参与脱贫机会。相对而言,救助对象脱贫机会的获得更加困难,需要政府帮扶,在这方面美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值得我国借鉴。二是提升贫困者的就业参与能力。对于有脱贫发展需求者而言,仅仅减少收入贫困绝不可能是反贫困政策的终极动机。根本问题是要求我们按照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生活和他们实实在在拥有的自由来理解贫困和剥夺,发展人的行动能力尤其是提升贫困者的就业参与能力直接顺应了这些基本要求 〔22 〕89。三是加强相关责任管理。在脱贫发展型救助过程中,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而在此过程中个人承担必要的义务也是不可忽视的。美国不少福利项目已由单纯的政府给付转变为有条件的给予,政府与贫困人群形成契约性责任关系 ,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励与约束并存。我国目前的福利性救助制度虽然涉及个人责任规定,但大多是基于消极惩罚性目的,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如民政部在对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调查中,问及低保家庭在经济好转后是否能主动退保时,“20.0%的受访社会救助服务人员认为‘没有人退保,48.3%认为‘少数人能退保,认为‘多数人能退保的有27.6%,认为‘全部能退保的只有4.2%。总体而言,大部分低保救助家庭在经济状况好转之后并不会主动申请退出” 〔23 〕340,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类似美国系统有效的激励与惩罚制度,美国相关立法制度在此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

(三)充分整合救助资源。美国采取细化的管理措施在整合贫困救助资源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对于这两方面我们应予以重视。一方面,强化政府救助资源的整合力度。我国社会救助支出虽然连年增加,但占GDP比重仍然较低。以中日比较为例,2007年到2012年间,我国社会救助支出的GDP比重从0.19%增加到0.31%,而日本则从0.51%增加到0.78% 〔24 〕335,我国还不及日本的一半,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这种差距同样明显。此外,目前我国城乡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以城乡低保对象为例)只占总人口的5.7%左右,其中城市社会救助的覆盖率平均不足4%,有些城市甚至更低 〔23 〕343,这虽然有利于减少政府开支,但不利于提升救助水平,更不利于对边缘贫困人口救助和消除贫困者多方面的贫困。另一方面,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强化救助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5条虽然规定了政府要通过一定措施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的制度措施加以保障,救助参与十分不足。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社区企业发展蓬勃,为社区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这与政府对社区企业发展的指引、间接支持与服务具有直接联系 〔25 〕73。在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取津贴方法,以项目形式资助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开展公共服务和社区照顾,非营利组织则聘请受过专业训练的社工人员,并组织义工来推进各项公共服务和活动 〔26 〕。这方面我国大陆地区发展十分不足,对于这些经验我们应予以吸收和借鉴。

(四)将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原则贯穿于精细化救助管理全过程。对农村地区贫困者及部分就业能力较弱贫困者的救助帮助不足,是美国救助管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一种公平缺失的表现,这是我国应当避免出现的问题。我国贫困救助管理精细化的核心目标是进行精细科学地救助服务,不忽视每个贫困者,并使这种普惠性的服务管理成为政府救助扶贫管理中一种常规和自觉行为。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应制定具体精细化措施,如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主要负责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多给予地方政府自主权,实现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确保精准扶贫能够准确地落实到需要的贫困者手中。为促进救助管理的公平性,浙江省从2001年10月就开始实行城乡一体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大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增加救助资金,也有学者提出应着力解决机会、责任、资金及信息四方面的统筹 〔24 〕19。我们认为,救助管理精细化要求对各种扶贫资源统筹安排,不仅需要围绕低保资金标准进行统筹,还需要从生存保障到消除多重贫困并实现脱贫自立等多个阶段及各种关系进行全面统筹,这样才符合我国当今救助管理精细化的政策需求。

在世界各国的反贫困进程中,实现贫困救助的精细化管理是贫困治理改革和创新的着力点之一,进入20世纪以后,这一倾向和趋势更加凸显。从我国贫困救助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贫困救助获得了较快发展,无论是在制度建设上还是在管理实践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从近年相关实证调查看,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管理问题,这直接影响了贫困救助的绩效,也制约着我国精准扶贫的有效推进。为有效应对上述现实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另一方面也需要借鉴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避免其管理中存在的缺失与问题。本文对美国贫困救助管理策略经验及缺失的研究,对于有效推进我国政府救助管理精细化、充分整合救助资源、克服救助管理公平与效率不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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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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