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职业身份、职业特征及其职业发展权利研究

2016-11-28 09:37张恩利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运动员

张恩利



我国运动员职业身份、职业特征及其职业发展权利研究

张恩利

摘要运动员保障工作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以来,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开始进入运动员职业发展的新时期,旨在实现运动员的人生价值和全面发展。以职业发展理论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梳理发现,我国运动员职业身份演变经历了保留原单位在职职工身份、确立运动队专业运动员身份和规范各类运动员法律身份3个发展阶段;确认了我国运动员职业的定义,即运动员是从事球类、田径、体操、游泳和棋牌类等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专业人员,其工作内容包括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长期的体能训练和专长训练,提高运动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加公开职业性比赛和运动会;分析了我国运动员职业具有服务国家社会的公益性、工作内容的时空集中性、职业劳动技能的稀缺性、职业发展的高汰风险性、人力资源投资的复合性和自由流动限制的特殊性等特征;界定了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即运动员在其准备、进入和退出3个职业生涯的职业发展阶段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与运动员职业发展相关的合理性需求;明确了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范畴包括文化教育权利、运动训练权利、职业规划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就业发展权利等内容;指出了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具有动态性、法定性和长期性等基本特征。

关键词运动员;职业身份;职业特点;职业发展权利

Athlete’s Professional Identity,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Rights in China

ZHANG Enli
(Dept.of Sport Economics and Sport Management,Xi’a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Xi’an 710068,China)

Abstract Athlete security work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Since 2010,Chinese athlete security work has entered a new period of ath⁃lete career development,so as to realize the life value and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athletes.From the view of career development theory,using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ry and logical analysis,the paper concluded followings:the stage of development Chinese athlete’s professional identity are keeping worker identity in formal original unit,setting formal worker identity in professional sports team,and clearing athletes professional identity.the definition of athletes career in China,is the people who are engaged in ball games,track and field,gymnastics,swimming and chess classes such as professional sports training and competition,whose work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ach,doing long-term phys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training,improving exercise capacity and technical level,taking part in public professional competition and games.Chinese athlete’s 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 are the public welfare of servic⁃ing country and society,work content’s concentration of space and time,the scarcity of professional labor skills,the high risk of unemployment,the com⁃pound of human resource investment,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free flow restrictions.The concept of Chinese athlete career development rights is athlete career development related requirements by law in process of athletes’preparation,entry and exit three career development stages.Chinese athlete career develop⁃ment rights conclude culture and education rights,sports training rights,career planning rights,social security rights,employment development rights.Char⁃acteristics of athlete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rights are dynamic,statutory,and long-term.

Key words athletes;professional identity;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rights

广大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宝贵财富,为提高我国竞技运动水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和政府十分关心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相继制定了《关于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2000)》《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02)》《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2006)》《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2007)》《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意见(2007)》和《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08)》等政策法规,推动了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规范发展。

2010年以来,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为标志,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时期的运动员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职业发展为新理念,加大了对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员保障道路的探索和实践[1]。2012年,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不断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实现运动员更高质量的就业[2]。随后,国家体育总局等5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推进运动员加入工伤保险工作,强化运动员社会保障待遇[3]。2013年底,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的意见》,就面向全体运动员在运动生涯全过程开展职业辅导工作进行了部署[4]。

对于当前运动员职业发展和保障工作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我国学者关注较少,缺少对于运动员职业身份、职业特征、职业发展权利等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研究。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我国运动员职业身份的演变过程,归纳运动员的职业特征,界定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涵义,为运动员职业发展和保障工作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1 我国运动员职业身份的演变

