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2016-11-27 09:15
支部建设 2016年28期
关键词:名额入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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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为什么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读者何鸿鸣问: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为什么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本刊编辑部答:党支部换届选举是基层党组织的一件大事。为了使选举工作及时得到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应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下一届支部委员组成和选举准备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村党支部书记的学历、年龄有无具体要求?

读者项宏明问:我们村党支部面临换届选举,请问对于村党支部书记的学历、年龄有无具体要求?

本刊编辑部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只要是正式党员,并且不处于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均享有被选举权,可以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不受学历、年龄等方面的限制。

群众提交入党申请书后,一般多长时间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读者常星亮问:群众提交入党申请书后,一般多长时间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本刊编辑部答:并不是所有写了入党申请书的人都能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由各党支部根据申请入党人的表现情况讨论决定。

选举中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如何选定?

党员叶秀智问:农村党支部选举时,以应选三人组成党支部为例,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获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差额比例,重新进行选举。问:那么,其中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如何选定?

本刊编辑部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选举单位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在实践工作中,可以将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中得票多者列为另行选举的候选人,但另行选举中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差额比例。

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读者贾英问:我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待遇比较好,可工作已三个月了,公司一直不与我签合同,我又不想换工作,我该怎么办?

本刊编辑部答: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事时有发生,如果单位待遇比较好,劳动者不想辞职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现实情况下继续工作。这样,一旦你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事先又没有准备相关证据,往往导致自己合法权利难以维护。为防止出现纠纷时,能证明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你平时工作中注意留存以下相关证据:盖有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或工作牌,工资领取的相关凭证和签字表,工资的银行过账记录,单位的考勤记录,有你名字的单位相关文件,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同事证言等。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你选择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你除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补缴社保外,还可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二)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与你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你和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与你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如果你和单位无法协商解决,你可以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前述相关证据,去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在校生勤工俭学,酒店应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读者张若吉问:我的一个同学是职业学院的学生,学的是烹调专业。因为其来自农村,所以入学以来一直坚持半工半读。学业期满,我的这位同学准备回家乡所在村镇就业。辞职前却与酒店发生了纠纷。他以为自己一直在酒店打工,酒店给他上了社会保险,毕业回家后他希望将社会保险转到就业的村镇。但酒店告知他,由于他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酒店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于是,我的这位同学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确认他与酒店的劳动关系。请问在校生勤工俭学,酒店应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本刊编辑部答: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劳动人身关系。其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确定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除了考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外,还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你的这位同学应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酒店应当对因用人单位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而致你这位同学的损失予以赔偿。

退休人员遭遇医疗事故能否索要误工费?

读者刘艺林问:我退休前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回老家承包种植林果。去年突发多发性脑出血。住院期间,与医院发生纠纷。后省医学会进行事故鉴定,认为医院在治疗前未进行必要检查,治疗方法不规范,未与患方签署治疗同意书;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出现多发性脑出血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请问退休人员遭遇医疗事故能否索要误工费?

本刊编辑部答: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并非仅指固定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其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其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得到了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大大延迟。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在很多岗位上,年龄大还是一个工作优势。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公民”,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公民,即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理应赔偿。

(责编:郭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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