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强势心理对公权力公信力的冲击与消解

2016-11-19 08:41唐玲
犯罪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信力

唐玲

内容摘要:警察执法强势心理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展现的一种居高临下、傲慢、权威的心理状态,它对执法公正性产生无法排除的疑问,冲击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这种心理的表现主要有知觉上的麻木、优越感强以及心理认知性等形式;是个体、群体以及社会三个方面的促成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消解警察执法中的强势心理影响,可以采取增强社会支持度、创建群体逆向执法模式、加强警察心理调适的方法。

关键词:警察执法;强势心理;公信力

一、警察执法强势心理的概念界定

(一)警察执法心理的含义与类型

1.警察执法心理的含义

警察执法心理是指警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其执法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心理素质的总和。心理因素是警察完成执法工作的决定性因素,警察的所有活动都会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与作用。这种心理因素主要包括执法认识和执法意志两个层次。执法认识是指警察对执法活动的性质、执法的方式方法以及所期望达到的效果的认识程度; 执法意志是指警察根据执法观念所形成的对执法活动的倾向性思考。

在我国,以强制为本质的警察权也是警察工作的职业特性。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所致的执法过程中的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乎警察在警务实战中所取得的效果以及执法公信力和整个警察的执法形象。良好的执法心理有助于警察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促使执法行为顺利进行,维护被执法者以及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警察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

2.警察执法心理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警察执法心理分成不同的类型,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典型的分类模式:

第一,根据警察执法时的主体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个体心理和集体心理。个体心理是指执法过程中单个警察自身的心理状态,主要是由个体的执法经验、执法知识构成以及个体执法观念等所决定;集体心理是作为执法活动中的一个整体所形成的普遍性的心理状态。

第二,根据警察执法时心理的强硬程度分为执法平和心理和执法强势心理。警察执法平和心理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选择采取一种相对缓和的执法方式的一种心理状态,通过这种执法方式,期待能使其更好的为被执法者所接受,从而完成执法活动,例如执法过程中使用教育、指导等方式;警察执法强势心理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展现一种居高临下、傲慢、权威的一种心理状态,常与暴力、恶语等息息相关。

本文主要从警察执法强势心理出发,研究其对我国公权力公信力的冲击与消解。

(二)警察执法强势心理的特征

警察执法强势心理具有鲜明的我国警察体制特色,其所反映的是当前社会状态下警察执法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认知。其强势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特权思想严重

警察强势心理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其无法摆正自己的位置,将警察的执法权当成特权,在执法过程中,将公权力当成个人私权,时刻觉得自己高人一等,言谈举止时时流露出“法律代言人”的优越感。 这种“优越感”直接导致执法过程中,警察的强势、霸道心理的凸显,具备这种心理的人民警察往往无法重视人权的保障以及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故而使人民警察的形象产生信用危机。

2.放任性强

执法活动过程中的强势心理,会支配警察对自身所作出的行为持一种自由放任的态度,从而忽视其行为的合法性幅度以及暴力性程度。具有执法强势心理的警察由于无法控制执法的合理的“度”, 因此,其心理状态实质上是对自我行为的高度放任,也就是说其持有的是明知而故意放任的心理。这种明知主要体现在对其行为的性质认知上,而突出的放任心理选择了对这种明知的忽略,从而放任了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发生。

3.情境作用突出

情境是指那些容易使执法警察的情绪受到感染的特定情境或心理氛围。包括被执法人的反应、现场其他人的反应以及现场条件等。在执法过程中,被执法对象的反应与态度直接关系着警察执法强势心理的形成、强化与否。由于双方处于对立地位,被执法者与警察之间的互动过程实际就是相互冲突的过程,被执法者在面对“可能把自己送进公安”的警察时, 有的会产生抵抗、憎恶的心理,从而出现态度强硬、蛮横无理、抵抗警察的反应。而这些反应又成为对执法警察的一种刺激,诱发或加强其执法的强势心理状态。至于执法现场的其他人员以及现场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同样也是强化警察执法强势心理的诱因。例如,现场人员稀少、执法地点偏远无监控等会助长执法强势心理的形成与放任。

二、警察执法强势心理的表现及成因

(一)警察执法强势心理的表现

1.知觉上的麻木

具有强势执法心理的警察一般对于自己的强势心理支配下的行为有视无睹,不管是直接故意的支配,还是间接故意的支配,其本身在知觉上都是可以感知的,只不过对于能够感知和认识的内容主观上加以忽略罢了,这就是我们说的知觉上的麻木。这种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心理态度,能知而不知,或者能知而不愿知。这种麻木状态的根深蒂固也是在强势心理逐步形成过程中同步强化的。

2.优越感强

在执法过程中的优越感来源于自身的公权力。认为自己所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故而高人一等,全然不顾及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显示出一种傲慢、居高临下的姿态,觉得被执法者就应当理所当然配合他的所有行动甚至语言,内心所期待的是被执法者的顺从与逆来顺受。而这种高姿态的强势执法心理一旦被被执法者的抵抗或厌恶的态度所破坏,很大程度上就会直接导致执法警察的强势心理升级,导致矛盾不可调和,发生更糟的结果。