1.1保留原单位在职职工身份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强调增强人民体质,发展群众体育,没有专门从事体育竞赛训练的专业运动员。20世纪50年代,为了参加赫尔辛基奥运会,中央政府从全国各地抽调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行专业集训,建立了高度集中的优秀运动队体制;随后,地方政府纷纷组建省、市、区优秀运动队参加第1届全国运动会,逐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训练体制。这一时期,各地优秀运动队从机关、部队、厂矿企业选调的体育后备人才依然被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正式职工身份予以保留,其劳动报酬没有纳入到专项劳动工资计划,而是以助学金的形式予以发放。为了保护这些集训运动员的劳动权益,国家制定和出台了《关于选拔各项运动选手集中培养的通知》[5]和《关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6]2项文件,解决了运动员在原单位的退役安置和工伤医疗等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部分从学校选拔的学生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保留原学籍,退役后以学生身份继续学习。总的来说,1950年代参加集训比赛任务的运动员具有临时性和阶段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体育行业劳动者,不是职业性的运动员,而是具有其他职业身份的业余体育爱好者。

1.2确立运动队专业运动员身份

1964年,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指出,所有从学校、农村或社会渠道正式加入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队之日起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享受国家职工待遇,并在退役分配工作或复学、升学时享受国家队职工的生活待遇[7]。这是国家首次正式承认专业运动员的职业身份,明确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体育行业的劳动者地位。1970年代末,国家取消了不符合运动员职业特点的职务等级制度,在1980年代逐步建立起以运动等级为基础的体育津贴制度,体现了运动员业务技术水平优先的职业特点,强化了专业运动员的技术专长要求。

1.3规范各类运动员法律身份

1992年,原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运动员的职业身份,即运动员是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8],这标志着我国运动员职业的法律身份正式确立。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启动体育职业化改革,因此该法规所界定的运动员概念实际上是指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专业运动员。从劳动法上讲,专业运动员与优秀运动队之间是人事关系。

1993年,我国体育体制改革拉开帷幕,足球、篮球等运动项目开始走向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这些专业运动员脱离原有优秀运动队的人事关系,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签订劳动协议,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成为受雇佣的职业运动员。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始实行运动员聘用制度,旨在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该办法指出,运动员是指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9],该规定中所指运动员是具有职业身份的专业运动员,其差别在于优秀运动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人事聘用关系,试训运动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在我国,除了运动队聘用的专业运动员、俱乐部签约的职业运动员之外,还有普通高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实施《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了首批51所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试点高校,要求试点高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运动员在校期间的政治、文化学习以及运动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10]。根据我国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高水平运动员是拥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其法律身份为学生。从法律关系上讲,高水平运动员与学校之间是教育法律关系,不是劳动雇佣关系。因此,普通高校招收和培养的高水平运动员不具有任何职业身份。

回顾我国运动员职业身份演变历史可知,我国运动员职业身份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早期的国家正式职工到后来的专业运动员,再到市场经济体制下职业运动员和专业运动员的同时并存,这反映出不同时期我国运动员职业身份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为了解决运动员职业发展的现实问题,廓清现有运动员职业身份多元并存的复杂局面,有必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运动员职业的概念和特征。

2  我国运动员职业的界定与特征

2.1运动员职业的国家界定

我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1]。1999年5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正式颁布;2015 年7月29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

职业分类大典将运动员职业归于第2大类中,列属专业技术人员类别;同时,明确了运动员职业的定义,即运动员是从事球类、田径、体操、游泳和棋牌类等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专业人员。运动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2个方面:(1)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长期的体能训练和专长训练,提高运动能力和技术水平;(2)参加公开职业性比赛和运动会[12]。

由于职业分类大典是对1992年劳动部界定运动员概念的再次确认和细化完善,并及时纳入了新出现的职业运动员现象,因此本文认同其对运动员概念的权威界定。

2.2运动员的职业特征

运动员职业既有所有职业的共性特点,也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行业特点,这些职业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剖析运动员的职业特征。

2.2.1服务国家社会的公益性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竞技体育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通过国家财政拨款,举全国之力发展竞技体育,培养优秀运动员,给予他们国家职工的劳动地位和优厚的劳动待遇。优秀运动员则通过在国内外体育赛场努力拼搏,取得优异竞赛成绩,实现了为国争光、凝聚民心、服务社会的公共效益。

