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体育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2016-11-28 14:29韦晓康
中国体育科技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俗仪式制度

韦晓康,蒋 萍



民俗体育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韦晓康1,蒋 萍2

结合文化人类学结构功能理论和公共管理治理理论,运用文献资料调研、田野调查等研究方法,将民俗体育文化建设作为一个合乎国家管理、普遍为村民接受的非正式制度来重点考察文化建设与乡土社会治理的关系。民俗体育文化以其积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善治,传统社会衍生的民俗体育文化遗产作为非正式制度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延续着强劲的生命力和灵活性。把民俗体育文化作为乡村社会治理实施的一种“粘合剂”,增加社会治理的途径,与正式制度共同缓解、调节社会治理出现的基本矛盾,推动村民自治进程,形成多元主体、多元文化参与以及民主、互动的善治局面,这正是我们关注当代中国社会善治的现实意义所在。

民俗体育文化;社会治理;非正式制度

自社会建构以来,社会秩序需要一定的制度进行维系,社会治理一直是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孜孜不倦追求的课题。由于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多农村青壮年流动到城镇,乡村出现老龄化、低龄化趋势,自然村逐渐减少,不断出现文化水平不高、村民自治意识不强、群众关系疏远、村干部公信力缺失等问题,乡村社会治理面临严峻挑战。乡村治理是简单模仿城镇,还是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解决问题?国家应如何适应乡村社会的自治,而不是一味地规制乡村社会成为重要的议题。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我们更多地关注到正式制度的安排,而对在正式制度之外,寻求其他灵活性较强的治理机制重视不够,特别是忽略了传统社会治理的经验。本研究结合文化人类学结构功能理论和公共管理治理理论,从考察传统社会治理机制入手,重点考察民俗体育文化建设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关系,将民俗体育文化与乡村社会治理有机结合,促进正式制度建设与非正式制度建设(移风易俗)相向而行,实现乡土社会的善治。

笔者于2009年7月和2010年1月、11月3次赴云南可邑村对彝族阿细跳月进行调研,2014年7月29日~8月13日赴云南沧源县原生态翁丁村对沧源崖画、佤族打歌身体文化进行调研。在两个村寨主要对神职人员、寨主、村民进行非结构式的访谈,笔者发现,在可邑村、翁丁村,阿细跳月和打歌对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带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有关阿细跳月、打歌仪式等材料都是笔者访谈记录。

1 非正式制度及其治理机制

当代著名公共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认为:“治理与统治不同,它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也许不是政府,也可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的。”[24]传统“乡土社会”具有自给性、封闭性特点,形成了一个自足的乡村社会系统,部落、父权、家族、人情等观念根深蒂固,并围绕这些关系形成了一整套价值信念和意识形态,构成了维系社会运行的基础。

1.1 非正式制度

美国新经济史开拓者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的一个游戏规则,是人类设计、构建的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那些由组织制定并强制组织成员执行的成文法、普通法和规章就是正式制度;那些民间的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等就是非正式制度。”[12]非正式制度是相对正式制度而言的,正式制度是官方的,可预见性、稳定性强;非正式制度是民间的,灵活性较强。正式制度也是从非正式制度逐渐发展而来。美国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就是个人或社会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4]广泛存在的社会习惯、公认的生活方式都是一种具有实质性的“制度”,是正式制度建设的基础。宋史《吕氏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明沉德符《野获编补遗·词林·乡绅异法》:“(罗一峯)未几复官,请告里居,立乡约以整顿风俗,其法甚严,莫敢不遵。”[18]可见,在传统社会里,维系社会秩序的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惯例和约定的习俗。社会成员需要用一种惯习、习惯法、规则将大家团结起来,犹如“一种规章制度管理同一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物质关系。”[11]“这些‘惯习’不是简单地随个人和他们的仿效,是根据社会、习俗、教育、礼仪等变化需要,是集体和个人将技术行为、身体行为、祭祀行为等作为作用力混合在一起。”[11]这种惯习和规则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可认为是村民法定的、自治的权力表达和自发生成的机制,是国家法律订立的依据,在当时的传统社会里是“正式制度”,现今可称为“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包括传统文化、行为准则、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和惯例等,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它构成了一个社会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9]可见,在传统社会的治理中,非正式制度以一种文化因素在运行,给社会治理带来了灵活性,与正式制度一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1.2 非正式制度在传统社会的治理机制

