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反担保措施设定

2016-11-25 10:44王美乐
现代企业 2016年10期
关键词:担保物反担保债务人

王美乐

2016年前5月新增人民币贷款已达6.15万亿,2016年以来,房企到位资金从1-2月的负增长一跃而上为1-5月的增速16.8%,4月开始个人按揭贷款增速更是超过50%。。据央行统计,2016年7月,人民币贷款增加4636亿。其中,个人中长期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增加4773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对公贷款)则减少26亿元。房贷狂飙的背后是企业资金需求的疲软,“就虚脱实”的信贷结构趋势愈发明显。它不仅关系到实体企业自身存亡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融资性担保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渠道。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现状

1.近些年融资担保业概况。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从1999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开始由无到有,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息,2014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8185家,总资本近9000亿元,从业人员约13万。担保机构实力逐渐增强,平均每家机构实收资本1.07亿元,自2010年以来均增长12.7%。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机构有60家,比2010年末翻了一番。

2.融资担保业面临的问题。融资性担保还是一个新兴行业,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作用,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亟待在规范中加强,机构体系结构不够合理。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民营担保机构占机构总数的77%,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数量明显不足。银担风险分配不够合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借款人违约后的全部风险,不利于担保风险有效控制和银担合作业务扩大。银担信息平台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情况看,担保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少,风险防范的制度和技术跟不上,代偿率逐渐上升特别是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很大挑战。

3.反担保措施在融资担保中的作用。反担保措施是当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为了分散、降低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是为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在担保项目实务中,反担保措施是担保人分散风险、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担保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4.当前主要反担保措施。我国担保当前反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大类。保证包括自然人信用分担保和法人反担保。抵押有房地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抵押方式。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反担保措施设定法律依据及原则

1.反担保措施设定的法律依据。担保行为法体系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物权法》为核心,以《担保法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完整的担保行为法体系。《担保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这些规定让反担保在我国有了直接法律依据和明确的操作依据。

2.反担保措施设定原则。①公开市场原则。在对各种抵质押反担保方式中将市场公允定价作为最常用的市场定价原则。比如对质押反担保措施中的专利权、著作权、企业股权及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评估时可采用市场定价原则。而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质押资产评估所形成的各类评估报告,由于使用不同评估方法、评估原则等因素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而直接采用市场定价则可规避或减小这类主观因素的影响。②可变现原则。反担保措施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当前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最易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上市企业股权,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而担保机构则在实操过程中则难以让债务人提供流动性强的抵质押物,担保机构只能尽量接受其能掌控的和变现费用低的反担保措施,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动性。③反担保措施可操作原则。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有着特定的存在条件和环境,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反担保代偿和追偿的过程中,存在操作的难度和复杂。要求在设定反担保方案时要考虑反担保措施的可操作性,分析反担保行为存在的市场环境,符合相关的法律,并通过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④法律可追溯原则。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反担保物价值无法迅速流通变现时,担保机构为了降低信用风险,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偿不能被局限在这些无法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同时如果对反担保物无法完全掌控,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要求被担保方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三、反担保措施设定实操案例探讨

1. A编织工艺品厂概况。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注册资本是200万,主要经营范围是编织工艺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原材料供应。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持有该公司80%股份,股东肖某某持有该公司20%股份,李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该公司拥有400多台生产设备,具有年供应各种原材料100万吨左右的生产能力。该公司拥有先进的样品生产实验室,很多行业新型产品都出自这个实验室。日常工作由李某某负责,决定本企业的日常经营计划和基本投资方案,负责制订公司每年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公司各种经营方案;有权任免管理层员工,并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等。该公司申请的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中有120万元是由客户自己资产做抵押担保,余下16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

2.企业基本财务情况。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水平较高,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公司近三年销售收入大幅度提高,利润总额逐年上升。企业2014年的销售收入是2598万元,利润为256万元。截止2015年3月已完成销售880万元,利润总额86万元。公司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适销对路,经营业绩稳中有升。

3.融资项目概述。A编织工艺品厂与B市信合担保公司的合作:2012年,A编织工艺品厂由于生产资金不足,向中国建设银行C支行申请流动资金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来扩大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2012年的6月16日至2014年的6月15日,还款时间分4期,之后如期还款。另外,由于该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记录与实际不对称,B市信合担保公司为了分散、化解风险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为此,通过商议一致决定将厂里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存货抵押给银行作为反担保物,另外还要求本厂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的连带责任反担保。

4.反担保措施方案设计。从资料可以看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名下有较多的资产。此外,本次贷款的目的是公司的流动资金短缺,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的。目前,公司经营良好且有较好的利润收入。 首先,公司拥有土地10多亩,购买价值420万元。土地的价值较大但是从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权证来看,里面约定了许多限制性条款,其中特别说明如用该片土地来进行抵押,必须先补交地价款,才能办理抵押登记。这样看来这片土地不能用来作为抵押物,形成反担保措施。其次,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拥有两套面积为170平方米的商品房(价值约700万)。从我担保公司掌握的情况以及银行提供的一些资料了解到,这些房产己经抵押给银行,作为个人消费贷款400万元的担保措施。因此该项房产不能作为反担保物。最后,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厂房790万元(担保公司估值)。那么土地和厂房能否抵押作为担保措施主要看以下两点:(1)能否办理抵押登记;(2)因其价值远超贷款额度,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能否同意。第一点,由于该片土地已投入厂房建设而且己经建设到第二层,按照规定只能算作在建工程。从2008年起国家政策规定:在建工程不能作为流动资金贷款抵押。因此,在房屋管理局自然办不了抵押登记,所以该土地及房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基于以上分析,设定了如下符合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②李某某以其持有80%股权质押(注册资本100万元)。③提供担保金额10%的保证金(16万元)。④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还款协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讨论,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己经设定完成。它不同于以往的反担保措施,没有选择使用传统的土地房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而是以动产和股权做了相应的替代。因为如果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措施,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取签署抵押合同但不办理抵押登记,而是收取购买合同、发票等措施,不易监管,若实际控制人有意违约,那么他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挂失登记,按照规定公示一段时间后就可补办新证。此时担保公司的该项反担保措施也就落空了,这样就会导致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蒙受一定的损失。

(作者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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