2.2.2工作内容的时空集中性运动员职业的工作内容就是训练和比赛,大部分运动项目(特别是集体运动项目)都要求运动员在特定的训练周期和固定的比赛场地完成训练比赛任务。我国长期实施优秀运动队集训制度,从国家队到地方队都会按照大赛周期在项目训练基地系统训练,最后奔赴赛场完成竞赛任务,这种职业劳动特点具有明显的时空集中性。

2.2.3职业劳动技能的稀缺性卓越的运动技能,既是优秀运动员最基本的劳动技能,也是最重要的劳动力价值体现,其劳动技能的培养和习得具有稀缺性。优秀运动员通常具备较高的运动技能水平,绝非普通人可以轻易达到,而明星运动员更是凤毛麟角,他们的体育价值和核心作用无可替代,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行业精英和运动天才。正是由于优秀运动员具有运动天赋高、培养周期长、成才概率低、投资成本大等成长特点,才导致运动员职业劳动技能的稀缺性。

2.2.4职业发展的高汰风险性运动员只有不断取得竞赛成功,才能延续职业生涯,获得价值存在。但是,运动员职业发展面临着巨大风险,其中既有优胜劣汰的竞争风险,也有因伤退役的意外风险,还有职业转型的就业风险。运动员的培养规律呈金字塔结构,绝大多数运动员会被淘汰,成为金字塔底的牺牲者,被淘汰的运动员往往收入较低、伤病缠身、缺乏就业生存技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困境。

2.2.5人力资源投资的复合性优秀运动员培养投入巨大,成本代价颇高。我国体制内的优秀运动员是由国家负担运动员训练比赛的一切开支,国家成为运动员人力资源投资的绝对主体,个人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投入相对较小。职业体育行业的职业运动员,俱乐部和运动员家庭是运动员培养的投资主体,有时国家也会为代表国家参赛的职业运动员提供奖金和补贴。需要指出的是,运动员自身的体育天赋和努力付出也是人力资源投入的组成部分,不能忽视。总的来说,国家、俱乐部、运动员及其家庭等多元主体的资源投入,形成了运动员人力资源构成的复合性特点。

2.2.6自由流动限制的特殊性职业选择权和自由流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受到我国劳动法的重点保护。长期以来,我国各类运动员自由流动不充分,运动队之间人才交流受阻,难以实现国内外竞技体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损害了运动员依法享有的择业自由。我国实行专业运动员属地管理制度,地方优秀运动队对于专业运动员长期培养投入了巨大的体育资源,形成了运动员价值的所有权。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对手竞争优势,本地优秀运动队大都反对所属专业运动员无偿流入其他省市地方优秀运动队。实际上,地方政府也确实可以通过户口迁移、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限制专业运动员的自由流动。

对于市场化的职业运动员,虽然较少受到地域行政管理限制,但却饱受行业内部转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转会费、青年训练补偿金、转会年龄限制、长期合同和优先续约权等俱乐部保护性规定方面。长期以来,体育界将限制职业运动员自由转会视为国际体育惯例,认为这种做法具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正当性,因而获得了国际体育组织的认可和支持。但是近年来,欧盟和欧洲主要国家开始立法保护职业运动员的自由流动权利,反对体育行业协会的侵权行为,不承认转会限制的司法豁免权。相较而言,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发展较晚,经历了从早期的严格限制到后期的放松国际转会,再到目前有限度的自由转会的发展过程。总体而言,在国际自由转会已经实现的大背景下,国内转会限制逐步放松,有利于维护职业运动员自由流动权利。我国立法和司法机构也开始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引导和支持体育行业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自我规范,自我完善,实现法治化的行业自治。