中国传统社会有“皇权不下县”之说,地方的治理事物由乡土社会内部自行解决,治理方式主要依靠千百年流传下来的礼俗惯习,实行的是“礼治”,是传统文化的“自治”。非正式制度运行需要满足4个基本条件:“不需要正式组织,同样能够指导和调整地方内部的利益需要,引导和维护地方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对个体的行为具有不言自明的规范作用,实施后能产生明确的效果;并不与正式制度发生强烈的冲突;它的使用有一定的边界,即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地方没有效果。”[9]根据4个条件,非正式制度在传统社会有两种运行机制。

第一种是历史悠久且具有稳定传承的传统复制。传统社会的获取权力方式有相沿承袭的惯例,如长老制、寨老制、家长制等都是世袭的传统统治方式。也就是说,在一个封闭、自给的传统社会里,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就是遵守传统惯例,社会成员的权威意识就是遵循传统与信奉天神、信奉祖先等,这种道德教化的传统思想深入人心,形成传统社会的价值观,而围绕价值观而形成一种惯习,即一系列文化符号系统循环往复的塑造人。这些文化符号系统既有约定俗成的,如村规民约、礼仪礼俗、石牌话等,也有民俗文化节日仪式,如云南彝族阿细人的“跳月节”、云南沧源佤族的“新年”、广西河池壮族的“蚂拐节”、内蒙古蒙古族的“那达慕”等,形成的一系列民俗文化仪式系统。通过这个文化符号系统规制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成为一脉相承的文化传统。

第二种是社会成员潜移默化尊崇的舆论控制共识。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社会成员祖祖辈辈生活居住在一起,与外界接触少、难以受到影响,有自己的一套生存价值观,大家按照惯例来监督,特别注重“面子”意识,进而产生了“羞耻文化”。“在氏族内部,千百年来形成的惯例和规则发生着作用;大家都严格地遵守秩序。对于破坏秩序的人所采取的约束办法是讥笑、劝诫、谴责,对于怙恶不悛的人,则采取更严厉的措置——逐出氏族以外或处死。”[9]舆论犹如一把双刃剑,用得不好会导致当事人长期承受歧视的心理压力;用得好,舆论的威慑力量能够有效地控制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风俗习惯以舆论的方式相互传递,世代承传。”[20]传统社会的治理主要由那些具有特色鲜明的家族制度、村规民约、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惯例作为非正式制度来执行,缓和、调节治理中出现的矛盾,增强了治理的生命力。

民俗体育文化仪式的地理环境、时间、空间、人和身体动作、舞蹈、祭祀程序等活动内容,它们构成了独特的浅层结构,同时,这些文化元素所表现的人与神、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构成了一个深层结构,表现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得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得以缩小,维系感情、稳固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就是蕴含在文化仪式深层结构中的治理功能,正是作为非正式制度之一的民俗体育文化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灵活空间。

2 民俗体育文化在传统社会的地位和作用

在许多乡村社会里,民俗就是这个乡村的“魂”。民俗“带有集体性、传承性、模式性的现象,它主要以口耳相传、行为示范和心理影响的方式扩布和传承”[22]。民俗体育是“民俗文化节日仪式中的一部分,是指那些带有集体性、传承性、模式性、地方性的民间传统体育内容,即具有程式化及当地集体习惯的民族民间、少数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17]例如,中国端午节,全国各地围绕着划龙舟比赛,举行大型的具有当地传统文化的仪式活动;彝族的“跳月节”有一套完整的围绕阿细跳月身体活动所进行的民俗文化仪式,等等。围绕着划龙舟、阿细跳月等传统体育进行的具有集体性、模式性的民俗仪式活动就可称为民俗体育文化活动了,“仪式能够在最深的层次揭示价值之所在……人们在仪式中所表达出来的,是他们最为之感动的东西,而正因为表达是囿于传统和形式,所以仪式所揭示的实际是一个群体的价值。”[16]表达了支撑一个群体的“魂”。

