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加坡的“6秒种”肖像权

2016-11-17 19:26蒋骁飞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4期
关键词:碟片肖像权雨林

蒋骁飞

2015年3月的一天,我收到一封来自新加坡的航空邮件,心里未免有些疑惑:我在工作上与新加坡没有任何联系,在那里更没有亲戚朋友,是谁给我来的信呢?拆开邮件一看,里面的东西还真不少——一张碟片,用汉、英两种语言写的一封信,还有一份待签的合同。

信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尊敬的×××先生,我们是新加坡雨林文化公司纪录片制作室。在我们新近制作的纪录片《味觉的节日》中,有两处出现了您清晰的正面镜头,时长共约6秒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仔细审阅我们随信寄来的碟片(这两处镜头分别在37分47秒和41分26秒处),如果您并不介意个人的肖像出现在我们的影片中,就请您签好我们已经为您准备的肖像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一周内航空快递给我们(这并不需要您支付费用,我们公司在贵国邮政办理了由收件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当然,这会占用您的时间),我们在收到您的快递一周内,将通过邮汇支付您微薄酬谢费200新元(1新元约合人民币4.6元)。当然,您也可以拒绝我们使用您的肖像。如果您在一个月内没有给我们答复,我们便默认您拒绝了我们的请求。不过,这给我们带来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其中两组镜头就要废弃,需要重新组织拍摄新镜头,所以我们还是恳请您容许我们使用您的肖像……”

读完这封信,我就更纳闷了:我何曾在新加坡参加过节目呢?

当我把节目组寄来的碟片放入播放器观看后,这才猛然想起:2014年12月,我和几个朋友到新马泰旅游,其间在新加坡逗留了三天。在新加坡的最后一天,在参观当地的饮食节时,恰好赶上一场有数千人参加的盛大活动,作为游客的我们便加入其中。我记得,当时有好几台大型摄像机在拍摄这一宏大场面。也许就是在这期间,雨林纪录片制作室无意中将我清晰地摄进了镜头。如果不是他们主动提起这件事儿,我哪里知道自己还上过镜头呢?

我毫不犹豫地在肖像使用许可合同上签了字——不是为了那笔酬谢费,而是对方的真诚和尊重让我感动。

我的镜头只有短短的6秒钟,如果不留神观看便会错过,而且我还是一位外国游客,看到这个纪录片的概率微乎其微,但是雨林纪录片制作室却给了我这6秒镜头充分的尊重,他们不仅通过细微的信息,一步步查询到一个仅仅到此一游的外国游客的联系地址,而且还给了我充分的选择权,宁愿蒙受经济损失也要维护我的肖像权。我无法对此事置之不理,并且十分愿意出现在这样一个有诚心的工作室制作的节目中。我想,这样的一部纪录片一定会为观众带来感动与惊喜。

我把这件事儿讲给朋友们听,他们都大为吃惊:纪录片工作室是不是小题大做了?事后,我查询了新加坡的有关法律,发现雨林纪录片制作室只是按规办事。新加坡对于肖像权的规定很详细,甚至可以说是苛刻,无论明星还是普通人(包括外国人),都享有充分的肖像权。不管是偶然的街拍还是出于商业用途的拍摄,只要是拍到了出镜人的清晰面部,且将照片或视频公开,就必须得到出镜人的允许。雨林纪录片制作室寄给我的合同就是一份与出镜者达成的协议。如果等到作品发行时拿不出这一凭证,那么,不但作品将面临被停播、删除、下架的处罚,涉事方还将缴纳较大数额的一笔罚款。在这方面不仅有法律的监管约束,负责出版物发行的行业协会也会对此进行监督。

直到将回信寄出的那一刻,我也难以想象,雨林纪录片制作室究竟费了多大的力气才找到我的通信地址。这一直是个谜,我穷尽想象也难以猜到。每每想到这些,我的心中就涌起深深的感动和由衷的敬佩。在新加坡这个法治国家,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体现在如此细微的问题上,令人叹为观止。而守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但需要严谨与健全的法律,也少不了行业的监管与法人的自律。在这一点上,雨林纪录片制作室的做法或许可以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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