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惩治、预防、救助机制研究

2016-11-19 08:41
犯罪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检察院犯罪案件

近些年来,针对未成年的暴力、性侵案件成为社会关注与法律惩治重点。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双向保护。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专门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指导司法实践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综合而言,暴力与性不仅是成人社会中刑案构成的常见样态,也是未成年刑案中的常见样态。基于未成年身心发育、社会认知、成长教育的不完全特性,无论在实体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法设置,亦或相关工作机制构建方面,都有基于对象特质的强保护必要。

本文将结合基层刑事司法中的一些具体做法,论述地区性的刑事检察部门如何通过具体工作机制构建将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被害人、行为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机制

在所有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与犯罪嫌疑人所受惩罚之间属于逻辑上的矛盾关系: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越充分,犯罪嫌疑人被惩罚的越严厉。关注中国的法律权利实现状况,可以发现横亘在性侵被害人权利实现之前的并不是其权利规定本身,而是繁琐的亦或门槛过高的程序之门。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要被侵害人的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及时的线索发现机制,高效、专业的刑事司法侦、惩机制必不可少。通过S市D区地方性司法办案机制,对于专业人员办案、刑案线索发现等方面,已经有了常态的工作模式。

(一)专业人员、专门机构的专办机制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四部门意见》作了专人专办的倡导性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中“若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在S市的基层刑事司法中,现已将上述规定变为了具体的常态工作机制。

1.推动区公安、区法院建立性侵案件专办模式,完善惩治专办机制。S市D区检察院结合地区案发数量、地域的数据分析后,推动区公安分局建立专办机制,在案审中心、刑侦支队、治安支队、案件数量较多的派出所成立专门办案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案件数量较少的派出所设立专人专办机制。建议区法院在刑庭建立专办机制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检察环节一人专办机制。S市D区检察院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了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检科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诉讼环节上,改革了逮捕、起诉、监督等部门分隔的常规办案机制,由未检科同一检察官负责性侵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工作,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同时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切实保护。

3.信息联络、互通有无。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就办案规则、注意事项等达成共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治罪,并通过严格办案程序,保护案件隐私,注重维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心理健康,坚决避免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次生伤害”。

(二)多渠道的社网线索发现机制

从司法现状看来,大多数性侵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往往羞于报案,不报案或者报案不及时是常见状况。而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案中,报案线索短缺或迟滞情况更为普遍。因未成年被害人年纪小,案发后往往不会及时在第一时间向家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导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难以及早进入司法程序,为取证固证带来一定难度。S市D区检察院建立健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机制,形成了依托社会力量,通过各类维权平台以及学校、社区、医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严密的线索收集体系,及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的事实。

1.畅通区检察院内设部门线索移送机制,积极发挥控申接待室、各个社区检察室对外接待窗口的作用,对于来访人员反映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未检科,由未检科介入调查,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通过学校、妇联、街道社区等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依托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共同开创的检校共管平台、区青保维权热线、未成年心理健康倾听热线、团区委青少年服务台、区妇联知心小屋及白玉兰开心家园等关爱维权平台定期收集信息材料,对于可能存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督促立案,从严惩治,扩展案件线索移送平台确保司法救济有效性。

3.与区卫生系统加强协作,明确区内各大医院的急诊及妇科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未成年人存在被性侵的情况时,应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救治与保护,并将线索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未检部门。

(三)规范的一站式、人性化证据收集机制

性侵案件的特殊性使得证据采集的及时性、针对性尤为迫切。S市D区检察院先后在传统的提前介入类办案机制中融入了一站式、人性化证据收集方法。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往往因为未成年被害人年幼无知、耻于诉说或遭遇加害人物质引诱等原因,导致案件证据不易及时收集固定,通常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少,言词证据又缺乏精确性。而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的提前介入,有助于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起诉指控所需对被害人开展全面询问,确保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2.推动公安建立一站式取证场所。推动公安在基层办案点建立一站式取证专用场所,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取证的第一线模拟家居环境,营造安全亲切的谈话氛围。配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避免反复询问;设置监控室,由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专业人员全程掌握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状况,进而给予疏导和帮助。

3.进一步规范取证流程。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取证工作设置了严格的取证流程。在取证现场需核实相关人员到场情况:未成年被害人必须在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的陪同下进入一站式询问室,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必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心理疏导员及医疗人员到场支持。询问前: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询问之前,由询问人员会同专业合适成年人、心理咨询师共同了解被害人处境、家庭状况及心理状况,给予询问人员专业意见。询问时:询问人员一般不着制服;使用能被未成年人理解和认知的语言;询问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应当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在身体、心理、生活等方面所遭受的不良影响,并注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询问后:根据未成年被害人对事情表现出的反应,给予适当的疏导;适时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成年亲属进行沟通交流,修复家庭关系,帮助被害家庭从阴影中摆脱出来。

