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情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动力功能

2016-11-28 16:24马丽娟章文科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
人间 2016年15期
关键词:同情道德

马丽娟 章文科(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论同情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动力功能

马丽娟章文科
(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

摘要:情感主义哲学家所讲的“同情”指的是人的一种能够体会自身之外的他者情绪体验的心理机制,它为个体的道德养成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同时在个体的道德修养中发挥着引导和驱动功能。

关键词:同情;道德;驱动功能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同情”是指对他人的不幸遭遇在情感上发生共鸣,并给予道义上支持或物质上帮助的态度和行为。作为人类道德形成的前提性心理机制的“同情”与日常语言中的“同情”很相像,都对外在于自认的他者产生了一种情感上的共鸣,但两者又不尽相同。这里讲的“同情”更多意义上是指人类的一种心理机制,是个体能够理解、体会处在不同情境的他者,并能产生与他者相近情绪体验的一种能力。这个“同情”被休谟称之为“Fellow - feeling”,意为感受到身旁同伴的情绪体验;孟子所讲的“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也与这里所说的“同情”异曲同工。

一、同情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基础性功能

休谟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将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归结为“道德感”,并且将这种道德感具体化为同情心,主张人类道德的产生根源于同情。休谟所用的同情一词是由sym(with)和pathy(passion)两部分组成,意思是指“与……有同感。”同情虽总是一定伴随着情感,但本身并不是情感,因此不能与怜悯、或仁慈相混淆。在休谟看来,同情是人类天生的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本性,是个体与他者之间情绪的传递者。道德行为的产生离不开个体积极或消极的情感体验,但这种情感体验是通过同情来传递的。一个人的情绪体验通过同情就可以变成他者乃至所有人的情绪体验,这样,普遍的道德倾向成为可能。在此,同情也从根源上回应了个体的道德理由问题。

亚当·斯密同样将道德起源归之于人的一种本能、原始的情感,即同情感。在他看来,不论一个人有多么自私,在他的本性中都明显的存在着某种关心别人命运和幸福的情感冲动,这是人的一种自然本性,它不是由神启发,亦非源自理性。他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指出,同情是一种基于想象的视他人痛苦为自己痛苦的高级情感,这种情感是一切道德行为产生的前提,也是人的本性所生来具有的。他说“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在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的幸福而感到高兴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者逼真的想象到他人的不兴时所产生的感情”。[1]正因为有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共鸣,才可能有人们的道德上的交往以及道德关系的产生。

二、同情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指引性功能

“同情”的心理机制使得个体能够感受到自己与周围所进行的情感交流,在这一基础上选择接受道德的指引。休谟首先看到了道德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不同。休谟认为,事实判断通常是用“是”与“不是”等系词来连接,只是判断事物的真伪,不具有善恶性质。道德判断是用“应该”与“不应该”来连接的,这表明了在道德判断中有“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这种关系是价值关系,代表了判断主体有益或无益的倾向,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对象性关系,这种肯定代表了一种心理态势。所以,善与恶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察知的,而是靠人的情感体验。斯密根据情感共鸣理论,认为“同情”是道德判断的核心。评价自身行为的原则和评价别人行为的原则是一样的。评价别人的行为所依据的,是设身处地体会别人的处境时所感到的,能否与支配行为的情感和动机完全产生共鸣。同样,我们是否赞成我们自身的行为,也是依据这种感觉。斯密甚至把同情置于利益之上,强调法律惩罚的判断标准是同情而不是公共利益。

不仅道德判断的内容与对象掺杂着一定的情感倾向,从而使我们对这种判断的理解有了任意性,而且道德判断的语境每每为情感所渲染。同时,如果道德判断象杜威等自然主义者所理解的那样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把道德命题归结为经验科学命题,道德判断与人的情感无关,那么,这种道德判断就无法引起人们的共鸣,就不能触动人心,洗刷精神。“道德之所以有劝导和示范作用,正是因为它在陈述事实时表达了一种情感和愿望,表达了判断者的态度和信念,否则,它就是一个冷冰冰的、无法激起他人情感的语句。”

三、同情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强制”性功能

叔本华也考察了道德的起源问题,并把“采取或不采取某一行动,纯粹是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这样一个动机的考察当做道德行为评价的标杆,由此他将人类道德行为起源问题陈述为“另一个人的福与祸,怎么可能直接影响我的意志?”这是因为,一个人能深切体会另一个人的痛苦与不幸,正如自己所感受到的那样,因而急切地希望他(她)能幸福正如这个人在某种情况下希望自己能幸福一样。这种同情是“一切自发的公正和一切真正仁爱”的唯一真正基础。人的一切行为总有其动机,而道德动机及其后的道德意志产生的源泉便在于这种“同情”。

《孟子·公孙丑上》有段话:“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这里所讲的事例也说明了“同情”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强制”性功能:当个体见到小孩子快要落入井中,“自然地”想要去搭救,但这种行为最初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该行为主体认识孩子父母或者想要得到他人的赞誉。从这种“自然的行为”中我们恰恰看到了“恻隐之心”(即同情)所具有的强制性力量。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5.

[2](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德)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任立、孟庆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4]《孟子》[M].万丽华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864X(2015)05 -0126 -01

作者简介:马丽娟(1989—),女,云南昆明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章文科(1991—),女,江苏无锡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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