3.具有心理认知性

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在心理学上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层面和意志层面。警察对于强势心理的认知同样也属于心理学范畴,故而我们也应当从认识层面与意志层面来予以剖析。一般而言,警察执法强势心理都具有着这样的认识倾向:就认识层面而言,警察在执法时对于强势心理支配的执法行为是一种明知状态,即明知自己的执法活动过于强势,可能会损害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就意志层面而言,警察对于这种强势执法心理所致的执法行为持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 所谓“希望”是指警察对于强势执法心理所致的执法行为的后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警察对于强势执法心理所致的执法行为的后果虽然不希望、不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但也不反对、不设法阻止此种行为所致的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其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认识上的“明知”,加上意志上所持有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两者共同构成了警察执法的强势心理。

(二)强势心理成因

1.个人内部促成因素

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要想探究一个人的意识和行为表现原因,首先要从他的心理状况入手。譬如情绪不稳定、脾气暴躁、自控能力差,都是个体心理方面的问题。人的心理状况是受先天和后天因素影响而具有的,它的本质特征通过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两方面表现出来,情绪是心理活动的基本过程,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它对人的价值观、动机和外显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就警察执法的强势心理形成而言,个体内部因素更是举足轻重。根据心理学的研究,一个人的心理状况越不稳定、脾气越暴躁、自控能力越差,越容易激化矛盾,朝着事物的不良方向发展。警察在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之前,也是一个个体自然人,故而同样适用心理学的解释。警察的情绪稳定程度以及脾气秉性直接决定着他将以一种怎样的心态来面对执法活动。 一个脾气暴躁的警察、一个自制力低下的警察,就更容易被强势心理所掌控,甚至增强强势心理的程度,导致不良执法行为的发生。

2.群体组织促成因素

我国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是党政统一领导体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体制引起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由于公安机关的财务来源于人民政府,故而容易导致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马克思曾经判断:“当一个人的行为是由其他人决定的时候,这个人的意志同时也受其他人所影响。”公安机关的运作以人民政府的保障为后盾,容易养成警察的惯性思维,认为自己的执法活动代表的是人民政府,故而权力具有优越性,职权范围大,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形成高人一等的感觉,从而丧失人民公仆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了执法的强势心理,被执法者的顺从会让此类警察产生满足感,而一旦遭到反抗,会使其觉得威严扫地,导致矛盾升级。

3.社会外部促成因素

我国的人民警察具有社会属性,故而警察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情下,人们对于警察的称谓还是予以崇高的敬意的,警察作为人民的公仆,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在群众面前享有权威性也是社会治安得以有效控制的必然要求。在执法中,警察的权威性若不被被执法者与社会公众所认可,执法行为就很难产生效力,执法活动也将难以顺利进行。所以警察能否维护自己的权威对能否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事人不认可警察的权威地位时,警察的心理活动就会发生变化,不安与急躁的心理逐步产生,强势执法心理也就相对应地应运而生。此时若是没能良好有效的意识控制,难免会使强势心理进一步升级恶化,造成难以估计的后果。

三、警察执法强势心理对执法公信力的冲击

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从词义上探究,“公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和“信”。所谓“公”是指“社会公众”;而“信”则包含两层意思,即信用与信任。 执法公信力本身是一个蕴含着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执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执法的信任,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感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

(一)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因素

近些年来,公安执法公信力逐步弱化,影响其公信力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特别是警察自身对于执法公信力的的认知程度、自我职责定位以及众多不规范执法现象的发生都严重地破坏了警察执法公信力,使得警察整个职业被社会群众所质疑,大大削弱了警察执法机关的执法威信力与诚信。

1.缺乏公信意识与执法理念

一些地方警察机关对公信力问题重视不够,对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和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对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缺乏科学的判断和准确的把握。有些警察机关认为公信力就是社会群众的自我判断问题,与警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有的则毫无警察机关的人民公仆认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味的强调结果与业绩,不考虑被执法者与社会公众的看法与权益; 有的认为警察机关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这就必然会遭受某些群体的不满与愤怒,故而不必太在意社会公信力的存在与否。更有甚者,少数警察特权思想严重,胡乱执法,甚至严重违反执法该有的程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仅损害了法律尊严,还受到群众的质疑和贬低,严重损害了执法公信力。

2.职责定位泛化

警察机关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需要警察机关执行;上级警察机关的各项决定命令也需要公安机关服从与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办法也要落实,这就导致公安机关的工作杂乱无章。导致在实际工作中,警察机关执法活动范围的无限扩大,其执法威慑力和强硬度也过于放大和泛化,使得本该由其他行政部门执行的事项全部转由警察机关用执行法律的形式完成,导致警察机关经常出现越权办事的现象,将警察机关推向了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 而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警察机关出面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矛盾更加激化,使警民关系更加紧张、难以调和。