(四)未成年被害人出庭支持例外机制

在构建审判为中心现代司法中,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接受质证极为必要。而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性犯罪案件性侵行为的隐私性,证据本就不易收集,且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先认后翻供的情况,若未成年被害人出庭必然会对支持公诉起到积极关键作用。但被害人出庭支持接受询问,必然对其身心会带来一定影响,S市D区检察院为了减轻其在出庭作证支持控告嫌疑人的罪行过程中面对的压力,设置了必要的例外性出庭支持机制。

1.以出庭支持公诉为例外原则。为了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一般以不出庭原则,出庭为例外。

2.优化作证方式,提高隐蔽性,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带来心理伤害。S市D区检察院探索使用屏风或者视频技术通过网络镜头开展法庭调查的询问,或通过科技手段模糊肖像、变更声音等方式增强隐蔽性,提高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在侦查阶段制作过全程录音录像的,优先播放录音录像代替未成年被害人出庭。

3.召开庭前会议。对未成年被害人出庭的案件,S市D区检察院要求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对法庭调查及质证的内容和方式研究与预判,充分考量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法庭强调参与庭审的人员均需积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并在庭审之前充分向未成年被害人说明情况,以消除其顾虑,降低其心理压力。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对于自身的权利意识、自我防范意识,是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极其重要的一环。S市D区检察机关未检科在预防工作中,结合办案通过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方式,从未成年人、监护人方、社会、公权力机构等多方层面构建了立体式、全方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提高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

(一)矫治性扭曲观念,开展再犯预防

引入心理矫治,防止再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存在性观念扭曲等心理问题,S市D区检察院视个案情况邀请专业能力较强的心理咨询师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心理疏导或者心理矫治,尝试调整犯罪嫌疑人不健康的性观念,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逐步接纳自己,引导其控制自己情绪和行为。

(二)构建预警联动机制,开展特殊预防

S市D区检察院以自身为预警启动点,连接区教育局、区妇联、区未保办三条专线,以“一点三线”,对未成年个体、家庭、社会提出预警防范信号,开展有针对性的特殊预防,具体而言:

1.及时发送预警信号。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掌握案发的规律和特点,将案件中了解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诱骗手法、未成年被害人自我保护缺失情况以及家庭监护人保护不到位等情形及时通知至区教育局、区妇联、区未保办,发送防范漏洞预警信号。

2.针对预警开展专项特殊预防。(1)区教育局接受预警信号后,针对区检察院发现的未成年被害学生在自身保护方面缺失的情况或者受诱骗等情况通过学校这一平台对未成年个体及时开展专题预防,如网络交友不慎引发被害案件的情况,应当针对如何规范使用网络聊天软件开展警示教育等,强化未成年个体自我保护能力。(2)区妇联接受预警信号后,通过各镇、街道、社区的妇女之家,提高未成年人家庭父母的防范意识,提升家庭预防效果。(3)区未保办接预警后,在各镇、街道、社区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宣传工作,增强社会预防效果。(4)跟踪反馈信息确保预防效果。检察院在发出预警信号后,定期向区教育局、区妇联、区未保办了解特殊预防开展情况,获取反馈信息,对相关落实情况提出监督意见。

(三)坚持整合资源,强化全方位多层次一般预防

1.提升自我保护能力。S市D区检察院延伸办案,开展相关安全技能培训,传授未成年个体安全与自我保护的技能,注重引导未成年人个体预防性侵害。(1)通过总结行为人惯用的诱骗手法,与区教育局联合制发宣传手册,用未成年人喜爱的卡通漫画形式传输自我防范知识,告知未成年人在哪些情形之下需要提高警惕防止性侵害发生。(2)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年幼者居多这一特点,联合区教育局,以区内民办或者农民工幼儿园大班及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为重点教育对象,组织区内有经验的心理老师,轮流在各个学校内开展主题教育课程,教会孩子如何自爱自护,如何应对各种生活中常见的性骚扰等基础健康知识,提高未成年人辨识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3)根据案例改编制作微电影,在初、高中及中职技校中宣传播放,结合模拟法庭、案例展示等方式开展性犯罪预防教育,警示未成年人,减少性犯罪的发生。

2.加强家庭保护力度。家庭系儿童保护的中心环节,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其家长监护防范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加强家庭保护尤为重要。一方面,通过教育平台在各个家长学校里围绕如何陪同孩子健康成长普及预防知识,培养家长防范性侵案件的警觉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区妇联强化母亲在防范性侵案件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性侵案件被害人多为女童,被害人羞于启齿或意识不强不利于案件侦破,母亲在与女儿的沟通交流中,对于传输自我保护知识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故通过区妇联“妇女之家”这一平台,深入家庭开展预防,切实提高家庭保护力度。

