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2016-11-29 04:02时惜惜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人间 2016年16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挑战

时惜惜(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时惜惜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互联网络对传统著作权的影响和冲击的方而,互联网中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未来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及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挑战;保护模式;法律完善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网络著作权,又称网络版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指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及著作邻接权权利。

二、互联网对著作权的挑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创作、传播、利用作品的方式发生了巨变。网络技术同时也使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发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如何迅速顺应时代的发展轨迹、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变更交替,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借助数字和网络媒体,可以便捷高效的使用网络作品,因此造就了大量的复制传播的现行,大量的作品被非法使用,使著作权人遭受了极大的损失,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中国著作人的积极性。网络盗版的泛滥使得国内知识产权市场长久了传统保护模式被打破。

新传播技术的出现不仅创造了新的作品形式,而且提供了新的作品使用手段,同时对著作权法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技术在促进著作权制度发展演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这一问题是由被学者形象称之的“数字革命”所引发的。

网络的兴起和发展则打破了各种信息处理系统“独立运作”的局面,使得信息在数字化之后开始进一步向交互式传播方向发展。作品不仅仅可以高速、大规模、高质量地复制,并且可以高速度地传递。一个以数字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环境己然形成。应该说在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之前,著作权人并未过多地担心私人复制行为,但是网络传播与复制已经到达了不可控的地步,严重威胁着著作权人的权利。数字和网络技术对著作权法的冲击是全方位的,它不仅导致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使得人们开始怀疑著作权法制度本身,这不得不让人担忧,人类社会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著作权法机制己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三、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

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促使著作权领域各方人士从不同的价值观和立场出发,设计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目前己经提出并实际运作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有“技术控制路径”一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自由共享路径”一自由共享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国家调控路径”一非自愿性质的著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

(一)“技术控制路径”著作权保护模式。

数字技术的飞跃发展“对管理知识产权的传统方式是一种挑战。某些观察家甚至质疑现行知识产权模式在数字世界中是否能够或应该生存下去。”于是,包括大规模许可、强制许可、自愿集体许可、自愿捐献、技术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行政纠纷解决过程、选择性补偿等在内的许多解决方案被提了出来。技术保护措施便是著作权界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而提出的建议方案。

(二)“自由共享路径”,自由共享著作权保护模式。

著作权人为解决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困境,采取了各种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虽然在著作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并非万能。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构建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虽是一种市场机制的选择,但是由于利益导向方面的严重偏差,它依然是一种被著作权人和著作权工业界严密控制的作品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机制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为导向,忽视了数字和网络技术所能给作品创作、传播和交流带来的深层次变化。

创作共用、开放存取,以道德的感召力号召著作权人接受自由共享协议,将作品贡献给公共领域,可以将其归纳为自由共享著作权保护模式。自由共享著作权保护模式以知识的自由传播和共享为运作机制的出发点和基本价值导向,通过知识自由共享和互帮互助的道德感召力和法律技术上自由合同调节机制来实现其发起目的,以创作共享为例。

(三)“国家调控路径”:非自愿性质的著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

著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是著作权法回应复制技术挑战的产物,也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危机解决方案之一,它不同于注重市场自行调节的“技术控制路径”和“自由共享路径”,它是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的调控和干预,其目的在于通过著作权法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弥补著作权自由市场调节功能之不足,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多元交融模式。

“技术控制路径”、“自由共享路径”、“国家调控路径”是三种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著作权人希望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DRM权利管理系统来保护其作品,而部分学者则发起自由共享运动,试图在传统著作权保护体系之外构建一套允许作品自由传播的自由共享著作权保护模式。另外,许多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益,己经在模拟技术环境下采取了著作权补偿金模式,并且将其渐进延伸至数字环境。

四、完善我国著作法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结合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特性,完善我国著作法时我们应该处理好以下4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延用以前的一些基本法学理念及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又要针对网络的特点,增补一些新的法律规范。第二,要处理好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关系。不能脱离我国经济与信息产业发展较低的国情,要充分考虑广大民众的文化需求和实际购买能力,同时要注重与国际条约的接轨,尊重国际惯例。第三,要处理好鼓励与限制的关系。在创造条件促进我国民族信息产业发展的同时,也要对网络中的侵权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第四,要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优先制定基础性的比较稳定与成熟的法律条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某些内容也不能规定得过于具体,要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参考文献:

[1]尚志龙、陈敏建.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27页

[2]郑成思.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1版,第73页

[3]吴汉东.现代传播技术中的介理使用制度.[J]《法学评论(南京大学)》1996年秋季号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55-01

作者简介:时惜惜(1990.3-)女,汉族,河南禹州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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