2.1 民俗体育文化是独具特色的非正式制度

仪式是建立在日常生活之外的一种程序的、特别的、有目的且带有宗教信仰的祭祀活动。涂尔干认为:“信仰是舆论的状态,是由各种表现构成的;仪式则是某些明确的行为方式。这两类事实之间的差别,就是思想和行为之间的差别。也只有在信仰中,仪式对象的行为方式特殊性质才能彰显出来。”[1]仪式是一个文化整体,整体之间需要一种程序联系起来形成互动。民俗体育便是这个程序最重要的环节,在社会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例如,经过不断地加工和文化变迁,蜚声中外,享誉四海的阿细跳月,200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2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云南可邑村的“阿细跳月”,以跑3步停2拍、抬脚、原地跳转、拍掌(5拍组合)为主要舞步,融合了其他民族的舞步,有乐器伴奏、歌唱、队形变化等。“跳月”是可邑阿细人“跳月节”祭仪最基本的活动内容,通过跳月、摔跤等活动,将整个祭祀仪式从全民动员到祭拜月神有机地连接起来,是建构仪式文化整体不可或缺的部分。

云南沧源县翁丁村佤族无论是举行“拉木鼓”或“剽牛”仪式,最后都要进入“打歌”环节。村里的“招毕”X说,过新年祭祀结束后,要围着“寨桩”*“寨桩”似1个祭台,是佤族村寨精神象征,是一种图腾崇拜,一般位于寨子中心形成1个打歌场,代表着该村寨的佤族人类是从这里繁衍生息。祭台有3根杆,最高的那根杆是用大粗竹杆立的幡杆,顶部有3个用竹篾圈做的饰物,编的竹篾留有许多没有编进去的篾条子,既是饰物,又是避邪的利器,起到避邪护寨;竹篾饰物下面,有一尺长的木船即一帆风顺,木船下面有一条木鱼即年年有余,有船就有水,有水就有鱼,预示着全村寨风调雨顺、万事大吉;每逢新年时还要在竹杆上挂一条五尺长的白布幡。幡杆旁,是根大约近两人高的木塔桩,木塔是用斧子砍出6个连接的与男性生殖器相似的“龟头”状意为生殖、繁衍、生命,上面雕刻有圆点、三角形、方块、条块等粗犷图纹,寓意人世间的天地、山川、草木等,并用生石灰涂在塔身上。木塔、幡杆之间立有与人高的1个尖头木桩,木桩尖将1个木盆穿过,这是赕神用的木盆。木塔和木桩之间脚下放置着一块大大的鹅卵石代表着寨心。连续跳7天“打歌”。新年第1天10:00“招毕们”去寨主家祠堂里祭祀、吃饭,然后领着众人到寨桩那代表氏族进行祭拜,祭拜后全寨子人开始吐口水,意思是把妖魔鬼怪、不好的东西吐走,最后开始打歌跳舞,大家围着“寨桩”站成一排、一圈进行跳舞,第1个跳舞是祭祀寨桩,第2个是翻叶子(更新),第3个是种玉米。这些舞蹈村民们称为团结舞,象征着团结、凝聚力,目的是让寨子热闹起来迎接新年,且行为不端者不让参加。

其实,一个完整的祭祀典礼,分“场上”与“场外”。“场上”是祭仪活动的主体,“场外”分为祭祀前的准备工作与祭祀后的善后工作。从以上两个案例来看,民间组织的募集筹划,村民各种身份分工的资格,整个仪式的礼仪程序制定,阿细跳月或打歌一系列动作套路和节奏规范,仪式上所用旗帜、乐器、竹篾、木船、木塔等器具标志、服饰的准备,以及对祭祀的禁忌宣示等,都是祭祀前的准备工作;神器的归位、器物封存、财务结算等都是祭祀后的善后工作。民俗体育活动在整个过程中都起到串联整合的作用。这些都具有原始法律的功能,对规范村民身体行为、伦理道德及村落日常生活、生产行为并维系村寨社会秩序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2.2 民俗体育文化在传统社会的地位和作用

