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坞的影视音乐运营经

2016-11-26 22:59祝媛莉杨涵溪
综艺报 2016年19期
关键词:大碟总监唱片

祝媛莉 杨涵溪

电影与电影音乐相得益彰共同成就一部经典作品。好莱坞电影原声音乐的影响力一直不容小觑,影视原声唱片销售基本成为好莱坞影视公司的标配动作,几乎每一个大制片公司都会发行音乐原声大碟。

艺术表现力与商业回报资料表明,美国电影业总收入约20%为票房收入,其余80%由非银幕营销所得,通常是电影直接诞生的副产品,如电影原声带、DVD,以及与电影相关的衍生产品,如服装、玩具、图书、道具等带来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十分可观。

电影原声带是将一部电影或一部电视剧的主题曲(歌)、主要的插曲或配乐录于一起,然后由唱片公司制成CD或DAT/DCC(数字内容创作)等发行。

一般来说,电影原声带唱片可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电影中的歌曲为主的歌曲原声带(Song-Oriented Soundtrack Album),第二种是以配乐为主的配乐原声带(Original Dramatic Scores On Record),还有一种则是音乐元素没有在电影中使用,但挂名为电影原声带的音乐专辑。这种电影原声带常以电影作为灵感,结集相关歌曲或音乐,组合而成的音乐合辑。整体而言,推出电影原声带主要由市场需求和商业利益驱动。

电影与音乐在艺术表现力和商业回报上的双赢,美国影史上1977年的《星球大战》和1988年的《泰坦尼克号》是为代表。即使在实体唱片业不景气的这几年,《冰雪奇缘》(2013)热映,其主题曲“Let it go”风靡全球,原声大碟卖出350万张。

反观国内,影视制作公司对影视配乐生意的重视度并不高,虽然一些脍炙人口的影视剧歌曲也常作为营销宣传的手段,在商业获利方面却表现不佳。太合音乐集团COO刘鑫曾表示,国产电影的配乐投入通常只占总成本的1%,和欧美国家电影配乐占总成本5%-8%的投入比例相差甚远。另一方面,国内影视音乐制作模式偏向于个人工作室运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影视音乐产业化进程。

电影音乐产业化发展

在好莱坞,电影音乐不仅是电影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该产业本身也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产业链。电影音乐不仅在前期帮助电影宣传,在电影上映后推出电影唱片,还在iTunes等音乐平台上作为付费音乐卖出好价钱。

2014年苹果公司iTunes数据显示,音乐类商品年度销量排行榜中,动画电影《冰雪奇缘》原声大碟位居专辑销售排行榜第一名;法瑞尔·威廉姆斯为《神偷奶爸2》所创作的主题曲“Happy”在年度单曲销售榜中一举夺冠。2015年,《速度与激情7》主题曲“See You Again”再次闯入年度单曲销量榜前三。

面对高额收益的诱惑,电影公司和音乐公司逐渐联手进行深度战略布局,根据电影在不同阶段的宣传需要配以不同程度的音乐推广。好莱坞片商会在影片上映前提早订好音乐衍生品的生产和营销计划。一般原声带发行提前于电影上映,有时是同步,极少数滞后。大多数滞后的原因是没想到原声带会热销。比如,《变形金刚》第一部上映时,只发布了一张歌曲版原声带。后来由于影迷和乐迷对配乐版原声带的强烈市场需求,华纳兄弟唱片公司在电影上映了很长时间后才出版了配乐版原声带,并很快销售一空。

发行电影原声大碟是推广电影音乐的有效手段,对于片商、唱片公司、作曲家、乐手、工会、乐迷、影迷来说,可创造七赢局面。基于电影原声的长尾价值,以及美国在音乐版权规章制度方面的逐步完善,好莱坞电影原声的二度开发自然成为电影营销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大多数制片公司会将音乐唱片的制作权授予一家唱片公司(这些唱片公司与制片公司有时同属一个集团,如环球影业与环球音乐)。唱片公司负责制作和发行成本,并基于唱片销量向制片公司支付一笔版权费。通常,唱片公司会同意针对将来的版税向制片公司预付一笔协商的费用。