2.2.7职业劳动维权的弱势性长期以来,我国专业运动员的劳动侵权现象较少,即使出现少数劳动纠纷,也基本能够在体育行业内部协商解决。这是因为,在我国公有制的体制下,专业运动员与优秀运动队同属国家体育行政系统,专业运动员与国家优秀运动队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对立的劳资矛盾。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和职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体育俱乐部的劳动侵权现象日益凸显,职业运动员的劳动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劳资关系日趋恶化。部分俱乐部经常拖欠球员工资奖金,对球员实施停训停赛处罚,严格限制球员合理转会,单方中止或更改劳动合约,造成球员职业劳动权益严重受损,从而引发球员罢赛罢训、游行示威等激烈维权活动,这种无奈的激烈维权方式相当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职业运动员维权的弱势局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职业体育法制建设相对落后,职业体育行业缺乏平衡劳资双方整体利益的集体谈判制度,同时也缺少市场机制下的职业运动员工会维权组织。而体育行业协会内部处理机制出于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等原因,较少受理职业运动员劳动纠纷,难以有效维护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

3 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界定

3.1运动员职业发展相关权利研究现状

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就业培训、退役安置和职业生涯规划等研究领域。在运动员文化教育权利方面,邹国忠等[13]提出了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权利的具体概念和平等接受教育权等4项权利内容;在运动员劳动权利方面,余宇[14]基于劳动法的学术视野,提出了运动员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在内的16项具体权利;在运动员社会保障权利方面,陈林祥等[15]归纳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5项权利内容;在运动员就业培训权利方面,体育部门提出依靠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工作,具体落实运动员5项就业培训权利内容[16];在运动员退役安置权利方面,郭彦杰[17]指出,国内学者习惯从管理视角研究运动员退役安置现状、存在问题及政策制度等问题,较少从法律视角关注运动员退役安置权利问题;在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权利方面,张锐铧[18]认为,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研究与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研究在维护运动员权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二者可以相互借鉴。

通过梳理和分析上述研究成果,有助于本文较为准确地界定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和范畴。

3.2职业发展权利的理论基础

职业发展权利是对职业发展理论中职业发展定义的法律延伸,其理论基础主要是职业发展理论。现有职业发展理论大都着重于职业生涯阶段的划分研究,如萨柏以年龄为依据,将职业生涯划分为成长、探索、确立、维持和衰退5个阶段;格林豪斯以不同年龄阶段职业生涯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为依据,将职业生涯划分为职业准备阶段、进入组织阶段、职业生涯初期、职业生涯中期和职业生涯后期5个阶段[19]。

基于此,本文认为,界定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范畴需要把握以下原则:(1)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应当具有动态性,即体现出职业生涯发展的阶段性特点;(2)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实现具有目标导向性,即应当以运动员的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其在此期间的相关权利内容;(3)对于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本质认识,应是人力资源管理视野下的劳动法律问题,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的学科交叉背景;(4)职业发展权利应当是对运动员整个职业生涯(包括退役再就业)都有价值意义的权利内容。

3.3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

现有研究没有明确提出和界定“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鉴于职业发展权利是职业发展活动中衍生出的相关权利,因此需要通过认知“职业发展”的概念,进一步推出“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

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给出了“职业发展”的定义,提出职业发展是组织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的知识、能力和技术的发展性培训、教育等活动[20]。由此可以推出,职业发展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接受职业相关内容的培训和教育权利。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结合我国运动员职业特点,在《关于推荐运动员职业发展顾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工作的内容,具体包括运动员在役期间的日常管理、训练竞赛、文化教育、职业辅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待退役期间的职业意识转换、职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扶持服务等活动内容[21]。这对国内学者界定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具有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概念内涵的界定,应当以我国劳动法和职业发展阶段理论为依据,参照运动员职业显著的年龄阶段特征和目标任务特征,同时能够涵盖现有运动员职业发展和保障工作的实践活动。基于此,本文认为,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是指运动员在其准备、进入和退出3个职业生涯的职业发展阶段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与运动员职业发展相关的合理性需求,这种利益诉求将会影响运动员整个运动生涯和其他职业选择,有助于实现运动员人生价值的全面发展。