民俗体育文化是一种地域性、周期性、节令庆典性,且在特定场合举行的仪式活动,是社会群体用来巩固自己、互动大家的一种方式,其突出特点是在大家共同沟通协商交流的基础上,合作进行一系列带有身体活动性质的程序表演,是当地群体所具有独特传统的“社会记忆”或“文化记忆”的表演。这种仪式表演是运用仪式化的身体运动来强化族群认同,不仅能够让参与仪式的成员形成共同的情感,达成团结的目的,而且能规范社会成员,维持社会秩序,整合社会资源,目的在于促进社会良性运转,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

2.2.1 强化身体行为规范,遵守社会秩序

“仪式是人们的各种行为姿势相对定型化的结果,用以形成和维护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8],仪式参与者正是运用身体的动作、姿势、手势、舞蹈、歌唱、演奏、角色扮演等身体行为进行有意义的体验和展示,身体动作就是一种象征,表达了人们对神灵的一种崇敬,通过身体动作的一致性、协调性的交流体验,带给他们心灵慰藉和精神安慰,体现了身体行为在信奉的神灵面前的形式化。正是这些形式化的活动体现了:进退有序的程序、尊崇规避的禁忌、膜拜顶礼的演绎、喜怒哀乐的宣泄,莫不是对人类的行为举止的规范,对于人类的生存与需要都是具有意义的。

人们日常生活行为与仪式场合行为是有区别的,举行仪式就是不断提醒具有正确行为的意识。保罗·康纳顿强调,“作为身体属性和技艺的仪式,它们都以不同方式需要认知记忆,不断提醒参与者注意一系列规矩,确保行为‘得体’,这些行为规范通过操演来表达文明和自然之间特定的社会和历史的差别”[2]在云南可邑村,有一片神秘的原始树林称为“密枝林”,这里有一块草坪,是一个理想的跳月场所。村里毕摩*毕摩是彝语音译,“毕”为“念经”之意,“摩”为“有知识的长者”,是一种专门替人礼赞、祈祷、祭祀的祭师。L说:“密枝林有很多传说和禁忌,山上有神树、龙眼泉,人是不能靠近神树的,龙眼泉一年四季从来不会干”、“每年农历4月期间属鼠或者属马的一天,可邑村就会在密枝林举行隆重的跳月仪式,以祈求密枝神保佑全村村民和牲畜平安健康、驱除疾病及天气变化给村寨带来的灾难。”密枝节祭祀仪式非常严格和庄重,进行祭祀的7个人在祭祀前一周内不能与妻子同房;节日前一天,参与祭祀的人员必须将密林中的祭祀场地打扫干净,在神树下布置好神坛和神门;节日当天,由毕摩带领一队人马来到密枝林,所有进入密枝林的村民(以前妇女是不能进密枝林的)都要十分严肃。L说:“只允许讲团结的话,不能讲破坏团结的话语。”祭祀后,举行阿细跳月、摔跤等身体技艺。

整个民俗文化仪式活动的各个程序都充斥着许多不同的身体动作,这些身体动作就是参与者在仪式上的行为和行动模式,让他们重温过去,感受传统记忆,以自己所表现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把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寻找出来,而实现对个体行为的约束与规范,形成普遍的社会秩序。

2.2.2 族群中的文化传承,引导社会进步发展

民俗体育是一种具有传统性质的周期性、身体性文化表演活动,现今通常在节日中举行,重拾当地民众的记忆。这种性质的记忆是一种“文化记忆”,也是保罗·康纳顿称为的“集体记忆”或“社会记忆”,属于个体官能,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2]。“阿细跳月”、“打歌”等民俗体育文化是“社会记忆”的载体,仪式中各种带有历史印记的象征行为和象征物的程序仪轨通过周期性的操演,展现了彝族、佤族发展历史的社会记录,加深了对祖先的认识,强化了族群自身的历史记忆。“个体生活的历史中,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所遗留下来的传统模式和准则的适应。每一个人,从他诞生的那刻起,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了他的经验和行为。”[10]传统文化作为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实质性传统,是民族精神的内在要素,可以为人民大众提供精神上的文化调适和寄托。