在此项目下的另一项收入是电影配乐收入。大多电影配乐为职务作品(雇佣作品),其版权属于电影制作方。因此依据作曲者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制片公司可以通过电影配乐的商业许可获得收益。版权方允许配乐用于商业用途的授权协议一般包含作品如何使用、作品的篇章部分、版权方权益归属的露出方式等。这笔授权费用的收费标准依配乐的流行度和重要程度而不同,从免费到几百美元,再到数十万美元不等。

制片公司有时会根据电影原声大碟的销量付给主创版税,并给主创人员分成。由于数字音乐市场的崛起,电影原声音乐版税的谈判和计算也变得复杂起来。由于数字音乐正在成为所有音乐的主要销售形势,CD销量不再是电影原声大碟流行的发行系统。

音乐总监扮演重要角色

好莱坞电影生产中,各个制片公司都有专门负责音乐的人员——音乐总监(music supervisor),其不仅负责将音乐引入电视和电影,同时还负责音乐版权等相关工作。基本上,对音乐的识别、选择以及如何将声画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任务都落在音乐总监的肩上。一个优秀的音乐总监必须有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大量的音乐授权,在电影制作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充当创意和商业之间的桥梁。

一家制作公司会基于一个系列的影视项目雇佣同一个音乐总监,比如《绯闻少女》(Gossip Girl)或《橘子郡男孩》(The O.C.);有的制作公司则按每一季单个项目雇佣音乐总监,像AMC电视台的《广告狂人》(Mad Men)七季下来有多位音乐总监接手音乐配乐部分。音乐总监的工资也高低不等,而作为自由创作人为单个电影项目服务也可能拿到25万美金的酬劳。

在创作过程中,音乐总监必须找到与影片相契合的情绪、能量、风格和类型,然后找出最适合它们的音乐加入到需要配乐的场景中。一般来说,包括音乐在内的电影声音与电影画面的结合角度,通常有时空、情感、叙事、造型、剪辑、节奏等多个层面。一旦音乐总监找到了认为合适的音乐,就会立刻与相关的艺术家或唱片公司签署协议,这个协议是将音乐运用到影片中的基础。

音乐总监一般与导演、制片人、编剧等核心成员一起工作,为影片确定发展和执行的音乐策略。有的大师级配乐人,甚至可以同步参与电影创作,决定电影走向。

在传统的好莱坞电影创作中,音乐团队几乎是在影片定剪完成以后,才开始进入创作流程。近年来,随着好莱坞大片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对画面特效和声音效果的追求也在成倍提高。如果完全待定剪版本完成再创作音乐,会让音乐的创作周期变得更短,从而导致音乐的模式化和趋同化。因此,有些导演和作曲家努力使音乐创作尽可能提前,并由此提升音乐对全片的影响力。

典型案例如电影《星际穿越》。导演克里斯托弗·诺兰找来汉斯·季默为影片制作配乐。诺兰要求汉斯不再为已有画面配乐,而是让他创作出能够引领剧本创作和拍摄的音乐,并以音乐体现的“精神内核”为影片定调。在这种模式下,影片主题音乐“Day One”早于剧本创作而诞生。汉斯完全按照与影片剧本及画面创作平行的方式,自行展开音乐创作。

可以说,在《星际穿越》制作中,指引作曲家创作的只有导演提供的故事,而没有具体的画面。音乐与影片的结合,不再靠简单的时间对应关系完成音画间节奏与动作的契合,而是靠音乐中的情感与影片的内涵相互融合,达到音乐对画面的引领。这种创作流程某种程度也在引领好莱坞大片的音乐发展趋势,完成的音乐作品整体风格令人耳目一新。

好莱坞影视音乐运营的生意经亦给国内同行带来启发。有业内人士预测,国内的影视配乐市场如果能像好莱坞一样成熟,按电影总投资8%的比例,仅配乐制作这块市场的“蛋糕”就价值5亿元左右。可见,影视音乐这块“金矿”有待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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