3.规范执法欠佳,易引起群众质疑

近年来,警察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难以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尤其是对一些非程序性、非规范化的工作方式的依赖, 容易引起群众的怀疑、质疑。近期发生的“雷洋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警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本身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暂且不论,警察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出面解释执法相关敏感问题的行为有失妥当,导致社会负面反响大,社会质疑声越来越多。

(二)警察强势心理对上述影响因素的冲击

警察执法强势心理对于公信力的冲击是指这种强势心理作用下导致的执法行为与结果对执法公信力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信意识与理念的冲击

警察执法强势心理在于警察面对被执法者与社会大众时其心理上的优越感与自我满足感,这种优越感或者说是居高临下的感觉会促使警察群体认为他们的权威性是必须要予以维护的,即使在面对社会公信力时需要抉择,也会在强势心理的支配下选择执法的权威,而忽视公信力的培养以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而这种忽视并不是说警察认识不到公信力的积极效应以及社会服务理念的正确性,只不过在强势心理的作用下,他们选择了牺牲公信力与执法理念,选择了他们认为对的、必须予以维持的那种“优越感”。

2.对警察自我定位的冲击

警察自我定位的失范,如上文所言,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过度的放大自我的执法权与威慑力。警察执法强势心理更加导致这一点的无限放大。这是由于在警察自我定位中强势心理的诱导,更易使警察自我感觉良好,不仅在行动上放大执法权,更从心理上认同这一行为的正确性和必要性,故而这一冲击直接打击了我国整个警察体制的运作。

3.对规范执法的冲击

执法的不规范源于执法者对自我的约束以及对法律的严格执行缺乏相应的自制力,强势执法心理的放任性更是这种缺乏自制力行为的助推器。人的行为受其心理的支配,一个警察在执法中习惯了高高在上的、不被反抗的状态,要想他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可谓是天方夜谭。 故而强势心理的存在对于规范执法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冲击作用。

四、消解警察执法心理强势的路径与方法

(一)消解警察执法心理强势的基本路径

1.从社会层面消解

社会层面的消解主要是基于宏观视角的路径为警察执法心理的形成过程增添更多柔和的因素,使其强势执法心理转变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心理,使其执业的优越感转化为使命感与责任感,因为外部的社会状况是人们心理状况形成的重要决定因素,所谓物质决定意识,正是这一点的意义所在。

2.从群体层面消解

单个警察作为整个警察群体中的一员,其强势心理形成的根源与其群体思想是密不可分的,群体思想的同化作用在执法活动中的体现更是明显。若一个团队以强势执法心理为主要倾向,那么即使有个别的个体不予以赞同,也势必受其影响,在执法活动中做出具有强势心理特征的行为,久而久之,行为的习惯性也会导致强势心理的最终形成。故而从群体层面消解警察执法的强势心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3.从个体层面消解

个体是其思想的掌控者,任何外界的干扰与影响都是外部因素,只有个体自身予以接受与认同后才会真正成为个体思想的一部分,这就是内因的重要性所在。对于警察强势心理的形成而言更是如此。故而对个体自身的调节是我们消解警察强势心理的主战场所在。

(二)消解警察执法心理强势的方法

1.增强社会支持度

社会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不理解与质疑是警察执法强势心理形成的外部要素,通过社会支持改善警察的强势执法心理,主要是指通过各种社会性措施, 来提高警察的社会待遇, 唤起社会关心警察、爱护警察,改善警察执法环境,减少警察心理强势的形成促因,促进警察身心健康发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主要途径包括:第一,提高警察的职业声望。警察职业声望,是指警察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一般来讲,职业声望越高,越容易吸引社会成员参加的积极性,从事该职业的人员也越感到自身的责任以及崇高的使命所在,这会促使警察执法时更多地考虑到被执法者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消解强势心理的形成;第二, 改善警察的执法环境。警察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执法活动, 在执法中打击违法犯罪, 保护人民警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改善警察的执法环境是减少警察强势心理的重要手段。

2.创建群体逆向执法模式

群体逆向执法模式是指警察群体在执法过程中要逆向思维,以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为对象,设身处地地站在被执法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例如站在被执法者的角度,哪种合法的执法方式更容易被其所接受,使得执法活动能更加顺利的完结。而不要总站在执法者高高在上的位置去思考执法,给群体的思维模式冠上“优越者”的帽子。执法群体的思维会直接引起个体思维的转变,进而抑制强势执法心理的形成与发展。

3.加强警察心理调适

警察作为国家机关人员,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故而当其存在强势心理形成的要素时,比如暴躁的脾气、低下的自我控制力,当这些因素在逐步作用于执法活动中时,警察作为人民权力的被授予者,应当学会合理的自我调适。客观地评价自己,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弱点,从而有针对性的加以修正,保持一种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心态,合理重视每一位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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