以活的形态言传身教、口口相传得以世代相传,是历史形象的复述,如老年歌手所唱的《阿细的先基》就是记忆了彝族阿细先民氏族部落的起源、颂扬功绩以及农耕生产、生活的艰辛历程和形成的风俗习惯;通过仪式化的祭祀活动祈求图腾神保佑人畜平安、风调雨顺、驱灾逐疫、五谷丰登,展示了彝族、佤族历史文化习俗及其文化心理;通过有棱有角的身体文化展示,形象反映了农耕人民勤劳、勇敢、纯朴、粗犷、稳健的民族特征和精神。这些都在历史上曾起过不断激发人们认识自然与遵守社会规范且催人奋进的作用。可邑村传承协会副会长B说得好:“阿细跳月是可邑村的精神灵魂,我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将可邑村的‘魂’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这些民俗体育文化中所蕴涵的理想信念、精神追求、道德规范等社会理想,能够激发人们不懈奋斗,成为凝聚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推动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2.2.3 激发文化认同的情感,培育民族精神

认同“是指一个人在特定情境下,认为自己属于一个社会群体。”[23]从彝族“阿细跳月”、佤族“打歌”的表现形式能够看到当地民族都有自己的民间传说、祭祀仪式,从这些宗教信仰、祭祀文化活动来看,确有不同地域彝族、佤族的文化认同关系。各种身体动作符号循环起来形成了舞蹈,是仪式性活动的有力表现,大家通过有节奏的互动以获得情感相互吸引参与到这种动作匹配的仪式活动中来。敲锣打鼓的节奏使得仪式上所表现的身体动作具有一致性,节奏的感染力唤醒了集体的心理意识,使集体的呼吸、心脏和肌肉参与运动,寻求活力和亢奋,此时的身体、精神和社会完全融合在一起,达到了仪式上民间信仰崇拜的统一,象征了把身体动作与社会道德秩序联系起来。这些“动态化的仪式,把许多隐藏于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观念、文化模式和范本以‘肢体语言’的方式传递给族群成员。不断强化族群的价值观、伦理观,唤醒族群的集体记忆。衔接和建立个人记忆与群体记忆深层次的认同和团结,让族群找到属于自己的时空场域。”[3]“这个统一体高于并且超越这些秩序之间的冲突,使在仪式过程中与身体动作相关联的强大动力和强烈情感被附植于规范的社会秩序,成为人们在情感上可以接受的‘社会控制’。”[7]

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族群那种真实认同感引导自己的行为,这种对祖先、对神灵民间信仰崇拜作为族群的精神象征和文化符号广为流传,并反映在这一群体中的族群认同和文化认同上。共同的认识形成共同的秩序、共同的社会,激发民族热情、民族归属感、社会进取心和民族责任意识,提高民族素质,追求公平正义,从而为社会治理提供精神动力。

2.2.4 集体整合,促进社会团结与和谐

人类的生活是一种集体生活,传统社会恶劣的生活环境和自身身体的弱小,迫使人们在狩猎、渔猎中不能以个体单独行动,必须集体协作,强调思想和行动的统一性。祭祀仪式就是人们集体参与的部族大事,是人们长期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蕴含在内的一种统一协作的共同心理和思维习惯,在长期的统一行动中得到社会认可并形成了一个特定的文化场域,这个场域就是一个社会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一个客观关系构成的系统,有相互粘合的纽带,按照社会成员特定的逻辑要求共同建设。如在沧源崖画第一地点2区、第二地点1区等有3人或5人一排人形,或手臂相连,或动作一致,身体动作均为一臂高扬一臂弯曲摆动,表现一种围着圆圈的舞蹈,与佤族“打歌”极为相似,称之“连臂舞”,体现了人类所特有的协作与分享行为,表达了安全、稳固和团结。

