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发展下一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6-11-22 18:48董希淼
财经国家周刊 2016年23期
关键词:保本金融风险权益

董希淼

不仅要对害群之马进行整治,还应该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角度,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谓如火如荼,但由于概念滥用、认识偏差、制度缺失、监管缺位,导致问题和风险接踵而至。

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倒闭现象层出不穷,媒体报道更是络绎不绝,相关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令人担忧的是,类似现象还在持续发生。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偏差使得整个业态发展过热、产生泡沫;另一方面是监管制度还未跟上,使得依赖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比传统金融更加突出。

在经历了一轮恶性事件的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应成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内容。

庆幸的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开展,这表明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也在提升。

去年7月以来,相关部委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办法,强化了制度建设。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暴露出的严重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集中清理,一批借金融普惠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的“害群之马”受到打击。

同时,全社会也开始逐渐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外部性。舆论变得趋于理性,互联网金融广告也得到严格限制。越来越多人认识到,投资人门槛是为了更好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金融消费者。

下一步,我们期待金融消费者投诉、权益保护渠道能够更加畅通,金融消费者遇到问题能够更好地得到咨询、申诉并妥善解决。

至于投资时应该选择哪家机构,普通金融消费者往往难以判断。但辨别哪种机构“不靠谱”却很简单: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少量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外,如果哪家机构告诉消费者,它的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这家机构一定是不够正规的。因为目前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非常少,而其它各种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承诺保本理财,必然违规,背后必定有问题,要多长一个心眼。

此外,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

在这样的制度下,对参与金融的投资者需设置准入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要求。例如购买信托产品,一般应设置100万元起步的门槛,因风险相对较高,首先要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当然,投资金额或资产规模不是合格投资者的唯一标准,但也不能将无原则的低门槛作为互联网金融或普惠金融的标志。

总之,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还不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新金融的规范发展,要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最终落脚点,通过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识别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意识与能力,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金融从业者和金融消费者还有很多的事要做、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由本刊实习生乌兰根据作者在2016中国新金融论坛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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