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中公民有效参与影响因素的探究

2016-11-27 13:37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7期
关键词:辩论公民程序

张 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

听证中公民有效参与影响因素的探究

张 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

对于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的听证来说,公民的有效参与是成败的关键。我国引入听证已有一段时间,尽管政府部门做了许多尝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阻碍这障碍。这些不足一方面使政府部门与其“回应、负责、高效”的目标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打击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一降再降。据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听证中各环节存在的问题,以期探究出现阶段我国听证中阻碍公民有效参与的因素,进而促进听证作用更好的发挥。

听证;公民参与;有效参与

一、听证及有效公民参与的概念及意义

(一)听证及有效参与的概念

对于听证,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界定。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听证在立法和行政机构中广泛使用,国会委员会在立法前常要举行听证,这些听证从而成为立法史的重要渊源。”韩国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证据的程序。”我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听证即法律制度;听证即一种程序活动;听证即一种程序。

听证是指政府在做出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时,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必要的规范性程序设计。

公民参与是政治、行政等学科的重要领域。根据蔡定剑的观点,“有效参与能保证公众从决策体系中尽早地注意到影响到他们事务建议,公众有机会和途径参与并使他们的意见被决策者知晓,公众可以得到清晰的关于决策如何做出、为何这样做的解释。”

(二)听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建立高效、负责、回应的政府。听证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起了一座桥梁,为政府朝着既定目标努力提供了法律、制度、程序基础。

第二,有利于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参与听证会的每位民众代表着他所属的利益相关群体,听证能够最大限度的吸纳不同观点,避免单一立场观点形成垄断。

第三,有利于实现直接民主。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一般百姓在某个特定层面上直接参与,有助于促使政府部门回应公民的意见,从而实现直接民主。

第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最重要途径之一的听证,可以承担起联系民众与政府的重任。

二、我国听证中公民有效参与的影响因素

(一)听证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第一,听证的适用范围模糊且较狭窄。对于哪些活动必须进行听证,哪些可以进行听证,哪些不需要听证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作为听证代表的参与人代表性不强。一方面,代表遴选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另一方面,听证代表范围狭窄,比例、结构设计不合理。

(二)听证举行阶段存在的问题

第一,听证主持人缺乏中立性。主持人身份含糊,资格规定不明确,地位不独立,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二,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在具体听证会中往往是大家一团和气,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挫伤了公民参与的热情,阻碍有效信息的传递。

第三,旁听人员较少。目前我国对旁听人员的遴选和管理普遍不被重视,旁听人员少也不利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四,信息不对称。在没政府“撑腰”的情况下,听证代表很难借助自己的力量获取有用信息,自然对方案提不出有说服力的意见,最终决策必然也不能使代表和公众信服。

(三)听证结束阶段存在的问题

第一,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我国涉及听证笔录效力的法律甚少,仅有的条例中也未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按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决定。

第二,听证结果回馈环节不受重视。这里所说的回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众的回馈,;二是,行政机关吸纳公众的回馈。

三、提高听证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扩大听证适用范围

参照各国行政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就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明确,使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此外应扩大听证制度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在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领域。

(二)科学遴选代表

优秀的听证代表,既要以公众利益为取向,又要能够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我国政府部门可从这一思路出发,明确听证代表的遴选标准,进一步完善代表产生的办法。

(三)重视听证中其他行为主体的选择和管理

首先,明确听证主持人的权限,建立相对独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

其次,尝试邀请利益相关公众以旁听人员的身份进入会场,并在保证听证秩序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发言机会。

(四)在听证过程中增多辩论环节

国外关于立法听证的原则中,对听证中的辩论环节规定的相当具体,包括辩论的原则、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等。辩论环节是听证的核心和净化,有助于代表对焦点问题的讨论逐步深入,解决实质性问题。我国应加强对辩论环节的重视。

(五)改变信息不对称现象

首先有关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信息的公布应注意两点:一是公布的时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二是公布的方式应依据不同社会群体获取信息的习惯进行创新。其次,政府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引导、鼓励公众,使他们并参与到听证过程中去。

[1]王文娟等.听证制度与听证会[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0.

[2]王雅琴.推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J].理论视野,2013(11).

[3]庆启宸.我国行政公共听证代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江淮论坛,2011(4).

[4]薛冰.岳成浩.论行政决策听证代表的遴选——基于商谈理论的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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