民俗体育仪式就是一种身体行为、一种集体行为、一种组织关系,是靠血缘关系联络起来的一种非正式关系结构体系,在这样特定的文化场域里得以传承。“生产力的发展是经久的、稳定的、紧密团结的生产集团,即原始氏族社会组织出现的前提,同时,这样的生产集团,又是保证生产的持续以及经验和技能的传承,自然的血缘关系提供了结合氏族组织集团的形式和纽带。血缘关系唯一可能的、唯一持久的、足以牢固维系整个集团内部的力量和团结,这种团结使得氏族社会具有高度的协调一致和纪律。”[16]每个仪式都要有人来组织,传统社会就是“长老”“寨老”“寨主”等宗族会议,以祭祀为目的,自发形成的一个“老人负责、集体讨论、全民参与”的民间组织。这种“推其长者为首”的做法就是建立在传统社会基础上的社会组织,比较松散却又分工管理相对严密的仪式组织,其特点是全员参与、身体力行、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条不紊,老人主要充当出谋划策的顾问作用,帮助解决各种疑难或重大问题;中青年则出力,从事各项具体工作。在该仪式组织中,全员身体力行、集体组织目标和社会内部团结通过信仰崇拜祭祀高度融合,各个体成员在日常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互动的广度、深度和强度,这种平行互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同合作、平行发展、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

3 在城镇化进程中利用民俗体育文化促进社会善治

3.1 当代社会治理

在民众自治不断深入的当今乡土社会,普遍存在的治理形式是“力量”治理。一是,行政命令和权力服从。国家对于乡土社会权威与秩序的构造具有主导性地位,治理主体是基层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民众的服从也是摄于行政权力的威力。为民众办实事的干部能够获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行政治理工作较为容易,任务完成顺利。二是,能人治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趋于成熟,在一些市场经济程度发展较高的乡土社会,普遍出现了“能人治理”和“富人治理”的现象。一些有致富能力的人纷纷当选为村干部,民众希望他们能够带领大家发家致富。这些超凡能力且具有正义感的领导者,对民众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并将分散的民众组织起来完成集体活动,带领大家共同富裕,为大家带来切实的经济利益,受到民众的拥戴。三是,强权治理,即个人暴力治理。动用武力让民众服从,从而完成上级政府的任务。暴力治理也有良性的,能够对扰乱社会秩序的人物具有威慑力,维护民众的集体利益,也有利于规范社会的有序治理。当然,这些治理方式也有不利的一面,如依靠个人能力的治理缺乏治理乡土社会应有的经验和能力;依靠暴力治理会随着个人暴力能力的缺失而消失,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端[15]。可见,“力量”治理与有效治理之间产生了矛盾和张力,难以消解与缓和,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4]。“治理”,不仅是单一主体从上至下的管理,而是大家参与、互动、民主的多元化管理,即政府、民间组织、民众等多主体,民俗文化、民俗体育文化等多文化,发挥文化的有效治理作用。

3.2 利用民俗体育文化促进社会善治

为实现民众的根本利益,形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合作局面,要构建社会一种良好的治理形式即“善治”。所谓“善”,内容是伦理规范。善治即“治理的道德化、伦理化,它的实现需要借助义、礼、知得以完成。它是相对于以力或权服人而言的。”[5]善治是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使民众利益最大化,对民众生活需要政府与民众合作管理,要求对治下民众负有引导、扶持和监管责任。善治实际上是将政府的权力分解到社会,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善治需要政府行为,但更需要民众的参与与合作。民众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和自愿的合作是善治基本条件,民众不积极参与、不积极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主要是在民众或民间社会,而不仅仅是政府或国家。