3.积极营造社会保护良好氛围。(1)与宣传手册相配套,S市D区检察院制作了公益短片,并通过区电视台、区公交系统的移动媒体、区各大广场的大屏幕投放公益短片,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全民意识,提升社会保护的良好氛围。(2)针对性侵案件多发于外来人员聚集的乡镇,与乡镇联合开展以青春期女孩为目标人群的教育活动,,围绕女孩成长,引导少女个体及其家庭提高保护意识,立足社区,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整合起来,在社区内形成合力,呵护花季少女健康成长。(3)借助区级送法下乡、法制宣传等公共宣传活动,增设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展板的巡展,定期定点开展公共宣传,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增强预防效果。

4.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助力回归社会。S市D区检察院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被侵害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在帮助其从受害阴影中恢复身心及心理健康的同时,传授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其对侵害行为的防范意识,避免再次受到侵害。

三、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机制

性侵案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接受特殊保护在性侵案件中遭受的伤害是多重性的,需要从权利、身体、精神、心灵等多角度的特殊救助保护,进而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重塑其内心安全感、社会信任感。S市D区检察院在构建惩治与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的同时,积极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保护机制。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施充分法律援助机制

根据《四部门意见》的规定,法律援助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属于经济困难情况下的选择性救济手段,即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作为一种专业性救济方式需要专业性辅助是不争的事实。所有刑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也迫切的需要专业人士给予法律上的指导,从立案最初想要了解对方的侵害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构成什么罪,到每个诉讼环节代表了什么,每个阶段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解读,以及对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也是急需专业认识提供法律帮助的。但现有制度对未成年被害人并未倾斜,高昂的律师费让许多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望而却步。降低性侵被害人的权利实现门槛,提高其权利实现效率,才能在更积极的意义上阻遏、威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S市D区检察院则在地区性司法环节中,降低被害人权利救济门槛,通过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简化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手续,理顺了受理流程。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落实法律专业人员的援助。目前S市D区检察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达到了百分之百的落实率。

(二)全程心理评估、疏导支持机制

1.S市D区检察院在构建一站式取证机制时,配套设置了心理救助机制,确保了侦查阶段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该机制要求:在一站式取证场所内,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始询问前,由心理专业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并评估其是否适合接受询问,并向询问人员提出建议。在询问过程中,心理专业人员在监控室观察未成年被害人的情绪及反应,必要时及时提醒询问人员调整发问方式,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询问的情况时,通知询问人员暂停询问,给予被害人心理帮助。询问结束后,由心理专业人员根据未成年被害人所表现的心理特征,对其心理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开展针对性疏导。

2.审查起诉阶段,S市D区检察院承办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现状,对进一步需要心理辅导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征求法定代理人意见后,及时向区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中心申请心理辅导,进一步帮助其修复心灵;对于需要再次询问的情况,严格按照一站式取证机制中心理救助机制开展询问。

3.审判阶段,对需要未成年被害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情况,先行由心理专业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给予放松和疏导;开庭时经法庭及其本人和法定代理人允许,可由心理专业人士通过科技手段观察未成年被害人庭审时心理波动,根据状况随时向法庭提出休庭建议,并给予辅助心理治疗。

(三)全程医疗协作救助机制

在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容易遭受严重的伤害,往往需要进行验伤鉴定,并及时医疗救治。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各个刑事诉讼环节,S市D区检察院尝试探索了各环节办理案件的部门与卫生部门协商制定协作机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为未成年被害人开辟绿色通道。立案初始侦查部门联合医疗机构第一时间对未成年被害人身体状况给予专业检查,积极予以治疗,避免伤害加剧,并及时开展提取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的工作,迅速开展取证固证工作,力争一次性完成。在后续刑事诉讼环节中,负责审查案件的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案件的法院,随时关注被害人伤势进展情况,对于影响案件定罪量刑需要进一步鉴定的,及时开展鉴定工作,对于需要持续救治的,会同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救治工作。

(四)其他救助保护

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侵害的身体需要及时治疗,受到创伤的心理需要得到安慰和保护,但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支付医疗费、补偿费的情况,对于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而言,不仅延误了治疗,对被害人造成进一步伤害,更会让一个普通家庭陷入困境。目前并没有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可以帮助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中,S市D区检察院在积极探索建议刑事诉讼各环节承办单位均当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拓展救助补偿渠道,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对未成年被害人因被侵害造成人身伤害,不能及时获得赔付,但又需要医治、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为其申请被害人司法救助,解治疗费用燃眉之急;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被害人家庭,会同教育、民政、妇联、团委、社会团体、企业等给予帮助,提升救助效果。

加强对被性侵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相比于已经成型的法律规定与四部门意见中的总体设计,基层刑事司法中对性侵未成年人具体工作机制的建设对于权利实现程度更加重要,S市D区的刑事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为被害人救济缓解了具体工作机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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