3.4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范畴

依据现有政策文件和理论成果,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范畴可作广义和狭义之理解。广义而言,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范畴可分为运动员的人身权利和劳动权利2大类,具体包括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流动权、教育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救济权、社会保障权、休息休假权、训练比赛权、专业培训权、注册权、公平竞争权、退役安置权和就业培训权等10多项权利内容。

狭义而言,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范畴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权利范围内,具体包括文化教育权利、运动训练权利、职业规划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就业发展权利。鉴于运动员职业发展具有显著的阶段性特点,本文更倾向于狭义的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范畴,这是因为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具有内在一致性。如文化教育权利主要体现在职业发展的准备阶段,旨在帮助运动员实现未来职业生涯的基础权益;运动员训练权利和职业规划权利主要现在职业发展的进入阶段,旨在帮助运动员实现运动生涯确立和维持过程中的职业劳动权益;就业发展权利主要体现在职业发展的退出阶段,旨在帮助运动员实现退役后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权益;社会保障权利跨越运动员职业发展的进入阶段和退出阶段,为运动员职业发展和转换过渡保驾护航。

总的来说,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范畴界定应把握“宜小、不宜大”的总体原则。范畴界定过大,容易脱离运动员职业发展的规律特点,从而陷入与既有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内容大同小异的尴尬境地;范畴界定较小,有利于厘清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内容范围,为相关管理工作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执行的理论参考,从而凸显出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工作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价值。

3.5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特征

3.5.1动态性职业发展本身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随着运动员职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权利内容需求。在运动员职业生涯的早期准备和探索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权利是运动员进入未来职业生涯的知识储备需求,决不能忽视或者放弃;在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建立和维持阶段,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权利、职业规划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变成主要权益内容,旨在实现运动员职业生涯的成功和延续;在运动员职业生涯的退出阶段,运动员的就业发展权利是重要利益诉求,旨在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和平稳过渡。

3.5.2法定性运动员的职业发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国家实现运动员的职业发展权利。这说明,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具有法定性,体育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落实运动员保障政策制度,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重视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权利,却忽视保障他们的文化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职业规划权利和就业发展权利,这种做法只重眼前利益,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其根源在于对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的重要性认识存在法律盲区。

3.5.3长期性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是伴随职业运动生涯不同发展阶段而长期存在的职业劳动权利,具有长期性。这种长期性不仅有助于提升运动员的职业运动素质,而且有利于运动员退役后顺利进行职业转换,从而开启新的职业生涯。以文化教育权利为例,虽然该权利在运动员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的地位不同,但是其技能学习的作用效果却具有长期影响,并且随着日后的学习培训,不断地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很难想象,没有文化基础知识的运动员能够很好地理解和贯彻教练员的训练目的和比赛战术,这也是运动员文化教育权利始终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社会保障权利、职业规划权利都需要用人单位在运动员职业生涯之初设定目标,逐步推进,具体落实,最终实现运动员职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4 结语

总的来说,运动员职业发展作为当前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新理念和新趋势,响应了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以人为本、创新保障机制的政策要求,顺应了体育治理引入社会参与的时代潮流,更加符合运动员职业生涯阶段性的特征,有利于制定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激发运动员职业潜能,维护运动员职业劳动权益,实现运动员的人生价值和全面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运动员职业发展与保障工作尚处于初期摸索阶段,难免会出现思路不清、定位不准、权责不明等实践难题,未来需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大力加强相关理论建设,指导和推动运动员职业发展与保障工作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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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Special Lecture

作者简介:张恩利(1981-),男,河北万全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929SS13090)

收稿日期:2015-10-14;修回日期:2016-01-02;录用日期:2016-01-04

DOI: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6.01.008

中图分类号:G 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0000(2016)01-041-05

作者单位:西安体育学院体育经济与体育管理系,陕西西安71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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