可以说,善治的现实基础是民间社会,如不健全发达,真正的善治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治理不能仅仅依靠职位权力即正式制度,特别是在城镇化过程中,在时代发展带来多元冲击下,不能实施“力治”,而应向民本治理转变,充分利用“多元化”治理方式,实行善治治理的最大合法性,与正式制度相互依赖、平行依存、互为转化,为社会治理灵活性提供空间。发掘民俗体育文化促进社会“治理”的传统,总结民俗体育文化在传统社会治理中的经验,利用民俗体育文化“粘合剂”作用,发挥民俗体育文化软治理的功能,能起到协调乡村社会治理事半功倍的作用。

3.2.1 促进公民精神的培育,提升村民自治意识

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和核心文化,旨在通过公民意识的塑造和培养,提高公民素养,为公民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治理提供核心价值观和指导方向。开展民俗体育文化活动,需要人人参与、分工明确,大家都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这就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是村民参加自治的基础。为了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需要民众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意识,需要大力发挥本乡村民俗体育文化在影响公民政治态度、形成文化认同、塑造公民行为模式方面的作用。要把民众参与民俗体育文化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他们体现出参与社会民俗体育文化建设的责任,为自身的利益和权力谋求发展,彰显自己争取和维护民俗体育文化权益的责任感。进而引导民众不断提升自主自觉意识,发挥他们的主人翁主体意识,逐步引导和树立、强化公民的自治参与意识,努力培养村民公民精神,促进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参与社会治理,推进乡村自治,满足乡村社会在民主政治发展方面的需要。

3.2.2 建设公民道德,促进矛盾化解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支持,维系社会发展的底线。在城镇化过程中,原来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减少。传统道德屡屡遭受冲击,道德的日益沦丧往往层出不穷。道德需要舆论维持,传统社会的舆论氛围已经没有多少了,原有的、传统的民俗文化已经渐渐流失。要维系舆论、维系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应该提供相应的文化公共空间。重拾、重构民俗体育文化是参与“善治”的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民俗体育文化中有益的部分保留下来,为公民社会建设做出贡献,如“阿细跳月”、“打歌”等作为彝族、佤族所表现的民俗体育文化形式,不仅表达了人们内心具备了对社会积极参与的意识和责任感,而且还能够增进沟通协商,缓解干群关系,减少邻里纠纷和对抗抵制,化解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构筑核心价值,形成文化认同。这与古希腊的“超越自我的社会公共精神”[21]的公民精神有相同之处。民俗体育文化中所体现的互爱互敬、敬老爱幼、诚信平等、和谐善良等道德准则与社会主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

3.2.3 发挥民间组织活动能力,辅助经济增长

开展民俗体育文化活动都是自发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主要是老人协会、传承协会等,大多是由德高望重的尊辈组成,他们将社会经验、相扶相助、伦理道德思想带到组织活动中来,增强社会资源的动员能力和乡村社会的合作意识能力,从而提升民间组织的运作效能。面对现代化的发展,努力发挥民间组织的活动能力和自我粘合的作用,通过加强民俗体育组织文化建设、实施民俗体育文化发展战略、提供精神文化支撑、推动乡村文化发展繁荣等途径,围绕身体活动作为表现形式的民俗体育为品牌的“文化生态旅游村”建设寻求发展,将乡村社会的发展与本村特色民俗体育文化结合起来,营造“一村一民俗文化品牌”新乡村家园。不仅可以保证民俗体育文化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里能够得以传播,而且还能够构建民俗体育文化旅游,“使体育产品和服务增值,在机制上解决了行政手段无法克服的资源错配问题,做到物尽其用”[13],形成乡村独特的传统文化产业,促进乡村经济增长,减小城乡差别,吸引男女青壮年回村建设家园,激发人们热爱民族、热爱生活的热情,推进社会管理与乡村社会现代化发展。

3.2.4 重塑传统体育文化,提升乡土社会的认同感和内聚力

乡土社会善治的过程就是通过立足于民间,立足于建设一个有魂、有根的现代化乡土社会,而不是快速发展、无根的城镇化社会。须要吸收人类社会优秀的民俗体育文化积极成果,彰显民俗体育文化,使得民俗体育公共文化活动和村规民约等公共规范的价值得到体现。通过重建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民俗体育文化,重塑、复兴、传承乡村的“魂”,启发和教化人们了解本民族历史与传统文化,恢复乡村精神和传统文化主体价值,建构乡村信仰,推动乡村复兴,永葆乡村独特的传统文化魅力,彰显乡村独特的传统文化价值,从而加深民众对民俗体育文化的认同感,聚合民众、凝聚人心,满足广大民众的文化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的需要。“将相关村落连结成一个社会互动共同体,密切了村落间的联系,强化了地方的归属感和村落间的生活秩序,加强了地方文化的构建,扩大了民众的社会网络,促进了民众生活艺术化,增进了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凝聚力,成为当地人精神生活世界的基本逻辑”[6]。不断寻求乡土社会的共同发展,鼓励大家积极讨论乡村社会事务,为增进民众间的了解,培养集体认同、构建社会和谐创造条件,这种传统文化价值的彰显和归属感的获得也是乡土社会善治的一大有利因素,才能建设一个繁荣的、复兴的、具有人文意义和文明归属寄托的现代化乡土社会。

4 结束语

在城镇化转型的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格局的演变必然受到传统文化因子的影响和制约。这些传统文化因子既是影响现代社会制度建设的一种消极因素,也是促进现代社会制度建设的一种有效资源,其关键就在于我们能不能因势利导地将其整合到现代社会制度建设中去。我国民俗传统体育文化在传统社会治理中,曾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制度建设中,同样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首先,民俗体育文化促进族群认同功能,有助于公民意识的形成;其次,民俗体育文化自治、自理传统,有助于公民自理习惯的养成;第三,民俗体育文化的历史记忆功能,有助于社会制度文化整合与传承;第四,民族体育文化所蕴含的人际关系,有助于社会矛盾化解与公民社会关系建构;第五,民族体育文化建构的精神寄托形式,有助于社会共同意志的强化。总之,民俗体育文化在促进单向社会管理向社会管理与治理相结合转变过程中,可以也能够发挥事半功倍效能。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并存和转化关系是国家治理的核心所在。在历史上,这一周期性循环更替即在正式制度上中央集权的一统体制稳定不变;但在实际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更多地通过前者限制或默许后者的非正式制度运行的范围和程度,而不断调整多地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间微妙而隐蔽的转换调节来实现的演变。”[4]可见,两个制度是相对独立又互动互补、共生并存的关系。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必须相向而行。正式制度的建设必须考虑民俗文化传统习惯,趋利避害;非正式制度必须遵循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移风易俗。

总之,民俗体育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是构建和谐农村的重要手段之一,发挥民俗体育文化历史遗产的社会治理功能,形成当代乡村社会治理形态,将区域乡村治理协调、持续互动起来,把促进社会善治实现作为最终目标,进而达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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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Role of Folk Sports Culture in Social Governance

WEI Xiao-kang1,JIANG Ping2

This article combines structure functionalism theory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governance theory together while using the methods of documents and fieldworks.We tries to regard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folk sport as an informal system to observe and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ltural construction and the governance of rural society.The positive influence of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folk sport can improve fine governance of a society,which is derived from traditional society,as one of the informal institute,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society governance with strong vitality and flexibility.Conduct it as an agent and smooth the basic contradictory in the process in governance,to form a situation which is full of multi-subject,multi-culture,filled with democracy and interaction.That’s why we are focus on the meaning of fine governance of the present in China society.

folksportculture;socialgovernance;informalinstitute

1002-9826(2016)04-0031-07

10.16470/j.csst.201604004

2015-12-17;

2016-05-02

韦晓康(1965-),男,壮族,广西柳州人,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人类学、民族体育史,Tel:(010)68932443,E-mail:qy122@vip.sina.com;蒋萍(1990-),女,瑶族,湖南江永人,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艺术人类学、人类学理论与方法, E-mail:pinger100081@sina.com。

1.中央民族大学 体育学院,北京 100081;2.中央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 1.School of Sport,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2.School of Ethnology and Sociology,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

G80-0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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